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市财政局文件哈民政发〔2011〕1号关于扩面发放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市区实际,现将我市扩面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事宜通知如下:—2—一、发放范围具有我市八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我市已执行的80至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津贴政策继续实施。二、申请要件申请人须出具如下材料:1.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还需出示原证件及复印件三份;4.提供本人在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帐号复印件三份(已有存折或新开立存折均可);5.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6.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三、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在年满80或90周岁的前2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3—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居(村)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年龄,享受保障和救助类别,征求群众意见,签署初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注明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类别,签署审查意见,填报《哈尔滨市高龄津贴明细汇总表》(报电子版),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和老龄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并责成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区民政局、老龄部门审批。区民政局、老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出具书面告知书。《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区民政或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四、发放程序建立月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4—的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各区民政局、老龄部门在每月的25日前将本区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及同级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每月月底前将汇总数据报指定银行和市财政局。市、区财政局应在每月5日前,根据上个月统计数据将市补贴资金与区补贴资金按比例拨付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在每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每年10月底前列出下年度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的预算上报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及同级财政局,做为市、区两级政府安排下年度发放高龄津贴的财政预算依据。五、发放时间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区民政局、区老龄办批准后,2010年7月31日前,已年满80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年满90周岁的城乡所有老年人,自2010年7月起领取高龄津贴;2010年8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年满90周岁的城乡所有老年人,从生日的当月起领取高龄津贴。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5—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区民政、老龄部门;居(村)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民政、老龄部门予以纠正。市民政、老龄部门对高龄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区民政、老龄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居(村)委会按月逐级汇总上报。区民政、老龄部门应在老年人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区民政、老龄部门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6—七、资金来源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6:4比例承担。哈市所属县(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附件: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主题词:民政社会福利高龄津贴△通知哈尔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1年1月7日印发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