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定做方):住所地/住址: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承揽方):住所地/住址: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一条合同主体1.1、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1.2、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1.3、乙方承诺其在法律上为合格之主体,并在该服务项目上具有相关资历,并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1.4、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各类广告服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与《广告法》及有关条款相违背,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条合同范围2.1、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产品的广告服务代理商,提供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媒介服务。2.2、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22.3、作为甲方指定广告代理商,乙方承诺提供以下广告服务内容(见附件):第三条合同收费标准3.1、收费标准(1)有关服务费用:(2)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应支付整个项目相应的服务费用人民币元整(¥)(不含税)。甲方同意全额支付该服务费,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乙方有权依上述规定的费用全额收取。若以后服务项目内容增加,服务费用随之增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2)项目收费标准(a)有关媒介发布服务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媒介发布服务,乙方除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外,另再收取媒体发布费用的%作为佣金。(b)有关广告制作(c)电视/广播广告的相关制作(d)平面摄影及后期制作输出(插图、租片、出片打样等)乙方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e)印刷及品牌项目宣传品的制作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印刷及品牌项目宣传品制作服务,乙方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f)有关市场调研乙方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g)有关活动执行如甲方需要乙方进行活动的实施与执行,乙方向甲方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h)其他服务费收取菲林、打样、出片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收取(收费标准见附件)竞争品牌:元/条其他费用:如快递、运输等按实结算(3)有关差旅费3如因业务需要出差,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向甲方实报实销机票(经济舱)车票和住宿(不高于三星级)费用。在甲方指定的旅行开始之前,乙方应估计出有关预期旅行和住宿费用,阐明目的、地点、期限、旅行者人数和成本并报告给甲方,并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同甲方交涉并得到其批准。只有这样,甲方才有责任支付这些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4)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凡涉及第三方费用支出,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甲方收取。第四条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4.1、支付时间:在每月日之前支付上月基本服务费(甲方应在当月日前完成对乙方上月工作的业绩考核)4.2、项目服务费:甲方对发票有疑问或有反对意见,需在收到发票之日起个工作日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咨询,乙方必须对此做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乙方完全同意甲方所示之异议,在合理期限内乙方未给予回复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发票所示之金额。若乙方完全同意甲方所提出之异议,在乙方未做出明确回复之前甲方也有权拒绝支付该异议发票所示金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4.3、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业务转予第三方完成。第五条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5.1、“技术资料和软件”是指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所提供的所有必须保密的资料和文件,乙方按协议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和创意的设计稿的素材及合成版的电子版、打印版和各项活动效果评估或活动总结等文件。5.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不拥有所有权,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密资料予以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一部分或全部被甲方或第三方公布,则乙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第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6.1、对于甲方提供给乙方有关该项目的任何关于甲方的资料、图片、数据、信息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予任何第三方知悉。6.2、甲方承诺对于未采用的乙方创意及策略等,甲方不得在以后的广告中使用投放。46.3、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代理除甲方产品以外的相关产品,合同执行完后一年内不得代理与甲方同类型产品之广告。6.4、甲乙双方同意保护合同项目下的相关知识产权。(1)甲方在支付了所有费用后,合同项目下乙方所有的全部版权,包括广告后续的修正及完善,将自动转移至甲方所有。如果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拥有版权的、相同的创意及素材用于其他客户。(2)对于第三方所有的版权,乙方将应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该版权的归属及转移该版权所必须的费用和程序。(3)乙方同意在版权归属甲方所有后,无须支付额外费用,甲方即可将该版权在其集团所有的公司中使用。(4)合同执行完毕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资料和信息作自我宣传等合理使用。6.5、乙方保证并同意,在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不会将其所获知的非公开信息,这包括但不局限于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广告物质、观念、计划、技术、账目、产品、商业、顾客、客户或其成员的运作方式,散布或透露给任何人或用于自身的目的,除非是依照甲方的要求以完成其职责,或是应任何法律、法庭、法定程序、强制规定或检查机构(政府性的)的要求。乙方在与其它单位签订与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和物品有关的合同时,都应加入与之相一致的保密条款。任何与本条款不符之处都应受甲方指导并作书面记录。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有效。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所拥有的有关这方面信息的文件都应归还给甲方或加以销毁。乙方可能遵照地方法律出于税务目的而保留这些文件,在此条件下,本条款将继续适用于这些保留下来的文件。第七条侵权责任7.1、乙方作为广告代理商按甲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材料,真实、全面地推广甲方产品,因甲方产品内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受损的,乙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7.2、本项目推广中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与第三方权利义务纠纷或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保证对其制作的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手段和内容违法而导致的与第三方权利义务纠纷或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税费58.1、依照目前上海市政府规定,开具广告专用发票各项税收按总额的%收取;如遇上海市政府或相关税务机关调整交税比例,乙方可随之相应调整。8.2、双方同意的免息期后,如甲方仍未全额付清费用,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按当时银行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第九条不可抗力9.1、如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由于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之过错或疏忽之事件或事情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行为(无论有效或无效)、火灾、水灾、风暴、爆炸、自然灾害等,在此范围内,应免除该方责任,但受影响的一方应在该迟延发生起合理时间内就该延迟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快对此做出相应的协商解决方案,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9.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话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若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若不可抗力结束后,可以履行合同,且另一方也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生效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或盖公章后生效;10.2、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知送达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10.3、因具体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以协议变更后的内容为准。10.4、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结束后,自动延续年,合同意向年。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因一方违约而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方不能免责。11.2、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若由于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且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611.4、乙方违约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合同中单项金额%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或通过法院请求予以增加。若该违约金超出了对方损失的,应按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纠纷,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若双方同时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就双方合作事项提出诉讼的,则提交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三条其他13.1、各项有关制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议,具体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合同附件之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以后达成的协议为准;若附件之间有矛盾,可由双方另行商议解决。13.2、甲、乙双方应指定承办人、负责双方联络或协调事宜,并承担相关附随义务以利合同的执行。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