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资金拨付2/4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公共卫生科按实际制定村卫生室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并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不低于4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第十二条对“其他公用支出”用于核算直接和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劳务费、公务车运行维修维护费等无法3/4直接计算的按医疗支出75%,公共卫生支出25%的分摊比例,分别计入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按人员占比)。第十三条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任何科(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第十七条卫生院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4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由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废。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