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对藏族文化的影响藏族文化是世界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世代生活在高海拔地区的藏族人民,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和相对匮乏的自然资源,表现出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对真、善、美的不懈追求。因而,注重不断地自我完善和追寻生命的真谛便成为藏族文化显著的特点。精神文化是藏族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藏族文化真正的价值所在。佛教自7世纪传人藏地以来,藏传佛教的哲学思想和价值体系作为藏族精神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引导、影响着藏族文化的方方面面。“戒律存则佛法存,戒律灭则佛法终”,藏传佛教戒律既是藏传佛教发展的制度保证,也是藏传佛教思想的具体体现,故而在庞大的藏文化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其影响广泛而深刻。.佛教自7世纪松赞干布时期传人藏地后,其博大精深的哲学理论系统和严谨规范的修持仪轨便受到藏人的欢迎,尤其赢得了统治阶级的青睐。虽然经历了与本教争夺主导权的激烈斗争,佛教仍以不可阻挡之势在藏地扎下了根。从此,藏人的伦理道德和统治者的治国之策便都依循佛教的道德观,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佛教化的价值体系。在此过程中,佛教戒律的影响最具直接性。1.以“五戒十善”为指导思...松赞干布时期,大臣吞弥桑布扎最初翻译的几部佛经中有一部名为《十善经》,主要讲解佛教“十戒”(或称“十善法”)。“十戒”的内容包括“身三”,即不杀、不盗、不淫;“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意三”、即不贪、不嗔、不痴。身、口、意代表了行为、语言和思想。“十戒”源于“五戒”,而又与“五戒”侧重不同。“五戒”侧重于止恶,而“十戒”侧重于行善。由“十戒”而来的“十善”即以不净观离贪欲,以慈悲观离嗔恚,以因缘观离愚痴,以诚实语离妄语,以和合语离两舌,以爱语离恶口,以质直语离绮语,以救生离杀生,以布施离偷盗,以净行离邪淫。“五戒十善”是佛教伦理道德的基础。以佛教的观点,守“五戒十善”可确保投生人天善趣,免堕三途,即使今生不能解脱,来生仍可继续修持。......松赞干布依据“十善法”制定了吐蕃立国教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准则,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合计三十七条。其中属强制执行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则属社会伦理范畴。据《贤者喜宴》记载,(1)当时制定的“人道十六则”是在戒除“十不善”的基础上加上尊父、敬母、礼待出家人、尊重长辈、知恩图报和不欺害他人等六条而成。后来又进一步演化成更接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形式,即:1皈依虔敬三宝;2敬重报答父母;3以德回报有恩之人;4不犯上且听其言;5所行效仿贤哲;6潜心学习佛法及文字;7笃信因果,戒绝恶行;8对人莫生歹心,而应有益于人;9行事公正不欺;10节制酒食;11明知羞耻;12借债如期偿还;13升斗斤两禁伪诈;14他人未委托之事,当禁无益之干涉;15做事有主见,遇变不乱;16对所发之誓及保证视如生命。除了“人道十六则”外,其他的法律条文也有诸如褒奖英雄、贤哲和善良之人,谴责懦夫、恶人和违法者等既是社会伦理道德又是国家法制的内容。作为吐曹蕃国后的立国纲要的“基础三十六制”之一的“六大政要”中就明文规定要“奉行十善,舍弃非十善”,可见,上述三十七条法律和行为准则已成为吐蕃上至君臣,下至平民百姓所共同依奉的言行规范。。把佛教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之本和道德标准,起到了“对善人予以奖励,对恶人加以惩处,对豪强大族用法律压抑,对贫弱者设法扶助”(3)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阶级矛盾,有利于巩固农奴主阶级的统治。而这一时期的伦理道德标准中已见不到藏人早期所崇尚的勇武之风,而代之以慈悲、行善、知足、宽容的中庸之道,社会风尚也随之有了明显的改善。2.“四祥瑞”与伦理道德1.