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要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文/顾功耘《公司法》、《证券法》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发展的两部大法,它们的实施已经显示了其积极作用。在《证券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如何使《公司法》更好地配合《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为加快市场化进程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促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可行的操作规范?这是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的问题。针对公司法所面临的修订机遇,我提几点建议:降低入市“门坎”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募股和上市设置了三道“门坎”:一是设立的条件,二是发行新股的条件,三是上市的条件。就设立条件来讲,现行规定中主要是一个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1000万元的要求。这对于大多数创办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也许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少数创办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尤其是刚刚开始创业的发起人就勉为其难了。比较世界各国公司法所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低限额,我国明显偏高,而我国公司生存基础即经济发展的水平又明显偏低。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限额修改为500万元。就发行新股的条件来讲,《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四项条件。其中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两项要求较严。公司创办了一般规律是,创业阶段往往盈利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收益。如果一个企业急需一批资金扶持而又无法达到发行新股的要求,即使这样的企业很有前途,也只能忍痛割爱了。建议增加一款,在最近三年内如果不能连续盈利或预期利润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有证据证明确有发展前景的,可以申请发行新股。就上市条件来说,公司法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以及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也显得门坎过高,建议股本总额减至3000万元,开业时间定在2年以上,连续盈利也定为最近2年。降低入市“门坎”,可让更多的主体有机会进入证券市场,可为更多有知识有技术而缺乏资金创业的人增加成功的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论规模大小,也不论资金来源,一律由省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无必要。如民营企业的发起人,资金都是个人的,经营也不涉及特殊行业,设立公司直接找工商部门登记。如果公开发行股票,再按正常程序申报核准,应无什么不妥。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早已放弃了核准主义登记原则,转而实行准则主义登记原则,而我国所采取的登记原则则过于传统。在实践中,除批准设立以外,创办公司涉及基本建设的,不知还要经过多少道审批、许可程序?政府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大大简化一些程序呢?现行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实收资本要求与注册资本保持一致。这一制度的实施使股份公司募股成本无形中成倍提高。每募一次资金,均须办理一次核准,还要评估、验资、公告等程序配合。如果我们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一次核准,数次发行,不仅可以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还可大大提高政府机构的运作效率。减少不定因素公司法中有许多不确定的东西,例如“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有人曾统计一部公司法至少有这样的规定20余处。公司法实施6年了,其中大多数至今未见相应规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公司或欲进入这个市场的各种主体,无法预测和评估经营公司或创办公司的边际成本。这必然挫伤一部分人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即使一些人已经入市,行动起来也是战战兢兢,不敢越雷池一步。“授权部门另行规定”不仅仅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而且助长了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搞得不好,就使公司法的空间效力大大缩小,以行政权力影响了公司法制的统一。建立退市机制上市的股份公司退出市场包括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指上市股票在证券市场摘牌;另一层涵义是指摘牌的股份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彻底退出竞争市场。在已经上市的1000余家股份公司中,不乏有应摘牌进而应宣布破产的企业。但有关政府主营部门至今未动真格。有的股份公司已经不符合上市要求,甚至已经严重亏损,可股票照样交易,交易价格照样上扬。这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非常不利。《公司法》第157条第4项规定,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按这两条规定,最近3年连续亏损,如果亏损很少,也应停牌、摘牌;即使1年亏损,但公司亏损十分严重,也没有关系。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建议改为出现严重亏损且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的,即应摘牌;经努力挽救无希望的,就应依法宣告破产。股份公司摘牌后,应实行重整。公司法应针对股份公司,增设公司重整制度,以避免或缩小规模较大的公司因破产对社会和经济生活带来的消极影响。建立退市机制,可为证券市场吐故纳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一部分企业该退不退,就会让市场主体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使证券市场因缺乏应有的秩序而难以得到正常健康的发展。《上市公司》(2000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