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城市規劃委員會第942次會議記錄出席者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周達明先生主席黃澤恩博士副主席陳華裕先生陳偉明先生陳弘志先生杜德俊教授簡松年先生梁廣灝先生吳祖南博士杜本文博士葉天養先生邱小菲女士陳炳煥先生陳家樂先生方和先生鄺心怡女士劉志宏博士梁剛銳先生陳仲尼先生李偉民先生馬錦華先生-2-運輸及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運輸)陳偉偉先生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謝展寰先生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曾裕彤先生地政總署署長譚贛蘭女士規劃署署長黃婉霜女士規劃署副署長/地區劉星先生秘書因事缺席梁乃江教授林雲峰教授黃遠輝先生陳曼琪女士陳旭明先生鄭恩基先生林群聲教授李慧琼女士陳漢雲教授鄧淑明博士-3-列席者總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鍾文傑先生(上午)謝建菁女士(下午)高級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委員會黎萬寬女士(上午)丁雪儀女士(下午)-4-議程項目1[公開會議]通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第941次會議記錄[會議以廣東話進行。]1.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舉行的第941次會議記錄無須修改,獲得通過。議程項目2[公開會議]續議事項[會議以廣東話進行。]2.秘書報告說,是次會議並無續議事項。議程項目3[公開會議(限於簡介和提問部分)]考慮有關《葵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C/22》的申述和意見(城規會文件第8391號)[聆訊以廣東話進行。]第一組申述編號R1至R93、、、、R95至R182和R184至R762以及意見編號C1至C39簡介和提問部分3.秘書報告說,第一組的申述涉及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的用途,該用地在《葵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C/22》上劃為「住宅(戊類)1」地帶,並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計劃用作公屋發展,而第二組的申述則涉及調整用途地帶-5-界線,以便配合房委會石籬邨的接管令範圍。下列委員已就此議項申報利益:周達明先生以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身分-發展局局長的代表,而該局局長是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和策劃小組委員會的委員黃婉霜女士以規劃署署長身分-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和策劃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曾裕彤先生以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身分-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的代表,而該署署長是房委會策劃小組委員會和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譚贛蘭女士以地政總署署長身分-房委會委員黃遠輝先生-房委會委員陳漢雲教授-房委會建築小組委員會委員鄭恩基先生-其配偶是房屋署總建築師黃澤恩博士]林雲峰教授]與房委會有業務往來陳旭明先生]鄧淑明博士-葵青區議員4.委員備悉黃遠輝先生、陳旭明先生、鄭恩基先生、鄧淑明博士、林雲峰教授和陳漢雲教授已就未能出席會議致歉,而譚贛蘭女士和黃澤恩博士則尚未到達參加會議。秘書說,根據辦事程序與方法,由於主席和副主席均已就此議項申報利益,主席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繼續主持會議。主席表示如需投票表決,他會避免就有關事項投票。-6-[曾裕彤先生此時離席,而黃婉霜女士此時暫時離席。]5.陳偉明先生和簡松年先生表示,申述人之一的李永達議員是他們私底下的朋友,因為他們均有參與各項地區和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委員認為他們所涉的利益既非直接,亦不重大,應可留在會議席上。6.陳偉偉先生說,儘管房屋政策屬運輸及房屋局的職權範圍,但他現時任職於運輸科,而該科並不涉及有關事項。委員同意他所涉的利益既非直接,亦不重大,應可留在會議席上。7.委員備悉已給予申述人和提意見人足夠通知,以邀請他們出席聆訊。