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新增人口类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家庭(含一方为成员)的新生儿,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农转城类1983年1月1日前,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社员的世袭及衍生人员,且现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员,被就地农转城,但未享受任何社会福利保障或未享受招工待遇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迁进迁出类1.界定时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被注销的,保留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现役军人未提干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士官,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复员后应回农村安置,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保留其服役期间的成员资格。(2)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2.本县户籍的农村人员(是指农户家庭,下同)迁入本村,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界定为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人申请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出具证明,本人可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界定,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本县户籍迁入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界定成员身份,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1983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期间,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农户,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入户征求意见),应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政策移民类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到本村落户其他移民家庭及衍生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民主协商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协商加入的其他享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一)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前死亡的。(二)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工录用的。(四)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五)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并农转非。(六)将户口挂在本村,不尽义务、不交公共积累的“空挂户”。(七)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提干的。(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的。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调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设立村工作小组。村工作小组成员由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成员代表会议授权。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户口迁出年份、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必要时需由镇政府审核盖章。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核成员资格界定名单由村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应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界定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后,作终榜公布。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方式可选择动态和静态管理两种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组(队)为单位。八、成员档案管理成员界定后,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制度,应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一)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二)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三)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入户征求意见)入社的,需附公共积累缴纳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复印件须经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并报镇政府备案。九、特殊问题处理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镇、村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民主议定。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仍有异议的,可向镇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理。十、附则(一)成员资格界定后,应作为收益分配和股权分红的享受对象。(二)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界定办法。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须经镇政府审核,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布实施。(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三榜”定案,按程序登记备案。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县农业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