在指导思想上,以戒律中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用以约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强制形式来制约全体国民的言行和一切社会生产活动,宗教政治化的倾向可见一斑。2.在制定方法上,借鉴了戒律“因犯而制”的方法,以案例作为制定法律条文的来源。3.在具体内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吐蕃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十善”等条文。后期的法典如《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等则不再照搬戒律条文,而是将戒律的精神融入了法律的条款中,使法律更适合民情,更有利于统治的需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一方面,人们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好恶来评判一切,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人们慑于法律的威力,在披着宗教外衣的农奴主阶级的统治之下,只能是逆来顺受,听天由命,而缺乏抗争意识。三、藏传佛教戒律对藏族民间风俗文化的影响(一)对节日文化的影响藏族有许多节日都与佛教有关,其中与佛教戒律有直接关系的有雪顿节。雪顿节是藏族的传统节日之一,在17世纪之前是一种纯宗教节日,源自佛教戒律“夏安居”的规定。遵照佛教戒律,凡比丘、沙弥在夏天雨季期间要进行长净和夏安居活动。出家人一般都足不出户,在家闭门修习,以免踩伤这一时期多出外活动的虫类。夏安居一般始于藏历三月,持续三个月时间,于藏历六月三十日结束。结束夏安居被称为“解制”。解制这一天,出家人纷纷下山,老百姓要以酸奶敬献。这就是雪(酸奶)顿(宴会)节的最初来源。到了17世纪五世嘉瓦喇嘛时期,为了让整个夏安居期间足不出户的僧人们轻松一下,雪顿节又新增添了跳藏戏的内容。许多民间的藏戏班子都来到拉萨轮流献艺,藏戏渗入到雪顿节的初期,是宗教活动与文娱活动结合的开始,范围局限在寺庙内。先以哲蚌寺为活动中心,因此也被称为“哲蚌雪顿”。五世嘉瓦喇嘛从哲蚌寺移居布达拉宫后,每年的雪顿节第一天仍在哲蚌寺演出,第二天到布达拉宫为嘉瓦喇嘛演出。18世纪罗布林卡建成后,成为嘉瓦喇嘛的夏宫,雪顿节的活动又从布达拉宫移至罗布林卡内,并开始允许老百姓入园观看藏戏。从此,雪顿节的活动便更加完整,形成一套固定的节日仪式。今天的雪顿节则加入了文艺汇演、商贸洽谈、物资交易、旅游观赏等项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为拉萨夏日最隆重的节日。后藏日喀则地区扎什伦布寺司莫钦默节(意为大观节)是以跳神、跳藏戏、杂技表演、物资交易等内容为主的夏季盛大节日。在九世班禅时期,这个节日影响很大,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的商人也来参加,还举行军队仪仗表演,甚为隆重。这一节日也是来源于戒律“夏安居”结束后的庆祝仪式。实际上,藏地许多寺院在夏季举行的跳神、跳藏戏等活动多与此有关,只是各地因气候、时令不同而举行时间不同罢了。(二)对衣、食、住、行风俗的影响佛教戒律中的别解脱戒对出家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佛教的深入人心,出家人的行为规范也逐渐融入藏人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生产中,成为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本文仅就衣、食、住、行四个方面选择一些事例来加以说明。1.在衣着方面由于藏地气候寒冷和受本教的影响,藏人的审美观念中偏爱黑、红色等深色,而印度僧人穿着的传统的土黄色在雪域藏地就显得太刺眼。因此,一种折衷的绛红色便成为出家人的专用色。俗民百姓一般忌穿这种颜色的衣裙,而且,对出家人的尊奉甚至演化成了对黄色和绛红色的尊敬。藏族人见到地上有此二种颜色的布片或其他东西,也会自觉地拾起来放在高处。2.在饮食方面佛教戒律中大乘菩萨戒规定不许吃肉,以免杀生。而小乘别解脱戒则规定不许吃除“三净肉”以外的其他肉食品,可能是由于出家人以化缘为生,对化缘得来的饭食不可能讲究太多。“三净肉”是指非我杀,非为我杀,非亲见杀之肉食。藏传佛教虽为大乘佛教传承,但是在藏地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物质产品匮乏,经济形式单一,如果戒肉,则势必导致热量不足、营养不良而难以生存下去。因此,藏族僧俗信徒一般不戒肉,除“三净肉”外又加上了不食有爪的和奇蹄动物,如鸡、鸭和马、驴等。