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界定办法(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4.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6.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10年以上的人员;7.已转为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9.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人员;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7.现有的五保户;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参照本《指导意见》,商讨、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认定办法》,加紧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