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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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我国未来司法实践的影响作者:王楠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保障《刑法》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律,一直以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实现为目标,而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的实现了刑诉法的这两项基能。新刑诉法一方面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增加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的方式等加大惩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的修改,更加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新刑诉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修改,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未来司法实践;影响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17-022012年3月14日,我国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增加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的方式等方法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的修改,更加的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新刑诉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改变,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惩治犯罪的影响(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环境下的犯罪惩治情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1979年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正,其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当时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法律审批程序较为简化,对于侦查方式和手段的限制也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侦查部门侦查案件的效率,但是却也造成了某些程序缺陷。1996年的刑诉法在一些程序上也存在缺失,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这种情况时常出现,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犯罪违法所得的财产追缴需要通过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可是我国之前却没有关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财产如何追缴的规定,导致大量的违法财产无法追缴,犯罪人逃匿后可以挥霍“不义之财”,这样的法律程序缺失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度,无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真正公正。龙源期刊网程序的缺陷会造成权力的腐败,而权力的腐败与民本相悖,与民生相悖,与和谐社会相悖,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悖。①权力的腐败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极大,可能降低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破坏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排斥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影响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冲击政府的合乎规范的正常运行过程,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减少大众对于政府、权威和法律的信念,分解社会有机的整合。②(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惩治犯罪的影响随着我国对法律理论多年来的研究,和在具体案件中应用法律的实践发展,我国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在与国际社会尊重和人权的整体法律发展趋势相接轨的情况下,又通过赋予检察机关以一定程度的技术侦查权、完善某些侦查程序等措施来加强检查机关惩治犯罪的能力。1.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方式、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尤其是职务犯罪更是高科技化、高智能化,为了应对多种犯罪,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尽可能多的调取到各种类型的证据,削弱侦查人员对于口供的依赖,积极的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力运用的法定程序,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防止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况。技术侦查手段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收集证据,又可能在实际应用时造成公民隐私的泄露,所以应对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将笼统的规定予以细化。2.对强制措施的完善新刑诉法在强制措施上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如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禁止令”,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场所、与特定的人接触、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这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惩治犯罪有显著帮助;新刑诉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证件、驾照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这有效的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使案件能有及时有效的侦破。新刑诉法在强制措施上的种种新规定完善了刑事法律程序,有效的填补了法律漏洞,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发生。3.对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证据越来越多,新刑诉法增加了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律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有助于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的新要求。4.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龙源期刊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2012年新刑诉法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增加了一个章节,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保障人权的影响(一)1996年刑事诉讼环境的保障人权情况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为了适应当时中国的改革开放,重在与国际接轨,当时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人民”是目的,而“惩罚犯罪”是该时期实现刑事司法目的的主要手段。(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保障人权的影响我国新刑诉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第二条中,真正贯彻和落实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开启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新篇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措施新刑诉法在许多方面都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如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允许律师的提前介入刑诉程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采取强制措施后要通知家属等。这些措施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公权力”,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切实的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将控辩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通过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来表明在我国,并不是单一的只追求实体公正,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文明道路上的一次新尝试。2.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刑事审判不可或缺的重点。新刑诉法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上,防止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等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三、总结从整体上看,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原刑诉法修改的基础上,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与国际人权保障的法律整体趋势逐步接轨。虽然我国现今的刑事司法领域还不够完善,但有显著发展的期待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我国的龙源期刊网刑事诉讼法还会迎来新的改革,惩罚犯罪的能力还会提升,保障人权的范围也会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价值会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中得到真正的实现。[注释]①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J].法学杂志,2012(2):43.②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参考文献][1]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理透析[J].法学杂志,2012(2).[2]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3.[3]野俊杰,刘委.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解决途径研究[J].法学研究,2013.2.[4]赵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应对[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J].立法前沿,2012(2).[6]卞建林,褚宁.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建言献策—2012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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