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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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分公司安全管理的水平,预防、控制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精神,并根据所从事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T5065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直营项目、项目经理部的办公、生活和各类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要求,将酌情另行制定、发布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分公司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主管单位,下设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补充制定、修订并实施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辩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与实施。(四)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预案演练和有效性评价等工作,落实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五)负责组织开展贯彻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六)负责组织开展对所属贯彻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整改、考核、奖惩活动和合规性评价。(七)监督施工设备验收、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的投入以及劳动保护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工作开展。(八)协助、参与或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下设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在本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策划,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确定控制措施,制定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三)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和响应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有效性评价。(四)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程控制,落实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督、设备设施验收、隐患整改、绩效奖惩等管理措施。(五)负责在本项目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编防治等的投入及相关工作开展。(六)负责依法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第三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公司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分公司其他负责人则应在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管理系统化。第十一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第十三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对从业人员进行各类安全培训。第十四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达到相关安全标准的生产(办公)休息场所,办理相关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第十六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第十七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及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检查监督、分析评估。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改进活动。第四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措施确定第十八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对所在施工、办公和生活场所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评定风险等级,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即重大危险源,策划、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在此基础上逐级、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分别建立、保持《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见附件一、二),并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评审,经安全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第十九条危险源辨识可视具体情况选择或综合采用下列方法:——询问与交流、沟通;——查阅以往有关记录资料;——曾经发生的事故、事件;——现场观察;——系统安全分析;——直观经验判断。第二十条危险源辨识应考虑下列因素:——常规的与新的、偶发性的非常规工作、施工活动;——所有进入工作、施工、生活现场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员工、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方员工、供应方与租赁方人员、外来检查考察和参观等人员等;——人的行为、能力、情绪、身体状况及其他人的因素;——源于工作、施工场所外,可能对工作、施工场所内的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因本单位的工作、施工可能对附近社区、企业、行人等造成安全、健康危险的因素;——由本单位或由业主、分包方等采购、贮存、使用的设备、设施、材料、构配件等可能造成的风险;——由于设计变更、方案调整、计划修改、材料变化等可能对运行、过程和活动带来的影响;——因管理要求、操作程序、工作组织等的更改、工作施工环境包括工作、施工条件、区域、气候、装置、设备等的临时、突发或长期性变更可能对工作、施工过程、活动带来的影响;——人的能力、意识、技能等与所承担工作、施工任务的适应性;——适用法律法规的义务;——其他风险因素。第二十一条对所辨识的危险源应进行风险评价,区分其风险等级并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控制。风险评价的方法可选用“直接判定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第二十二条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根据经验和以往案例可以做出判断的危险源,可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凡难以根据经验进行判定的危险源,应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第二十三条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应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经历和能力的人员承担相关工作,经其对危险源进行分析、判断,可直接判定可以接受的风险(一般危险源)和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第二十四条采用“直接判定法”进行风险评价,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危险源,应判定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预计可能导致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曾经发生过事故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措施的;——相关方抱怨强烈或社会较为关注的;——公司正着力改进的。第二十五条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应对每一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值)、人体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值)、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值)分别打分,三者的乘积(D值)即表示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可用公式D=L×E×C表示),D值越高,表明风险越大。第二十六条在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应根据下表所列选项分别打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值完全可以预料10相当可能6可能,但不经常3可能性小,完全意外1很不可能,可以设想0.5极不可能0.2实际不可能0.1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程度分值连续暴露10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6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3每月一次暴露2每年几次暴露1非常罕见地暴露0.5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C)分值统计损失(万元)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人数100≥1000大灾难,很多人死亡3人以上40100~1000灾难,数人死亡1~315≥50~100非常严重,一人死亡17≥10~50重大,致残多人3≥5~10严重,重伤至少1人15万以下引人注目,需要救护轻伤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D)分值危险程度风险级别≥320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Ⅴ≥160~320高度危险,需立即改正Ⅳ≥126~160显著危险,需要整改Ⅲ≥20~126一般危险,需要注意Ⅱ<20稍有危险,可以接受Ⅰ第二十七条经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凡Ⅰ、Ⅱ级风险为可以接受的风险(一般危险源),可以保持现有控制措施或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降低风险;Ⅲ、Ⅳ、Ⅴ级风险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须制定、实施针对性措施重点加以控制。第二十八条对所辨识的危险源特别是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和顺序,策划、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消除,即改变设计,变更方案等以去除危险源;——替代,即采用较低风险的材料、设备、工艺或方案取代原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或方案,以降低风险;——工程控制措施,即在现场安装、设置、补充、改进相关的设备、设施以提供或改善安全环境;——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即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以防止危险发生;——个体防护设备,即为现场人员配置、提供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预防可能的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第二十九条遇以下情况,应重新辨识、评价或更新危险源。——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化;——施工安全技术出现重大改变;——施工工艺和设备、材料等发生重大改变;——新的工程项目开工;——办公生活环境、作业场所及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有新的发展;——发生伤亡事故后;——每年年初。第三十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均应建立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安全管理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可测量;——符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包括对防止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与所辨识的危险源和制订的控制措施相衔接;——与工作、生活、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可供选择或可采用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相关方的观点或期望。第三十一条为组织实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各项目经理部,应制定相应的书面管理方案。管理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指定相关部门、岗位或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实现管理目标的方法、措施;——实现管理目标的时间要求。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方案应定期(一般一年)进行评审,以确定其对安全管理目标的适宜性。当评审认为其已不足以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时,应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或调整。第三十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应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公司每年对部门、直营项目、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分别进行监视、测量、考核和评价,以确定安全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同时将监视、测量、考核和评价的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第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分公司直营项目和项目经理部对所确定的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尤其是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应对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以便及时作出响应。第三十五条应急准备应对以下潜在的紧急情况进行识别并制定响应措施:——火灾及爆炸;——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坍塌;——中毒和窒息;——淹溺;——灼烫;——急性食物中毒﹑中暑﹑传染病等。——管线事故;——台风、暴雨、洪水、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应急组织及组成人员的职责、权限;——应急设备、物资的配置和贮存地点、使用方法、维护和检查要求等;——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人员疏散路线、集合地点等;——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消防、公安、医疗等应急服务机构、社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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