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认识和思考前言近几天无论是庙堂之高的政府、银行管理人员,还是腰缠万贯的富商,抑或是小康水平的市井之民,都一定对“存款保险”四字不陌生——中国终于建立了关乎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名学经济的学生,我们必须对存款保险制度深入了解,本位将就我搜集资料之后,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认识做出总结,以及谈谈个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分析。认识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截至20XX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20XX年11月30日,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提出到今年最终确立,历经了21年,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亦可谓艰辛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这些是普遍认识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处。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有分显隐性,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中国之前其实就是隐性的,也不能算是没有存款保险的国家。思考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各种介绍均可见诸网络,这里我就一些大家比较少会思考的问题做出搜集资料后给出给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一、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好,为何中国经过了那么多年才建立?第一,认识问题。以前对于市场经济的接受度可没有到今天这种地步,不少人都认为,如果是国有银行,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不应该在此保险范畴之内,存款保险应该针对民营银行才是,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国有的银行不能够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把风险推给社会。第二,利益问题。说白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对于普通老百姓自然是好事儿,可以放心存钱了,可是对于许多国有银行却不见得是好事儿,不仅要交一笔保证金上去,还要受到对于不良资产、扩张速度等的严格监控,根据测算,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XX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影响上市银行20XX年的净利润3%左右,显然是动了某些群体的既得利益的,所以因为有了各方利益的牵制,存款保险制度想简单通过实在是不容易。二、中国为什么要搞存款保险制度?简单说,这不是市场经济了么。银行也都上市了,国家也不想做冤大头了。按照以前的说法,银行都国有,国家兜底一切。但你股份制后,包括出了民营银行以后,肯定不能再这样干下去了。所以必须搞个保险制度。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乱花。可以知道一下的是,现在牛气得不行的大行们,要不是国家主动剥离债务,搞出个资产管理公司,财政兜底了,早就资不抵债要闹破产了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冲击有多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受到温和的冲击,但存款人最终还是倾向于从交易便利、服务质量等角度选择银行。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人对于安全性的考虑将会放到首位,对于企业存款和限额以上储蓄账户将倾向于安全稳健的大中型银行。说实话,要说对现有大银行没影响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要说打击很大倒不会,短期内会有一些温和的冲击,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个制度对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是大有裨益的,利率市场化等大政策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发展前景良好,大银行垄断地位下降是可以看见的,但是此消彼长,对于整个银行业,肯定还是有好处的。四、存款保险制度就那么好,没有缺点?好处真的不少,但是也不是没有消极的地方。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费;再说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既然不是完全积极影响的,我国建立此制度还是应该小心谨慎。总结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此时推出也确实是时候,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经济大局势确实大有裨益,但还是要谨慎其存在的消极影响,别盲目乐观了。以上就是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谢谢!篇二: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8.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