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暴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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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校园暴力的现状、成因和预防一、校园暴力的概念(一)、校园暴力案例开头2015年六月份,在网络上疯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群貌似初中生模样的女生对一名女生拳打脚踢,甚至轮番上前不断扇其巴掌。视频时长5分34秒,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一名蓝色上衣女生跪在地上,数名女生对该女孩拳打脚踢,并将其踹倒在地,之后,多名女生轮番上前扇其巴掌。被打女孩无处可躲,哭泣求饶,多名打人者无动于衷并互相嬉笑。同样是在2015年的六月份,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又一段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这段视频时长共3分40秒。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诸如这样发生在校园里的暴力行为比比皆是,当这样一些触目惊心的校园暴力事件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在大众视野时,校园暴力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认清当下校园暴力的现状;寻找校园暴力的成因;提出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构建和谐文明的的校园环境。这些已经成为教育工作者和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和迫在眉睫的任务。二、校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国内研究校园暴力现象的学者给校园暴力所下的定义与国外差别较大,也尚未形成关于校园暴力的统一的定义。有研究者认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亦有论者认为“校园暴力,亦称校园暴行,是指主要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还有研究者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于学校内的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可见,在我国学界,对于何谓校园暴力的看法仍是五花八门,争议颇大。国内学者关于“校园暴力”概念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是通过对各种定义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校园暴力的定义之争,实质上乃是校园暴力的构成要件之争。因此,对校园暴力的概念进行分析,认识校园暴力的构成要件,并对之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可以有的放矢,更加有效地寻找出整治对策。首先,校园暴力必然是发生在校园,但是否仅指校园内,是否也包括“校园”的外延,即校园附近?从我国目前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学校功能上来看,笔者倾向于“校园”这一概念的外延有必要作扩张解释,即校园不仅包括学校的教育、生活区域,也包括校园附近一定范围。“校园”包括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学生就学时的活动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围墙内,学校周边的诸如小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及防治对策卖部、网吧、饭店等也成为学生经常光顾的场所。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些区域里也很有可能发生以学生为主体或者对象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学校正常教学时期,学校附近的主要以在校师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场所也应当成为“校园”概念的外延。其次,校园暴力不应当仅指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师生之间、校外人员与在校师生之间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认为校园暴力仅仅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观点是相当片面的。在师生关系中,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老师体罚、辱骂甚至殴打学生的事件出现(当然也存在学生对老师实施的暴力行为),这显然应该归入校园暴力的一种,因此校园暴力完全应当包括师生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此外,很多学校已经脱离了过去那种封闭管理的模式,校园和外界的接触导致校园里面人员流动性加大,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校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引发的校外人员对学校师生的暴力行为也应当属于校园暴力。最后,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应当为针对“人”,而非物,认为校园暴力可以是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的观点是极不准确的,这一观点其实是对“暴力”这一概念有所误解。所谓“暴力”,根据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对其所作的权威定义,“暴力是指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力剥夺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暴力,其作用对象都只能是有生命的人,只有人才能成暴力行为的实施对象,而物,由于缺乏生命性,在这里我们认为难以成为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通过以上对各种观点的分析批判,我们在此提出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校园暴力,应当是指在学校实施正常管理、教育职能期间,发生于校园内部及其周边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对学校师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二)校园暴力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其概念范围包括: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暴力行为较为多见,而它又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鉴于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比例迅速攀升,本文以第二种情形即狭义的校园暴力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校园暴力不仅仅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还应当包括校园周边发生的与师生有关的暴力现象。例如,朱作鑫指出:“校园暴力(schoolviolence),应当是指在学校实施正常管理、教育职能期间,发生于校园内部及其周边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对学校师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7]简平指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8]由于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或者其周边的暴力行为,无论是“校园内暴力说”与“校园内外暴力说”在对校园暴力作界定时,大都也同时把被害人限定于学生或师生的范围之内。有少数研究者虽然没有在下定义时明确这样的限定,但在展开论述时实际采用了类似的观点。“校园被害人说”则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侵害学校学习环境和秩序的暴力行为。如严琪华的定义:“校园暴力是指暴力实施者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破坏校园的学习环境并且给校园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危险或构成严重威胁的多种犯罪案件的总称。”