除了下文應邀出席會議的申述人和提意見人外,其他申述人和提意見人不是表示不會出席聆訊,便是沒有作覆。城規會同意在他們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聆訊。8.下列政府部門的代表以及申述人和提意見人的代表此時獲邀參加會議:規劃署陳月媚女士荃灣及西九龍規劃專員李鑫生先生高級城市規劃師/葵青張兆鴻先生見習城市規劃師/葵青環境保護署林華璟先生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房屋署陳夏揚先生高級規劃師蔡詩敏女士高級建築師朱注良先生高級土木工程師Mr.RogerFrianeza顧問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簡達成先生總行政主任(策劃事務)鄧敏華女士總康樂事務經理(新界西)胡文熀先生圖書館總館長(營運及區議會事務)-7-運輸署甘慧明女士運輸主任/葵青尤永翹先生工程師/葵涌申述人編號16(R16)(陳路得)陳路得女士R31(葵青區議員梁偉文)梁偉文先生R39(葵芳閣跟進關注組召集人黃引祥)和R76(黃引祥)黃引祥先生R40(新葵芳花園業主委員會)R100(SoFuCheung,Philip)R299(陳舜瑩)R300(WongChiHang)R615(LaoOiLei)和C8(陳舜瑩)陳舜瑩女士鍾孝平先生LaoOiLeiR41(葵芳區私人樓宇居民聯會)陳麗芳女士R44(葵芳閣業戶聯會秘書陳志平)和R447(陳浩祥)陳浩祥先生R50(悅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梁澤洪)R54(葵青區議員吳劍昇)R682(鄭奉儀)和R709(羅修有)吳劍昇先生林佇玲麥劍雲-8-彭麗珍女士關錦娟王業榜R53(葵青區議員李永達)和R57(葵青區議員尹兆堅)尹兆堅先生鄺恩恩R60(歐錦榮)歐錦榮先生林新慧R69(梁卓立)梁卓立先生R78(葵涌社區發展關注組召集人梁嘉銘)和R178(唐榮蘇)梁嘉銘女士陳潔芳女士R99(鍾敬梅)R143(羅慧妍)R341(伍建新)R374(馮啓樑)R375(馮樂儀)R377(鍾易成)R378(鍾采瑩)R396(黃寶珠)R398(陳力瑋)R441(傅曉薇)R443(李金英)R573(WongPuiFong)R581(KamKwokTung)R585(傅景威)和R669(蔣綺玲)陳力瑋劉玉南先生-9-傅曉薇傅景威R100(SoFuCheung,Philip)陳舜瑩女士R145(羅汝超)羅汝超先生R147(鄒小娟)R148(黃翠甜)和R149(鄒善慶)鄒小娟女士R212(陳嘉輝)陳嘉輝先生R243和C25(路潤森)路潤森先生R304(王鳯嬌)王鳯嬌女士R397(ChanChiYan)梁耀忠議員R411(陳素恩)陳素恩陳浩祥先生R412(ChanYukWan)R541(劉為)劉為先生R438(容淑芳)容淑芳女士-10-R448(陳麗芬)陳麗芬女士R465(高悅忠)高悅忠先生R525(溫若霞)R576、R691和C11(蔡瑋光)蔡瑋光先生R533(葉偉強)葉偉強先生R538(郭桂珍)郭桂珍女士R571和C34(容惠卿)容惠卿女士R572(顏健偉)顏健偉先生R592(鄭文君)鄭文君女士R609(潘春雨)潘春雨女士R621(陳順芳)陳順芳R639(張麗芳)張麗芳女士R679(陳月娟)陳月娟女士吳劍昇先生-11-R702(甘月嫦)甘月嫦女士R713(李雪貞)李雪貞陳月娟女士R717(LeungManYi)Ms.LeungManYi提意見人編號21(C21)(劉譚玉)劉譚玉先生王惠蘭女士手語翻譯員列席者R34(康炳初)康炳初R93(LeeKwokWah)陳麗雲R190(關婉薇)關婉薇R211(潘敏珊)潘敏珊R272(呂志光)呂志光R417(李文傑)李文傑R570(梁偉鴻)梁偉鴻-12-R675(沈玉英)劉烽薇9.主席歡迎上述人士出席會議,並解釋聆訊程序。他繼而邀請荃灣及西九龍規劃專員陳月媚女士向委員簡介修訂項目和申述的背景。10.陳月媚女士表示,四名立法會議員(即涂謹申議員、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和李永達議員)所聯署的信件(註明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反對把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用作公屋用途。該封信件已於開會前送呈委員。李永達議員是申述人之一(R42和R53),他的代表會出席會議作出簡介。梁耀忠議員亦會代表R397出席聆訊。[陳仲尼先生此時到達參加會議。]11.陳月媚女士借助投影片,按文件詳載的內容提出以下要點︰(a)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日,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5條,展示《葵涌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編號S/KC/22》,以供公眾查閱。