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使用)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乙方(用工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户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络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E-mail: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声明与承诺第一条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履行本合同相应派遣资质的法人。第二条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如其不具备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追偿。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第二章合作事项第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要求,向乙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乙方择优录用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义务。第六条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需要甲方自签署本合同日内派遣人,具体的被派遣劳动者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岗位需要的资质条件、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七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派遣人数的,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列出需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岗位需要的资质条件、劳动报酬等信息,甲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人员。第三章合同期限第八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终止时间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伸到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第四章派遣人员试用期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派遣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2)派遣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3)派遣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特殊用工与特殊人员的试用期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试用期满之前乙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有权遣返回甲方。第五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工作要求第十条乙方安排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乙方因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变更了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一条乙方需明确拟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职责,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且在征得甲方派遣劳动者的同意下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乙方变更甲方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二条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服从乙方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乙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或个人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还甲方。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乙方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甲方在派遣时向被派遣者明确:(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第十四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第十五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甲方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或者营业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派遣人员工资第十七条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可采取:方式。如乙方无特殊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所在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资计算周期为每月日至下月日,乙方在每月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第种:(1)由甲方发放;(2)由乙方进行考核并直接发放;(3)由乙方考核、核算工资并由甲方发放,甲方不得节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清单,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其派遣的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甲、乙双方应当将发放工资的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任何一方均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经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为被派遣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第九章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拖欠、漏缴。第二十五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与乙方所在地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劳务派遣服务费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第种标准计算劳务派遣服务费:(1)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2)由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乙方按元∕人·月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3)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固定向甲方支付元/年的劳务服务费用,该费用为包干费用。第二十七条甲方在收到钱款时必须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1)银行转帐:甲方开户行:帐号:;乙方开户行:帐号:;(2)现金支付: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3)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第十章商业秘密保护第二十九条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保密期限自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已被公众知悉时止。甲方应督促被派遣劳动者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1)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2)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商业秘密。第三十八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或授权给接收方使用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受方所做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任何一方侵犯对方商业秘密但没有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侵权行为导致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2)依照上述第1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依照上述第2项计算方法还是难以确定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赔偿金。任何一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一方因调查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在内的合理费用,由侵权方承担。甲方对于派遣人员因违反乙方保密制度或侵犯乙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章被派遣劳动者的遣返、离职与再派遣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随时遣返:(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可遣返派遣人员。第三十三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乙方可在履行法定程序后遣返派遣人员。第三十四条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情况,派遣人员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离职文件送乙方备案。第三十五条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遣返或离职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再派遣事宜,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乙方工作。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被派遣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第十二章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在向乙方派出劳动者前与拟派出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被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乙方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健康检查,被派遣劳动者持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相关文件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第三十八条甲方负责对所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如实介绍乙方情况,并将本劳动合同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甲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第四十条对于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投相关保险。第十三章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第四十二条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制度、乙方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三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派遣人员完成的工作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和岗位调配、确定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第四十四条乙方出资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有权与其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通知甲方。乙方也可通过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第十四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派遣服务费等款项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第四十六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在乙方服务过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其离开乙方后的6个月内派往乙方有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的竞争单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若由于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