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械设备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第二条广东是经广东省批准成立,由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住所:。投资额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四章投资者职责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投资者盖章(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