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那么涉外婚姻关系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呢,在冲突规范的选择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如下:首先,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涉外婚姻是否构成法律关系要根据我国法院地法进行判断,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判断。在《婚姻法》上对婚姻做了以下限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总的来说,在中国涉外婚姻若是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定性上应满足以下几点:1.男女两性的结合;2.无《婚姻法》禁止性条件。其次,在准据法的选择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最后关于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受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表面上看涉外同性婚姻关系是应能当受到保护的,但不要忽略了先决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和我国有关保留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在法律关系定性上,根据法院地法不能定性为婚姻关系。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行婚姻问题属于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不当定性为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