1厨房设计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厨房设计顾问名称)本协议备忘录于签订,订约双方分别为:,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地址为(下称「甲方」)及,)(下称「乙方」)。鉴于甲方拟于开发酒店/公寓/商业综合体项目,其中包括公寓、酒店,以及商业部份包括多功能百货﹑餐饮﹑娱乐﹑休闲式大型商场,另配套地下超市﹑车库﹑配套用房﹑室外及屋顶园林绿化,综合体其中的酒店部分项目建设概况见附录一(下称「本项目」);鉴于甲方拟按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聘任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厨房设计顾问服务;订约双方兹达成协议如下:1.0聘任甲方特此聘任乙方,而乙方特此接受聘任,按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提供该服务。2.0服务范围乙方须提供一切所需的厨房设计顾问服务(详见附录二),以至本项目可按本协议附录二及根据第4.3条可被修订的规定,以专业及良好的进度得以完成(下称「该服务」)。3.0项目团队3.1乙方将委派担任本项目的总监,负责提供本项目该服务。3.2乙方将选派一名拥有10年以上(获取认可专业资质后)工作经验且能胜任的团队协调人,全职监督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该服务,如甲方合理认为该协调人不胜任此项工作的话,乙方须应甲方的要求更换协调人。3.3乙方团队的其他成员须提交甲方书面核准,且成员中任何变更须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团队的任何成员以满足其合理的标准及需求。23.4乙方提供经甲方核准之项目团队架构表、成员名单、工作履历、联络电话及电邮地址。4.0专业服务费用4.1费用及支付条款作为乙方提供该服务的代价,甲方须按照随附于本协议的附录三中列明的金额及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下称「该费用」)。乙方在收取服务费之同时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完税发票的正本以供核实。4.2实报实销偿付事项甲方须就乙方因提供该服务而实际及合理地招致下列的实报实销事项向乙方作出偿付:a.除了在附录三第1.2条顾问服务费内已包含差旅费用外,乙方于提供附录二所载各阶段服务期间,而发生的、不包含在顾问服务费内的差旅费用,包括机票、机场税、交通费用及食宿。顾问须根据项目经理所制定指引安排其差旅及申请偿付差旅费用。b.附录三第3.0条所列可报销费用。4.3变更及额外责任乙方须事先在未曾采取任何相关行动前,就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应付费用的事项,及以其意见将会令本协议所列的该服务产生任何变动或增减的事项,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订约双方同意仅就该服务的重大变动方可增减应付予乙方的费用。有关变动或增减事项须经订约双方协商及书面同意后才能成为乙方「该费用」增减的凭证。4.4货币本协议所列的全部金额须以美元(USD)计值。4.5税项该费用(顾问服务费)不包含中国境内所有征收的税项,其余所有税项将由乙方承担。5.0项目经理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被授权向乙方发出指令、指示﹑批准及代其出席与乙方相关人员的会议。在执行本协议所列的该服务时,乙方执行甲方所发出的任何特别指令、指示或批准,或者甲方对该服务所进行的任何监督或监察程序,均不会解除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6.0工作阶段及时间表3乙方在开展任何下一新的工作阶段前,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须按照由甲方制订,并经由双方议定(唯甲方可不时予以修订)的时间表开展工作。如项目需分段分期验收及交付使用,乙方需按甲方要求而调整设计以予配合,不得另行收费。7.0顾问服务的分包本协议不允许乙方将其顾问服务合同分包。8.0意见、批准及文件的使用除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使用其就或涉及工程招标而制作的图纸、设计、计划、规格说明、建材用量估算表及其他文件、报告、数据、素材或物件。此外,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交其应甲方指示或要求而制作与该服务相关的其他图纸、设计、计划、规格说明、建材用量估算表、费率表及其他文件、报告、素材或对象,供甲方提出意见及/或给予批准。甲方对此提出意见及/或给予批准概不会免除乙方就本协议项下该服务所涉及的义务、计划、规格说明、建材用量估算表及其他文件、报告、素材或对象须承担的任何责任。9.0版权9.1在甲方按附录三列明的方式支付费用后,乙方及/或其分包顾问依据本协议制备的所有草图、图纸、设计、计划、规格说明、图案、模型、软件、数据、书面指示、手册、建材用量估算表、费率表、报告及其他文件、素材或对象(下称「项目档案」)为甲方的专有财产。9.2所有项目档案的一切知识产权(下称「知识产权」)不论是否为甲方或其顾问、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或特许人保管或拥有,均为甲方的专有财产,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下,乙方不得促使或允许向外界公布、披露、透露或泄露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于此9.2条的义务仍然存在。9.3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0.0甲方可转让权益甲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可将其因乙方于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所有或任何权益及/或本协议项下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权益进行转让。11.0乙方不得转让权益或义务乙方无权转让或出让本协议或其任何部份的权益或义务。12.0专业弥偿保险乙方须就自身或其任何董事、雇员及代理人及分包顾问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出现的任何违约、失责或疏忽所引致,或与之相关,或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费、开4支、申索、损失、索求、收费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本项目有关的维修状况或状态,以及涉及环境事宜或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或法规的任何类型的责任),对甲方进行弥偿并保证其受到弥偿,但如上述情况乃由于或涉及或因为甲方的任何违约、失责或疏忽所致者除外。在不影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乙方须购买专业弥偿保险,对其因错误、遗漏或疏忽违约而招致的任何申索进行投保,且单次保险事故的赔付金额不少于$USD(每年保险赔付总额上限最少为$USD)。乙方须在批准聘任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保险凭证,并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向其提交相关保险凭证的副本,以供核实。