該圖涉及改劃多塊土地的用途地帶,包括︰-把位於葵義路的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由「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及顯示為「道路」的用地改劃為「住宅(戊類)1」地帶(修訂項目C);-把石籬邨內一個遊樂場的部分及石籬天主教小學的部分由「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改劃為「住宅(甲類)」地帶(修訂項目E);(b)在為期兩個月的展示期內,當局共接獲765份申述和39份意見。兩份申述(R94和R183)其後撤回。其餘763份申述分為兩組,第一組(R1至R93、R95至R182和R184至R762)與修訂項目-13-C有關,即改劃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以作公屋發展;申述理由(c)17份申述(R1至R17)支持於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興建公屋,因為此舉符合公共政策和公屋的供應,而且該用地與附近的住宅用途互相協調,並可乘搭港鐵前往。另外13份申述(R18至R30)對修訂項目沒有意見;(d)730份申述(R31至R93、R95至R182和R184至R762)反對修訂項目,主要理由詳載於文件第2.7段,現載列如下︰i.人口過多和人口密度高(有333份申述提出)︰葵涌和青衣區人口過多,區內七成住屋均為公屋。建議修訂會為該區帶來更多人口,令居住環境惡化;ii.車流和人流問題(有200份申述提出)︰如果在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進行公屋發展,現有道路網絡和運輸基建不能處理額外的交通量;iii.空氣流通和交通噪音問題(有158份申述提出)︰擬議的高層公屋發展,會形成一道強大的屏障,阻擋空氣流通和陽光,造成屏風效應,影響居民健康。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受葵涌道和葵義路所發出的交通噪音影響,不適宜進行住宅發展;iv.社區/公共設施不足(有209份申述提出)︰由於現有設施供應不足和不斷老化,建議修訂會增加該等設施的負擔。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位處葵芳區中央,應用作發展社區設施;-14-v.休憩用地不足(有68份申述提出)︰區內的人均休憩用地面積只有0.36平方米,較每人一平方米的標準為低;vi.並非發展公屋的理想地點(有19份申述提出)︰由於葵涌並沒有大量私人住宅發展,把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用作興建公屋,實屬資源錯配;vii.公屋單位並未全部入住(有五份申述提出)︰公屋單位的入住率尚未達到100%。現時空置的公屋單位全部入住前,不應興建新的公屋;viii.社會問題和公眾安全/治安(有六份申述提出)︰葵芳公屋比例太高,使該區成為繼天水圍後第二個最備受青少年和失業問題困擾的地區;ix.公眾諮詢不足(有七份申述提出)︰當局把此項改劃用途地帶的修訂提交城規會考慮前,並沒有諮詢公眾,違反發展局局長對居民所作的承諾。民政事務總署曾舉辦兩個諮詢會,但開會通知期短得不合理。區議會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的會議上通過兩項動議,要求規劃署重新就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的用途諮詢公眾,以及反對建議修訂;申述人的建議(e)37份申述沒有提出建議。三份表示支持的申述(R15至R17)和一份沒有提出意見的申述(R30)認為公屋發展應包括圖書館、自修室等公共設施,或把用地發展作政府服務大樓。其他申述人的建議詳載於文件第2.10段,包括︰-15-i.把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恢復劃為原來的「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以發展社區、文化、康樂設施和闢設休憩用地;ii.作私人住宅及/或商業用途;iii.先撤銷建議修訂,然後重新考慮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的規劃;iv.規劃低密度發展,地積比率限制為2.5倍;提意見人的意見(f)C1支持R1(支持修訂項目C)。C2至C39不贊成R1至R14(支持修訂項目C)。C2至C39進一步建議把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規劃作社區、康樂和文化設施,以及休憩用地;規劃署的意見(g)規劃考慮因素及評估、對申述理由的回應和對申述意見的回應詳載於文件第5段,現撮載如下︰i.備悉表示支持和沒有提出意見的申述;人口和人口密度︰ii.葵涌和青衣的基建設施、公用事業設施裝置和社區設施的設計,足以供日後人口(555000人)使用。擬議公屋的發展規模和所帶來的人口(三幢樓高30層的建築物,單位1000個,可容納2800人,地積比率5倍),與前葵涌已婚警察宿舍用地相若(四幢樓高21層的建築物,單位819個,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