戒律中有“二十一进食聚”,规定比丘进食时不得含食语,饮勿做呼噜声,食勿做吧嗒声,食匆出舌,勿移食于左右腮,腭勿做声,不得摇钵,不得啮半食,不得弹舌做声食,未食勿得张口,断食不宜过大或过小等。在藏人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父母按上述规矩要求小孩子。如果有人在众人围坐进食时有不符合上述规矩的进食行为,就会被其他人耻笑为不懂规矩,没有家教。3.在居住方面戒律“十三僧残罪”中有一条“小屋僧残罪”,规定比丘建僧舍不得超过长十八肘、宽十九肘半的面积,也不得在多生物、有争之地建房,所用的建筑材料也需清净无染。所以,藏族僧尼居住的僧舍一般都比较狭小,甚至布达拉宫和罗布林卡中的嘉瓦喇嘛寝室也是如此。一般老百姓的房舍多为小开间、多间数,除了选用建筑材料的制约,恐怕也是受此影响。在西藏,不论是贵族高官还是平民百姓,旧时都没有架床而卧和用椅凳的习惯,而是在地上垒起低矮的土炕,垫上草垫和羊毛长垫当做床,垫上草垫或长垫席地盘腿而坐。即使是达官贵人和有钱人家也只是垫的垫子多一些,讲究一些而已(如后藏贵族帕拉家的庄园遗址中的陈设)。这一习俗来源于戒律“近住八戒”中的“不坐卧高床戒”。这一戒条对床垫的高度未做明文规定,但是在“九十单堕罪”中有一条规定比丘的“床脚高度不可超过一肘”。比丘的床高尚且不能超过一肘,俗人的床垫应该更低一些才能显示出对出家人的尊敬。在现代社会,藏人早已习惯于用床和椅凳等家具,但仍然没有改变不坐卧高床的旧习,藏式床仍比普通的床略低。4.在行为举止方面藏人在行为举止上十分讲究谦恭和礼数,其中有许多规矩也源自戒律中的规定。比如,“一百一十二恶作戒”中规定:不得双手叉腰行,不得举踵以趾行,不得摇身掉臂行,不得比肩行,不得携手行,不得左顾右盼,而应眼睛平视前方一轭木之处等行姿;不得放身猛坐,不得跷膝而坐,不得交勾双脚而坐,不得伸腿舒足而坐等坐姿;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人在高座好座,己在下座恶座;不高声喧哗,而应轻言慢语;不弃大小便及涕唾于水中和青草上,见面合十行礼以示尊敬;不跨越他人而过;男女不得挨近坐等等。受到这些言行约束的影响,藏人普遍具有内敛、自律、谦恭的行为举止特点,卫藏农区尤为突出,牧区和其他藏区因生活环境和性格特点的差别而略为豪放一些。。归纳起来,藏族法律受戒律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指导思想上,以戒律中的“五戒十善”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用以约束佛家弟子的戒律上升为国家大法的强制形式来制约全体国民的言行和一切社会生产活动...2.在制定方法上,借鉴了戒律“因犯而制”的方法,以案例作为制定法律条文的来源。3.在具体内容上,早期的法典如《吐蕃法律二十部》等直接套用了戒律中的“五戒”、“十善”等条文。后期的法典如《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等则不再照搬戒律条文,而是将戒律的精神融入了法律的条款中,使法律更适合民情,更有利于统治的需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藏族法律无论在内在指导精神还是外在表现形式上,都受到了佛教戒律的直接影响。借助法律这种强制手段,佛教的行为规范在藏族人民身上打下了更加深刻的烙印。一方面,人们逐渐习惯于以佛教思想的好恶来评判一切,从而形成了慈悲为怀、宽容相待、诚实公正的社会风气,“封山封林、禁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使藏地成为一个生态平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未受人为污染的良好生态环境..2.李庆宏:佛教的现实意义浅论很多尚不了解佛教的人可能认为佛教消极避世,虽然其因果报应理论有使人离恶向善提升社会道德的意义,但要论更多的现实意义,比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稳定等,似乎就有点远了。但事实上佛教除了提升世人的道德外,确实还有着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稳定的积极意义。单就教人降低贪欲这一条,以前看好像是消极主张,现在看却正适合时代。的确,人欲望过低,也即从经济学角度讲市场需求过低,那么经济是有可能不容易快速发展,比如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就是以刺激需求为主导的凯恩斯主义解决的。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人们不是欲望过低,而是欲望过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