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京兴政农发[2011]10号关于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确定对我区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民主管理好、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予以扶持,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条件(一)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齐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具有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已组织落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独立的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四)合作社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包括: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资料采购、统一产品包装和农产品加工、统一产品销售。(五)合作社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户成员主业单位产品收入比当地未加入合作社的同业农户平均高20%以上。(六)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七)注重品牌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有自主注册商标的优先。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八)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帐户。二、建设内容3(一)新规范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全区“十二五”整体规划及主导产业特色,对2007—2010年未获得过示范社项目扶持资金、且入社农户80户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择优新规范10家示范社。依法规范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独立的会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民主管理制度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扶持示范社购置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建设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二)提升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入社农户100户以上、2007—2010年已规范的区级以上(含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择优确定10家示范社进行组织化提升建设。依照做大做强的原则,着力支持示范社提升品牌化建设水平,大力开拓中高端消费市场,扩大带动农户规模等。扶持示范社购置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建设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及获得2010年区级提升项目扶持资金的示范社不在扶持范围内。三、工作程序(一)确定对象按照“十二五”规划,围绕本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各有关镇按照实际情况,择优分别推荐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示范社的“规范”和“提升”两个项目。经初步筛选,组织有关部4门按照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对示范社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打分,领导审批后,分别确定10家“规范”与“提升”项目,开展示范社建设。(二)加强指导区农委、区经管站与区、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一起,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及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积极落实示范社的建设实施方案。(三)组织验收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经管站在2011年10月底前,负责对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资金扶持。四、扶持标准验收合格后,根据每家示范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进行规范的示范社,每家给予10—15万元的政策性扶持资金;进行提升的示范社,每家给予20—30万元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年内已获得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扶持;对未完成项目内容建设、出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合作社,年内取消对其的扶持政策。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5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6主题词: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11年3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