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21世纪初叶,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的发展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在基本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的历史性飞跃后将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第二次飞跃的新的历史时期。为保证这一关键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划。一、人口形势“九五”期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新的进展:(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继续得到有效控制,由人口“惯性”作用引起的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渡过,2000年末全国(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总人口控制在12.7亿以内,“九五”人口计划顺利完成。(二)生育政策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率稳步上升,妇女的生育水平已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三)传统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明显变化,晚婚晚育和少生优生的婚育观正在形成,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四)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初具规模,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和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正在形成,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转变,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一次历史性飞跃。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过多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为提前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以及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十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将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将向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迈进,从而为人口问题的解决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带来历史性机遇;从长远的观点看,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建立健全,将使人们的生育观念进一步发生转变,更多的人将自觉节制生育。但是,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低生育水平的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的解决。“低增长率、高增长量”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数量变化的主要特点。即使我国妇女的生育水平将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由于育龄妇女(15-49岁)人数多,每年的出生人口和新增人口的绝对量仍然很大。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总人口才可能达到零增长,届时,人口总量将接近16亿。这期间,我国劳动力人口总数、老年人口总数的高峰将相继到来,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我国将面临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等多重压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这主要表现为:(一)我国现阶段的低生育率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措施达到的,相当多的群众生育观念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对子女数量的要求与生育政策的规定还有一定距离,近些年来还出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二)一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仍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人口、贫困与环境等问题交织,降低生育水平的难度很大。(三)随着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出生的独生子女陆续进入生育年龄,按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我国妇女的政策内生育水平将有所回升。(四)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以往的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五)一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技术服务网络不健全,设备简陋,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措施得不到落实。(六)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艰巨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盲目乐观,对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减弱。我国出生人口的素质不高,在农村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居高不下。研究表明,我国育龄妇女生殖系统感染平均发病率高达30%至50%,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健康,而且不利于避孕措施的落实和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二、工作目标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努力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不超过9‰,增加人口不超过5600万人,到2005年末,总人口控制在13.3亿以内;提倡优生优育,明显降低可以预防的、高发的婴儿出生缺陷的发生,逐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指导群众自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初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由以往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社会制约为主逐步向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等10个省(市)应在目前整体工作水平较高的基础上,在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领域有所突破,计划生育率不低于90%。河北、内蒙古、山西、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等14个省(区、市)要继续巩固“三为主”,努力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计划生育率稳步上升,平均计划生育率不低于85%。海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应进一步落实生育政策,降低生育水平,全面实现“三为主”规划。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以缓解人口过多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压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的判断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方针:——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抓好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推动不同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三、主要任务“十五”时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极为关键的时期,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为重点,以保障和维护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一)稳定政策,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生育水平。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用法律法规规范公民的婚姻生育行为、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生殖健康技术服务行为及产业市场,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选择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地区,进行“出生性别比干预”的项目试点。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行为,使出生性别比逐渐趋于正常。坚决打击溺弃女婴的行为。坚持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按照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使发展规划既体现从严控制人口增长、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又是经过昀大努力能够实现的。县(市)不再给乡镇下达人口计划。杜绝限制符合政策生育的现象。乡、村两级要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育政策的要求,规范各类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保证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协助党委、政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技术等多方面的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方便群众、高效率的多种综合治理模式。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利用经济杠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应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增加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