13.0终止协议13.1甲方有权给予乙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的聘任。如以此终止聘任,在悉数付清截至终止之日乙方应得的相关费用后,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偿或赔偿。13.2当本协议根据第13.1条或以任何方式终止时,甲方有权无需额外付费而获取及复制所有项目档案及乙方及/或其分包顾问就本项目及履行该服务而制备的所有其他数据及图纸。13.3乙方特此承诺,当本协议根据第13.1条或以任何方式终止时,乙方应从各方面全力配合甲方以确保本项目得以继续及不间断地顺利进行。13.4如订约任何一方清盘,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并将按本协议第13.1、13.2及13.3条执行。13.5如服务费用未能按附录三于付款期限内支付,且于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仍未支付,且甲方未就该逾期发票发出书面争议通知,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该服务,直至账目结清为止。该选择不会减损乙方根据以下第13.6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13.6甲方有权选择在完成任何阶段工作后终止本项目的工作,或选择暂停该项目以衡量继续工作的最佳方法。14.0终止服务14.1如本项目的工作或部份工作因甲方指示而被取消或顺延,或乙方于任何时间接到无限期停止工作的指示,甲方须支付停工前乙方所提供该服务的费用。14.2上述停工指示发出后,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6个月内仍未发给乙方恢复本项目的任何服务费用,或重新开始某一工作阶段,或继续履行相关服务的指示,则该服务应视为被终止。514.3如该服务任何部份在完成前的任何时间被终止或取消,乙方在适当授权下所完成或部份完成该服务内的工作部份所涉的费用,将予以支付。15.0恢复服务15.1如被终止的该服务于停工指示发出后6个月内得到通知复工,如在无实质改变的情况下,乙方将恢复该服务余下的工作,而根据第4及14条所支付的任何费用,须被归入完成恢复该服务后的应付总费用内。15.2如被终止的相关服务于任何时候,在发生实质改变的情况下,或在6个月后得以恢复,则根据第4及14条所支付的费用,须视为对原始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最终结算付款。恢复的工作届时将作独立处理,收取或支付的费用将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达成协议后确定。15.3如乙方聘任任何分包顾问,乙方特此承诺会将与第13、14及15条一致的类似条款全面纳入该等分包顾问的聘任协议中。16.0不可抗力如因国家紧急状况、战争、内乱、罢工、劳资纠纷、禁运、政府管制、火灾、洪水、天灾或任何其他超出有关订约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因素,或如任何该等事件导致有关订约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订约双方均不视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如该等事件持续六十(60)天,订约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向另一方终止本协议,而第13.1、13.2及13.3条条款将因此得以适用。17.0利益冲突乙方特此声明,于订立本协议之时,对其自身而言,不会因其接受此项聘任及/或提供本协议项下该服务而产生利益冲突。乙方进一步承诺,在聘任后如因提供本协议项下该服务而产生任何潜在利益冲突,必须向甲方书面申报。例如,当向商号或公司招标时,如乙方的相关员工为海外供货商的本地代理或代表或为正被纳入考虑的供货商的部份甲方或股东,或如聘请密友或亲属为供货商或承包商或顾问工作,应就该等利益向甲方申报。18.0仲裁一切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就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根据现行生效协议及根据本条款其余部份予以修改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指派仲裁员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仅可指派一名仲裁员。任何该等仲裁须由北京总会依照其于本协议日期实行的仲裁程序,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6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添补的内容进行。该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具法律约束力。如仲裁裁决涉及到在香港的执行,经双方同意按仲裁裁决在香港执行。19.0语言文字项目档案及通讯文件须应甲方要求以英文或中文撰写,唯与当地政府机关及当地设计院联系时另有要求者除外。届时,乙方仅须向甲方提供一种语言撰写的项目档案。20.0通知本合同有关的每一项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讯(合称「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采用电邮﹑传真、国际快递或专人递送寄出。给甲方的通知主送:地址:传真号码:抄送:地址:传真号码:给乙方的通知主送:地址:传真号码:抄送:地址:传真号码:如由传真送交,通知在传真发送报告原件证明的发出当日视为送交;由国际快递或专人递送送交,由寄件人在转交国际快递服务或该专人递送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交。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按本条规定向另一方发出变更地址及传真号的通知。21.0管辖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2.0其他约定22.1因乙方提交设计数据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或设计质量等不符合甲方合理的要求造成甲方要求乙方返工的情况下,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722.2因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达不到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未通过甲方阶段设计文件审核而需要重新修改的情况下,乙方需修改直至符合甲方合理要求及通过审核为止。22.3乙方交付设计数据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而甲方不需就此等补充额外支付其他费用。22.4合同总价由乙方提供该服务所获得的该费用及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共同组成。乙方须于合同结算时提供由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的税费发票。22.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设计限价进行设计,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表、设计概算供甲方审核,当工程估算超过甲方的设计限价时,乙方须免费提供设计优化,直至满足甲方预算的要求。23.0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