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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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特点:A属于国内公法B内容庞大,没有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典C程序法与实体法经常合在一起,程序法占有重要地位D行政法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3、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点:A性质不同: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B范围不同:行政法不能调整所有的行政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不同D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存在在先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A在多数情况下,其变化(形成、变更、消灭)具有单方意志性,主要由行政主体决定B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C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不可自由处分性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A含义: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B意义:落实法治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弥补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方便学习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属性C:特点:全过程、约束主体的多方性、特殊情况下司法适用的的可行性D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约束;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民主、效率、公正、公平)的约束;行政应受法律约束;违反的法律行为应当接受审查并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法原则具有层次性;遵守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冲突时,法律优先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三、职权法定及不得越权原则四、比例原则对行政的裁量权的限制,是行政权行使的内在界限(1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方式必须要符合行政及法律授权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采取对相对人影响最轻微的手段3衡量性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低于达成目的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合算。即衡量成本与收益)五、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指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测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补救措施。1、行政主体: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分类:A内部、外部行政主体B职权性行政主体:凡事行政职权随组织的依法成立而自然取得,无法经专门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取得并不伴随组织的成立而是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B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C市辖区、不得设区的市设立的的街道办事处4、法律法规授权的形态:A行政机构一、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委员会)二、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B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群众性组织)1、行政行为:A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特征:一、公共服务性即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二、从属法律性即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三、裁量性四、单方意志性即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五,效力先定性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后,就事先假定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向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六、行为强制性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C:六者关系:一、公共服务性是基础和前提二、法律从属性是根本要求三、其他属性必须满足上述两特性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为要件3、行政行为的效力:A含义: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B效力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4、行政行为的分类:A抽象行政行为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的人(具体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其权利义务的行为。A与B的区别:一、范围:具体的人和事二、效力规则:未来发生的不特定对象;既存的已发生的三、文件形式的内容:规范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适用四、适用性不同:不可反复;可多次适用五、可诉性不同:不可提前诉讼;可提起诉讼,行政复议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主题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B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C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D功能要件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6、行政行为生效的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送达行政相对人时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7、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先答两者定义;A一般情况下,在成立的同时即时生效,B但有些情况下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可能并不一定生效主要是指有付款的行政行为C行政行为生效不一定能够产生行政主体追求的效果,而且有可能正好相反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具体执行的公务员符合要求)B程序合法(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一般行政程序、满足特定事项的行政要求)C内容合法(有法可依、尺度适当、明确具体)D权限合法9、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任何人(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均可自始自终的认为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有权机关并得到支持,使相关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个行政行为无效,并不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是指不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后果)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A对象的普遍性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B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他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发生同类行为或事件C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通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程序D不可诉性如果向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不过相对方可就此向原行政主体,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2、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向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公用征收:又称公益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3、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的区别:A前者是无偿的,后者是有偿的B前者是相对固定的、连续的,后者是非固定的,它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下才能实施征收C前者依行政程序进行,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对征收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后者的程序比前者严格、复杂,在许多国家它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阶段才能完成。即通过行政程序决定公益征收,确定被征收的财产及范围,由司法程序裁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确定补偿的金额。D所适用的的前提条件不同。前者以行政相对人所负有的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后者则行政相对人本身并不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它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作出的某种牺牲4、土地征用的内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5、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6、不能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A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B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事项C社会可以调节的事项,即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7、行政处罚: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又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名誉等予以法律制裁的行为。8、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C公正、公开原则D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即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E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调查、检查人员与行政处罚决定人员分离;做出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决定人员与主持人分离)F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以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律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罚款抵罚金,人身罚抵刑期)9、行政处罚的种类:A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达到违法行政相对人停止、纠正、不再违法目的的处罚形式,包括通报、批评。B财产罚罚款、没收C行为罚一般针对工商企业、个体企业D人身罚亦称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10、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的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由行政主体主持,公开进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11、行政执行/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其特征为行政性、强制性、手段性、目的特殊性。12、即时性强制: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13、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的行政行,包括直接执行、间接执行。14、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如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15、直接强制执行:在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没有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办法,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对法定义务者实施直接的强力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16、行政裁决: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17、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18、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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