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口诀:1、公司的法条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第一,必须有注册资本。第二,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第四,必须有主要的经营场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第五,要签署章程,这个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承诺。【▲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2、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国家利益和公益目的不被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伤害)。【▲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五个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3、公司担保能力包括两种情况: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第一个是公司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个“他人”指的是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简称为对外担保。而如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话,则称之为对内担保。对外担保掌握一句话——“董股会决议”,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去决议,而对内担保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必须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不够的;第二个要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有两层含义:首先是简单多数。不要求2/3以上的绝对多数;其次资本多数决,而不是人头多数决。是按照你的所持的表决权来表决的,而你的表决权是和你的出资挂钩的,所以这里“表决权过半数”的含义是“资本多数决+简单多数”;第三个要点,利害关系人得回避。这个如果是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那就是和这件事情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所以大家重点掌握的是对内担保的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股东会决议;第二个要点,简单多数的资本多数决;第三个要点,利害股东回避。【▲记忆口诀3——公司担保能力】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害股东回避。4、《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注意:现行《公司法解释(三)》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的称呼,均称为发起人)【▲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5、▲记忆口诀5: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6、7、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募足,但允许分批、分期交付资本1。(▲【记忆口诀7-1】承诺多少,进来多少)。(2)资本维持原则。指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①不得抽逃出资。②发起人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担保和差额填补的连带责任制度(▲【记忆口诀7-2】进来多少,留住多少)。(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记忆口诀7-3】承诺多少,就是多少)。体现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有: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8、股权出资的四个要求:第一个,出资人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呢?比如说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高管的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这样不能转让的股权是不能出资的。第二个,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权利瑕疵指的是公司的股东的权利比如说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认股权被限制;权利负担比如说被质押的股权等,存在这样的瑕疵或者负担的股权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会伤害资本确定原则。第三个,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第四个,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记忆口诀8——可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可转让+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9、抽逃出资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四种情况: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记忆口诀9——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况】:直接转、关联转、虚假利润、虚构债务10、出资责任(含出资违约和抽逃出资)三步走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记忆口诀10——剥夺股东资格的步骤】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决议11、“出资责任三步走”是:第一步先补足返还,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办法。第二步限制,第三步剥夺。剥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谁去剥夺?答:股东会决议。非经股东会决议,这个资格是不能解除的。(股份公司在第三步则是可以另行募股)【▲记忆口诀11——出资责任三步走】:补足返还——限制股东自益权——剥夺股东(有限)资格12、股东权利行使: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公司法》第34条2)要点解说——股东资格的认定,大家注意有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对抗要件之分。实质要件即股东以财产权换股权的法律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出资。但是这个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都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在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下,认缴或实缴出资都是股东。简单地说,只要你有一个财产权换股权的承诺,就满足了实质要件的要求。然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形式要件和对抗要件方面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接下来有两个形式要件。第一个叫作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发给股东的,用以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注意,即使出资有瑕疵,其仍然为股东,只是要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个叫股东名册,这是公司内部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股东名册对确认股东资格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得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推定受到实质要件和对抗要件的双重限制。就前者而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即可请求公司完成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义务;就后者而言,基于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考虑,如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和股东资格认定相比,股东权利的行使要求更加严格,必须按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即你实际交了多少钱,就可以享受多少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比例、认购新股的比例、投票权等。【▲记忆口诀12——股东资格认定及行使】股东资格看出资,股东权利看实缴。名册记载对公司,工商登记可对抗。13、冒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记忆口诀13——谁冒名,谁责任】14、15、【▲记忆口诀14“董监清三高”】【▲记忆口诀15】董高侵权找监事(会),监事侵权找董事(会)代表诉讼为公司,直接诉讼为股东16、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F146)(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破产法扩展到所有董监高,亦即,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受本项的限制)(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记忆口诀16——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无能破产吊销,欠债犯罪夺权”】17、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记忆口诀17】挪用资金、私占佣金、公款私存、擅自泄密18、司法解散之诉——原告: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不分有限或股份公司)——被告:被告为公司。由《公司法解释(二)》可知,若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管辖: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之诉。——特别要注意的是,此诉必须以公司发生经营管理困难作为唯一事由,并且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记忆口诀18——司法解散之诉的要点】①公司僵局+原告持股限制+用尽其他救济;②公司僵局则可以概括为:两年不开会、两年不决议、董事有冲突。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④起诉期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忆口诀19——有限公司回购事由】:“五年不分红、合分转财产、章程续公司”*注:股份公司中,只有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才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0、【▲记忆口诀20——夫妻离婚时股权转让的三种情况】:“转买推”①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成功,配偶成为股东转;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给其他股东,转让款给配偶买;③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推定。21、股东特别决议事项(F43):a.修改公司章程;b.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合并、分立或解散;d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记忆口诀21——股东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资、合分散、改章程、变形式破产法口诀:1、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理的方式包括和解、重整、清算)。【▲记忆口诀1——破产原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2、清偿乏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财无)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人走)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执行难)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扭亏难)【▲记忆口诀2——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3、到期不还的认定——下列三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法院应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破产法解释(一)》第2条)【▲记忆口诀3——到期不还的认定】“债成立,已到期,未清偿”4、出卖人在途货物取回权(F39)根据《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可以取回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根据此条,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未付清价款,第二个条件是针对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破产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