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工作职能: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诊治,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二)编制情况:核定编制49人,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44人,工勤2人;配备院长1人,副院长2人。(三)现有人员情况:实有3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1人,工勤人员2人。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拥有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17人;聘用中级岗位5人,初级岗位24人,未定级人员4人。2、工勤人员情况:高级工2人。3、兼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工作2人,其中聘用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人,(分别兼任院长1人,副院长1人)。二、拟设置岗位情况(一)岗位类别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以卫生专业技术岗为主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0%的规定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共47个,(其中:一人兼任院长、两人兼任副院长管理岗位),占96%;工勤岗2个,占4%。(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分别为院长1人,副院长2人。2、按照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主系列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为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助理会计师1人)。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7个。(1)主系列。高级岗2个,副高级岗位内部按5%比例,6级设1个,7级设1个。设置副主任医师1个,副主任药师1个。中级岗16个,岗位内部按3︰4︰3比例,8-10级分别设5、7、4个。设置主治医师岗位7个,主管护师岗位4个,主管药师岗位2个,主管技师岗位3个。初级岗28个,其中,岗位内部按5︰5比例,11-12级分别设14、14个;设置医师岗位11个,护师岗位5个,中医师岗位2个,中药师岗位2个,药师岗位4个,技师岗位4个。(2)、辅系列。根据工作需要拟设置会计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1个,设置助理会计师岗位1个,十二级1个。2、工勤岗位2个,高级工2个,三级2个。XXX镇卫生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XXX镇卫生院单位规格股级人员编制49实有人数33以何种岗位为主专技专业技术岗位主序列卫生岗位设置总量49岗位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主系列辅助系列其中:技术工普通工数量04746122比例0%96%98%2%4%100%0%管理岗位编制数设岗等级四五六七八九十3设岗数量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设岗等级高级中级初级合计一至四级小计一二三四五至七级小计五六七合计八九十合计十一十二十三44设岗数量2000002002164752914150设岗比例4%0%0%0%0%0%4%0%0%4%34%9%15%11%62%30%32%0%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岗数量202216475281414设岗比例4%0%0%0%0%0%4%0%0%4%35%9%15%11%61%30%30%0%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岗数量000011设岗比例0%0%0%0%0%0%0%0%0%0%0%0%0%0%100%0%100%0%技术工岗位编制数设岗等级一二三四五设岗数量22设岗比例0%0%100%0%0%备注:1、填报单位是指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2、岗位数据在浅绿色区域填写。附件2: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拟设岗数对照表单位:XXX镇卫生院日期:分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拟设岗数合计主系列六级岗位二级副主任医师12七级岗位三级副主任技师1八级岗位一级主治医师35八级岗位一级主管护师1八级岗位一级主管药师1九级岗位二级主治医师37九级岗位二级主管护师2九级岗位二级主管技师2十级岗位三级主治医师14十级岗位三级主管护师1十级岗位三级主管药师1十级岗位三级主管技师1十一级岗位一级医师514十一级岗位一级护师3十一级岗位一级药师2十一级岗位一级技师2十一级岗位一级中医师1十一级岗位一级中药师1十二级岗位二级医师614十二级岗位二级护师2十二级岗位二级药师2十二级岗位二级技师2十二级岗位二级中医师1十二级岗位二级中药师1辅系列十二级岗位二级助理会计师11……4747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卫生局:现将《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全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科室设置乡镇卫生院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一)中心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12妇幼和老年人保健室、慢性病与重性精神病室等;3(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全科医学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医技科等;医技科室设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视情况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门诊部的内、儿、妇、外等业务科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转为全科医学职能。4(二)一般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12妇幼和老年人保健室、慢性病与重性精神病室等;3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视情况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门诊部的内儿、妇、外等业务科室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逐步转为全科医学职能。医技科室设独立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4(三)乡镇卫生院管理、后勤科室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后勤等科室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应围绕所承担的中心任务,本着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三、岗位类别设置(一)乡镇卫生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四)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90%,其中医、药、护、技岗位设置数量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90%。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中心卫生院不低于25%,一般卫生院不低于3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五)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乡镇卫生院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或确认。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因一时难以核定或确认的,按照桂发〔1987〕5号文相关规定,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及等级,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核定乡镇卫生院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后确需调整的,要对该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2照原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规定执行,即副高级(五至七级)≤5%,中级(八至十级)≤35%,初级(十一至十三级)≥6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重点设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3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设置一至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设置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乡镇卫生院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高级工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可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五、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乡镇卫生院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13号)中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具体任职条件。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任职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1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要求。2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五级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八级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3职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本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医德医风、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研究制定。非卫生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应以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工作实绩,结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制定。卫生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须报县级卫生局审定后执行。(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1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2六、岗位设置的审核1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2(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岗位设置方案(范本见桂人发〔2009〕74号文附件6),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桂人发〔2008〕85号文附表);(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3)制定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