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证经济发展现状对策内容摘要: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监督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防止徇私舞弊的有效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还赋予了公证机关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公证为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及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导引作用。但中国目前民商实体法对公证活动的规定还不尽规范完善,公证队伍的素质及公证活动的公信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公证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公证工作为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外交流,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中国,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公证,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纠纷,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及社会的安定团结。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作用,他们从实体法上规定了许多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对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的记录和决议、股份的转让、公司资产变更的重要合同等,都规定了必须或应当公证。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抛弃、不动产的使用、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规定必须或应当公证。许多国家在民法中还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契约、合同、买卖、让与、债权及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租赁、合伙、委托)必须经过公证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就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采用公证的程序进行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之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这一程序可以减少出现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中国在民商实体法律当中规定必须公证的项目还较少,但已经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涉及系统安全及核心业务的软件应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机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必要的编译环境。”由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尽管我国实体法律中有关公证的规定相对地欠缺,但我国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公民、一些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一些法律行为进行引导,预防社会纠纷的发生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今,许多公民不仅熟悉了公证项目,在接触到的新鲜事物需要法律保护时,把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选择,公证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公证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和深化,由服务涉外工作为主转为国内和涉外并重,由服务民事领域为主向服务社会生活各领域全面延伸。公证发挥的普遍引导的效力,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整个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系统工程中,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这五个环节,从系统内来讲,形成一个体系,一个链条,其中公证是站在最前面,最前线的,是第一道防线。从社会高度看,公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证事业在中国还是一个年轻的事业,我们应在理论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公证作为重大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的必要性,它对社会发展与稳定的积极作用。如果把对重大法律行为的公证,仅看作增加了交易成本,并有违自愿公证的原则,而忽视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的重要作用,则是非常有害的。要让社会认识到程序法(包括公证制度)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保证,而程序法特别是公证制度的推行又依赖于实体法,在实体法中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不仅使公证得以有效运用而且能切实保障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完善公证制度,使公证的公信力得到切实的保障。随着国家法制逐步完备,公证行业自身素质的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提高,公证活动是会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二、公证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公证证明有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证不发生纠纷和诉讼。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纠纷、诉讼后,公证书就是一种特殊的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明确了公证书(1)有证据效力;(2)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才可以不采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实践中,公证业务中的证据保全业务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诉讼中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如果举证不力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局,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而公证的证据保全业务,则在不少诉讼案件中为当事人及律师的取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尤其在网络侵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中,对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公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证据保全公证还应不断地完善,使之真正朝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把公证文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个目标迈进。如上海市公证处接受权利人申请对两则广告以问卷形式随机测试进行公证,制作笔录。该处受理该项公证后,委派二名公证员在华东政法学院内对随机选定的五十名学生以《民意测试问卷》形式进行问卷调查,对调查现场进行监督,制作了现场记录,出具了公证文书。权利人将侵权方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中,该证据充分显示了其法定的证明力,法院予以采纳。这一案例,说明证据保全公证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已能起到其独特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这一问卷测试调查设计得更为科学、更为周密严谨,将更有助于提高公证活动的公信力。例如,该案中调查的对象是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学生,显然,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会影响到他们判断。如果调查的对象是侵权广告的载体——两种报纸的读者群,而由此得出的结论,其公信力显然较前者更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一规定赋予了公证机关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公证机关运用这种司法手段解决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既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使纠纷及时、迅速地得到解决。一方面公证制度减少纠纷、诉讼,为法院的审判提供证据,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法院支持公证部门“预防”纠纷的职能,监督和提高公证制度“预防”的质量。两种制度的协调、配合,从两个方面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00年的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实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条件、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的异议各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也使公证的效力进一步法制化,从司法解释这个角度进一步为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奠定了基础。三、公证是监督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防止徇私舞弊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公证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监督社会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许多公证处致力于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通过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仔细审查了各投标单位的主体资格;有效控制了投标文件的提交期限;严格监督了当众拆封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情况,保证了开标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政府采购有了公证机构的参与,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促使了政府的廉洁。四、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公证工作不断扩大其服务领域,目前已涉及金融、信息、房地产业、国企改革、公司事务、西部大开发、家庭事务,及各种经济、科技、文化合作等众多经济活动领域和三峡工程等水利、电力、交通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为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安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公证服务领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证对经济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证明。实践中不少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对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提出立法建议;通过公证活动,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出合乎法律规范的标准合同文本,提供公证活动使用,维护客户的利益等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和信息合作。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经济活动主体将更加多元化,经济活动范围将更加复杂化,跨地区、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将更加活跃。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也离不开世界,2002年中国已成为吸引外国投资的第一大国。这些都给公证事业以广阔的天地。公证制度是世界公认的法律制度,是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的一项很有效的法律制度,相信会在中国和世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中国的公证制度还不断健全和完善了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和台湾海峡两岸公证书的使用查证制度,促进了两岸三地的交流与合作。五、公证行业公信力的提高近几年公证的体制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正在稳步推进。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方案,提出了今后10年公证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阶段性的任务,公证队伍的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公证员队伍当中,专科以上学历的占86.2%。2001年的11月份司法部做出决定,今后公证员的选拔和遴选,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中来遴选,从99年开始,司法部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进一步提高了公证员的责任心,加重了办证的责任,强调独立办证,对公证员的素质的提高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公证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2000年开始已经初步建立,即整个公证行业要从公证的收入当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交纳职业保险。全行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了关于公证职业保险的协议。有了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后备金等公证行业补偿制度作后盾,公证行业将真正成为可以向社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的行业,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的行业。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从而使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从制度上得到了一个保证。总之,中国的公证事业如日朝阳、方兴未艾,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