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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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二学历毕业论文二学历专业:姓名:准考证号:答辩序号:答辩时间: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摘要: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规模集镇的形成,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在逐步提高,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干的农副产口加工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广阔的农村市场资金需求强劲,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的建设由“外生性”变为“内生性”,并逐步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互为补充,相互竞争,协调发展的、健康的、可持续性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使农村金融服务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显重要。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改革一、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从农村居民这个层次来说,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农民收入是最为核心的环节,因此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民增收,就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大职能。实际上,农民本身也有不同的层次,比如按照其经济实力,可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和市场型,不同类型的农民就有不一样的金融需求。贫困型农民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质押能力,贷款风险极大,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温饱型农民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这类农民一般比较讲信誉,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小额贷款比较安全,贷款回收率较高;市场型农民指的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一般有季节性的大额贷款需求,但由于缺乏商业贷款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加上贷款额度较大,因此风险也较大,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就比较谨慎,这类农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此外这类农民对资金结算、汇兑甚至理财也有一定的需求。农村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企业与市场型农民的金融需求有类似之处,但其资金需求相对更大,而且季节性特征不突出,虽然有一定的贷款抵押物,但变现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地区的中小企业,因此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十分突出,严重阻碍了农村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不充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而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成立和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1998年3月国务院对农发行的职能做了重大调整,将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以及粮棉油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农发行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业务联系,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农发行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充分起到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性金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二)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回报高的产业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机构设置不到位(大部分县由农行代理业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农村金融机构撤并继续延伸,一些偏远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问题十分突出。(三)国有商业银行随着改革深化逐步撤离了农村及偏远地区,使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萎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步伐,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撤并乡镇级分支机构,分流精简员工,提升经营层次等,在这一过程中,其贷款向优质客户、大客户倾斜的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四)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五)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六)竞争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扭曲了农村金融的本来面目:1.信息不对称。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放款人平均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无法承担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2.抵押物的问题。银行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这些物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3.特质性风险与成本问题。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他们的信贷成本太高,高到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因为受到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制)。4.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农村借贷尤其是小额的农户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农村的小额生活融资,如婚丧嫁娶、疾病、临时的消费支出等,只能依赖农村民间融资特别是社区借贷、人情借贷来满。三、农村金融服务滞后的根本原因(一)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极强的外生性,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不相适应。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由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极强的外生性。由于这种方式不是通过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程度或增加微观经济主体的收益来激励金融成长,所以其制度本身就缺乏与当地经济主体融合的先天不足,在没有金融成长和微观主体相辅相成、共同发育过程的情况下,政府往往成为推进金融成长的绝对主力,于是政策偏向,人为发展痕迹很重,金融组织机构或微观金融企业就有可能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会受到排斥,其结果可想而知。我国大多数关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都是在政府的倡导之下进行的,它的发展和多次变革,直到目前形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现状,都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外生金融成长,未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独特特点,因此不能提供农村经济真正需要的金融服务,可以说,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经济困境乃至整个金融支农问题的症结。(二)农村保险严重缺位,没有起到对农村经济发展应有的保障作用。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农业自身又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为确保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它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稳定器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方面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此外,农业保险的业务覆盖范围很窄,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萎缩同农业政策调整目标和农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形成强烈的反差,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三农”发展的要求。正是由于农村保险业的缺位,在农村金融体系有所萎缩的情况下,面对农村信用社较小的资金规模和经营实力,农村信贷才越发显得困难。一方面,来自自然不稳定性和市场多变性带来的双重风险使得农业经济亟需保险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于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不到位,除了免交营业税以外,目前农业保险本质上依然属于商业性保险,考虑到上述农业的双重风险,商业性经济实体的农业保险机构自然不愿涉足农村,其自身经济效益与农民急需得到风险保障却又交不起保费的矛盾便日益突出。在同样没有保险支持的条件下,面对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的各种不利条件(如申请手续繁杂,无法进行小额贷款等),农村信贷需求方当然会转向非正规金融组织,这就使得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加艰难。四、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一)在各项改革措施中,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划清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合理配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定位,坚持以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为核心,按照效益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平衡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将改革由外生性变为内生性,逐步形成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系统。政府真正的职能是提供合适的公共产品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这当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将是连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真正从宏观上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二)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体系,拓宽商业信贷渠道。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重新构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1.首先,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等形式,规范和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保留其必要的营业网点留驻农村,并提供支农服务,划定其支农贷款比例。为调动其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信贷对象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自由选择,鼓励其加大对一些科技养殖、种植的技术型农业的信贷力度,减轻政策性金融支农压力。同时,国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和利率扶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允许其在规定范围内波动利率。2.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信贷支农的主力军作用。宏观方面,要明确产权结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微观方面,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完善内审和风险考核机制,在加大涉农贷款发放力度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产收益率。同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允许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从事保险、证券代理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工作,实现由负债式向多元化金融支农服务结构转变。3.改革邮政储蓄,控制农业资本流失。要确保邮政储蓄在农村吸储资金返还农村,不仅要对其运营模式进行改制,更要从深处着手,对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运用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规定储蓄余额的一定比例直接用于支农贷款或者转存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支农金融机构,转存利息由国家补贴。另外,也可以规定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一定额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4.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控管理,放开其市场准入条件。国家放开民间金融的市场管制,不是说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相反,针对民间金融的种种风险和弊端,需要加强引导和管理,严厉打击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把风险高的民间金融纳入监控范围,对一些高利率的民间金融要进行利率管制,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完善的监管体制下,放开其市场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作用。(三)改善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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