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目录一、编制目的…………………………………………………………………2二、适用范围…………………………………………………………………2三、单位职责…………………………………………………………………2四、管理程序…………………………………………………………………2五、处罚细则…………………………………………………………………3六、责任划分…………………………………………………………………52一、目的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二、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所有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管理。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以及工程产品。三、单位职责1.甲方工程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2.工程总包单位协助、配合工程部及监理部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措施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控工作。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明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频等),否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破坏痕迹明显无疑除外)四、管理程序1.凡参与XXXXXXXX项目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2.各施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措施。34.各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5.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成品破坏向甲方工程部进行举报。8.甲方工程部负责成品保护的过程管理与监控。9.关于破坏劳动成果(1).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监理部备案。(2).监理部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或承担复原费用。(3).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时,也要给以经济处罚,若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10.甲方工程部负责对成品保护过程中发生的责任纠纷,组织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确认、仲裁,对发生的违反《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和未办理成品破坏申请而造成成品破坏的进行处罚,对《成品保护管理制度》负有最终的解释权。五.处罚细则1.损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负责在限定期限复原或赔偿外,对破坏者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2.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经指出没有第一时间承认,经被破坏单位举证证明的,4按第一条处理,并加倍处罚。3.因管理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水源或其他物体落入电梯井道,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电梯损坏或电梯停运,其他单位无法使用电梯的,每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造成电梯损坏的负责赔偿。4.使用电梯上料,因材料超重、超长或尖锐物体未包装,或工人其他不当使用电梯行为,造成电梯门、内壁、顶或其他构件损坏的,除负责赔偿外,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5.工人或管理人员呼叫电梯时,大力拍门、抠门、扒门或使用物体撬门的,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6.未经电梯安装部门、甲方工程部或监理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三角钥匙私自打开电梯门,一经发现没收三角钥匙,并对所在单位罚款1000-3000元。7.入户门、疏散门、管井门已安装完成的,各单位不得损坏,发现划伤门扇、堵塞锁孔或其他破坏行为,每人次对所在单位罚款500-2000元。8.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每发生一次,视情节处罚其所在单位100-1000元。破坏的成品由成品所属单位负责修复,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品破坏单位承担。修复后的成品必须经监理部验收。9.任何单位的施工人员对任何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本单位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第八条加倍处罚。10.任何单位不得破坏装修工程的饰面砖、干挂石、吊顶、窗框、窗扇、玻璃或其他成品,因施工人员破坏或材料划伤由所在单位承担修复费用,经多次指出仍发生损坏的,对所在单位罚款200-1000元。11.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成品保护设施,否则按照破坏成品论处。514.对有意进行破坏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对管理不利施工单位加倍处罚。六.责任划分1.发生成品被破坏时,责任者明确的,执行本制度“处罚细则”之规定。2.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对本单位、本人导致的成品破坏隐瞒不报,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举证,确认责任者后,对责任者按照本制度处罚细则第二条进行处理。3.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破坏单位,但破坏痕迹明显,且无其他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该单位承担。若有多家相同单位在此施工,则修复费用由多家均摊。4.公共区域的成品、设施如电梯、入户门、疏散门、管井门等各单位均有保护的义务,若该区域的成品、设施发生破坏,而确实没有明确的破坏单位,则该区域所有施工单位均应承担修复费用,承担费用的比例应按照该区域所有单位承包合同价的比例确定。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工程项目监理部20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