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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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专题主讲人:幸红合同法在民法之债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许多债的制度都是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设计的。作为合同法的灵魂与生命的契约自由原则,是研习合同法时应该坚持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可以说,任何一个合同法律制度都体现着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将深奥的合同法律制度以一种简洁易懂的方式展示给大家是本专题努力的方向。主要参考书目:中文著作:丁枚.罗马法契约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周林彬.比较合同法.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例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崔建远.合同法责任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和案例评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吕伯涛.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王洪亮.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隋彭生.合同效力与合同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韩世远.违约责任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胡长清.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59.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3.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584.林诚二.民法总则讲义(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苏俊雄.契约原理及适用.台北:中华书局,1978.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9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8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译著:[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美]A.L.科宾著,王卫国,徐国栋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英]A.G.盖斯特著,张文镇等译.英国合同法与判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葡]平托.民法总论.澳门: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外文著作:CharlesL.Knapp,NathanM.Crystal.ProblemsinContractLawCasesandMaterials(ThirdEditi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93.Davis.OnContract(7thEd),London:Sweet&Maxwell,1995.H.G.Beak.ContractCasesandMaterials.2nd.Butterworths,1990.Posner.EconomicAnalysisofLaw.BostonandToronto,1977andRichardCraswell,AlanSchwartz.FoundationsofContractLaw.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44.引言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否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作为标志的。“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公民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利。”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曾指出: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时候,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第一讲:《合同法》适用范围解读案例分析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本讲内容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特点思考题一、问题的提出因考生未被录取追究高等院校的违约责任的纠纷,人民法院均以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不予受理,依据是什么?案例原告:李某,男,23岁被告:某高等学校案由:录取纠纷原告诉称,2003年1月,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取得了被告签发的《文艺特长生等级认定证书》,被认定为一级。2003年3月,双方签订认定书,达成了一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合同,被告在同年3月28日收取了原告交纳的“2003年艺术特长生押金”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原告达到当地普通本科生分数线时,即符合条件”,被告“应当录取”原告。2003年7月原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本省普通高校录取分数线。而被告单方拒绝履行双方达成的附条件的招生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法》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原有的合同法相比较扩大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该条对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没有严格限制它们的适用范围。表明合同法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方面拓宽了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分则确立的15类有名合同特别法或特别规定所确立的合同共同行为无名合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法》分则确立的15类有名合同(2)特别法或特别规定所确立的合同①物权法所确定的抵押等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②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③人格法所确认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名称权转让合同。④保险法所确定的保险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⑤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赁合同。(3)共同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人合伙协议和联营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协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合营合同,这些合同和协议都是共同行为,也应当属于民事合同的范围,应当受合同法调整。(4)无名合同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无名合同,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受合同法调整。历史上,香云纱生产于顺德、南海、番禹等地,特别是顺德至今还完整传承着香云纱独特的手工工艺。香云纱,又名莨绸,是一种用广东特色植物薯莨的汁水对桑蚕丝织物涂层,再用珠三角地区特有的含矿河涌塘泥覆盖,经日晒加工而成的一种昂贵的纱绸制品。由于穿着走路会“沙沙”作响,所以最初叫“响云纱”,后人以谐音叫作“香云纱”。香云纱必备的两种原料,一种是“过河泥”,而且这种必须是顺德、南海、三水等地才有的没有被污染过的河泥,另一种是珠三角地区的薯莨,其叶块茎主要含单宁,经粉碎榨取、过滤后用其汁液晒莨。(广东知识产权保护案例)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平等主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归纳为如下特点: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必须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必须是调整财产及财产有关的民事关系,对非财产交易不进行调整。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结论上述案例中高等学校录取学生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为合同法调整对象。思考题:1.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3.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哪些冲突?4.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主要区别?5.案例分析某县政府为确保水资源防治污染费的征收,以文件形式规定该费由县水利局委托自来水公司向应交纳对象收取,然后转交给水利局。但自来水公司收取数额达100余万元的水资源防治污染费后,自己留用不交给水利局。水利局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要求判令自来水公司交还这笔款项。问:该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讲: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案例分析诚信原则的概念诚信原则的确认本讲内容诚信原则基本问题考察诚信原则的功能诚信原则具体适用的问题思考题案例:1999年9月20日,满天星影视公司(甲方)与广西电影制片厂(乙方)签订《关于联合摄制〈别无选择〉的合同书》;甲方全额投资,并负责住组建摄影组;乙方负责剧本的送审及报批工作等。1999年11月8日,摄影组与温兆伦签订《30集电视连续剧〈别无选择〉演职人员合约》。该合约主要内容为:摄影组聘请温兆伦担任该剧中角色程家尧一职;合约期自1999年10月25日至2000年2月29日,共计4个月;酬金为每集人民币5万元,共计150万元,分三期支付,即签约时支付订金50万元,合约生效后第60天支付50万元,另50万元于演员在该剧之戏份拍摄结束前14天支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约,温兆伦参加了该剧前十集的拍摄后摄影组支付了第一期订金50万元,1999年12月7日因感身体不适到北京天坛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及建议为:“尿蛋白原因待查,肾病待排除,休息2周。”当日,温兆伦委托助理将该诊断证明书交给摄影组制片主任。1999年12月21日,摄影组委托法律顾问向温兆伦发出律师函,以温兆伦在合同期内的摄影期间,于12月7日请假至今未回长达15天的时间,由于其不合作,给摄影组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为由,通知其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定的合约,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后,摄影组未再向温兆伦支付片酬。现该剧组已摄制完成。双方为此引起纠纷。一、问题的提出1.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即温兆伦因病休假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演出义务是否构成违约?摄影组以温兆伦的休假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本案应如何处理?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诚信原则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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