[9]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学校的类型,诸多研究者均未作深入探究和说明。不过,从对校园暴力的现有研究来看,大都以中小学校为研究对象。另有少数学者明确强调在使用校园暴力这一概念时,校园主要是指中小学。例如王鹰将校园暴力(schoolviolenceorteenviolence)定义为“发生在学校(这里主要指未成年人集中的中小学校)内或者相关区域、活动中,以故意伤害他人为意图,针对学校、学校成员特别是学生的暴行、破坏,尤其是侵害生命、健康、身体的行为。”[10](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这种界定模式强调以师生这一特殊的主体作为界定校园暴力的中心,它大体又可分为“被害人说”、“加害人说”、“综合说”三种观点。“被害人说”强调校园暴力是以师生为加害对象的行为。但在加害对象上又存在“学生说”、“师生说”的分歧。“学生说”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以在校学生为加害对象的暴力行为,例如雷衡生指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外发生的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11]佟丽华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地区,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12]“师生说”则强调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不仅仅指学生,还包括教师。其代表性观点如林秉智指出:校园暴力“主要是指侵犯师生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暴力行为。”[13]孙凌寒、朱静指出:“广义来说,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14]“加害人说”强调校园暴力是由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严静指出:“所谓校园花季暴力是指未成年学生以校园为背景,凭借个体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行为。”[15]“综合说”则强调校园暴力是由师生所实施和以师生为加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此说的代表性观点是徐久生所作的定义:“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16]此外,在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上,还存在人身说与人身及财产说的分歧。前者观点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对象仅限于师生的人身,而不包括校园及师生的财物。如朱作鑫认为:“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应当为针对‘人’,而非物,认为校园暴力可以是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的观点是极不准确的,这一观点其实是对‘暴力’这一概念有所误解。”[17]后一观点则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对象还包括财物。前文所引多数学者的论述,均采用此种观点。(三)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界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对于校园暴力的界定也并不统一。在美国,较有代表性的界定采用的是40二、概念界定的理论分歧其实,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多样和丰富的。不过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校园暴力概念。综观国内学者对校园暴力所作的界定,可以概括出两种代表性界定模式: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实际上有很多研究者在对校园暴力作界定时都综合考虑了“校园”和“师生”这两个关键词,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一)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这种界定模式虽然也考虑侵害人、被害人等因素,但强调界定校园暴力应以学校为中心,具体来说又可分为“校园内暴力说”、“校园内及周边暴力说”和“校园被害人说”。“校园内暴力说”强调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这种观点为许多教育界人士所赞同。例如,李大鹏指出:“校园暴力行为是指发生于学校内的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4]管晓静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5]遇旻指出:“校园暴力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之中的个别学生出于谋利、炫耀、控制等动机,经常性地欺负弱小同学,使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的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校的青少年学生中,某些人无端地、长期地挑衅、欺负、虐待、殴打弱小者,如:抢夺低年级同学的财物、文具,向弱小的同学勒索钱财,殴打、侮辱、责骂弱小同学,收取‘保护费’等。”[6]39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并且对于“暴力”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例如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将校园暴力定义为:“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18]美国学者Henry指出:校园暴力不仅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还包括由于强行控制导致的情绪和心理痛苦,种族、性别和阶层歧视导致的人际关系伤害,以及集权引起的冲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校园暴力的界定也倾向于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大都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例如陈慈幸指出:“在校园内,为达到特定不法行为的犯罪意图,以强迫威胁为手段,压制被害人的抵抗能力和意图,而针对学生、老师、学校以及校外侵入者之间所发生的暴行、破坏以及侵害生命、身体、财产的行为。”[19]高金桂指出,校园暴力系指发生在学校内之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及校外侵入者与学校师生之间,所引发的侵害生命、身体法益之犯罪行为,及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如使用药物),排除或压抑被害人之抵抗能力与抵抗意愿,以遂行特定不法意图之犯罪行为。许龙君认为,从校园安全的角度来看,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的教员工生及侵入校园之人士,以语言、肢体动作侵犯他人,使对方心理及生理上受到伤害之行为。而香港地区则似乎倾向于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倾向于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由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例如,2004年2月,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所做的校园暴力调查就主要针对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不过,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学者和有关部门都大体认同“暴力”应作较为广义的界定,不应仅限于针对身体的暴力。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修德、益智、健体、立美”正成为校园文化的主流。但同时也存在着个别与这一主流相悖的暗流,校园暴力就是其中之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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