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中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答: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的死亡是否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抚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一,根据梁某与设计院之间的事先约定,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关于焦点二,设计院提出:第一,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抚养范围;第二,梁某的兄弟姐妹很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设计院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因此对梁某其直系亲属的抚养责任应予认定。2.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决?答:退休返聘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用人单位聘用这些退休人员时,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两者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从这条规定来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一般而言,聘用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既然已经约定按正式员工处理,从约定。申诉人要求按工伤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参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参照不是按照,所以,当事人的赡养问题可以依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也可以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但首先应当由肇事者进行赔偿;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不在抚养赔偿范围之内,不考虑赔偿问题。所以事实清楚,原裁决合理合法。3.你是怎样理解保障管理的?你对中国员工的保障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何建议?答: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员工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以及作业条件管理等。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获得一定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社区服务等。社会保险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2、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应该是全力以赴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历史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化。面对这一艰苦任务、严峻形势,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情做深、做细、做实、做好,千方百计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必然是一个逐步认识逐步完善的过程,当前应突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1)是实现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领导。(2)是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属地化管理。所谓属地化管理,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管理。(3)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高效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善,出现滥用、挪用、浪费现象,是近年来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新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要通过理顺体制、转换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