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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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修订版培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主讲人:张紫涵2019/8/3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基本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与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其它要求案例分析3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1范围2术语和定义3基本要求4强制标示内容5可选择标示内容4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2术语和定义2.1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5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2.3营养成分食物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2.4推荐摄入量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个体需要的营养素摄入水平。2.5适宜摄入量营养素的一个安全摄入水平。是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的健康人群某种营养素的摄入量。6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3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7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4强制标示内容4.1一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GB7718中相应条款的要求。4.2食品名称只有符合2.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4.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4.3.1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8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4强制标示内容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4.3.4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9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4强制标示内容4.4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4.4.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4.4.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10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4强制标示内容4.5贮存条件4.5.1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4.5.2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11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5可选择标示内容5.1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5.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5.2.1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5.2.2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5.2.3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12第一部分>1.基本内容5可选择标示内容5.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5.3.1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5.3.2对于GB28050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13第一部分>1.小结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14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1定义2类别3适用范围4基本要求5食品名称6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7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8贮存条件9豁免情况10-12可选择标示内容15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主要修订以下内容:1.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2.参照国际标准,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3.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4.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5.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并根据国际惯例,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16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1.定义GB13432-2013: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GB13432-2004: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17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2.类别GB13432-2013:a)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2010);b)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0);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GB29922-2013);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GB22570-2014辅食营养补充品等)18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2.类别GB13432-2004: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差别:GB13432-2013中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归类更加明确,以具有相应国家标准为基础。19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3.标准适用范围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GB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20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4.基本要求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GB7718-2011: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21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4.基本要求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a)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b)“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c)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22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4.基本要求主要差别:1)强调了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2)新增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23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4.基本要求主要差别:1)强调了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说明: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24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4.基本要求主要差别:2)新增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25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5.食品名称GB13432-2013: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GB13432-2004:按GB7718-2004中食品名称(5.1.1)的规定标示。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26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及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对比GB13432-2013版和与2004版的主要条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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