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部分课程介绍-教学内容1、总则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2、分则: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概括说明15大类有名合同,我们依据不同合同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将它们再区分为六类合同。第一类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特种商品)合同;3.赠与合同(不仅限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使用权亦可);4.借款合同(占有的移转也伴随着所有权的移转)什么叫财产所有权?概括说明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第二类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1.租赁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第三类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1.承揽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3.运输合同概括说明1.委托合同2.行纪合同3.居间合同第四类技术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第五类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1.保管合同2.仓储合同第六类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第一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买卖合同的要点3.特种买卖合同第一类——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张山托李冬冬订购回家的火车票,约定代购费5元。李冬冬在购票回来的路上不慎将装有车票的包拉在了公交车上。车票丢了,算谁的?张山?李冬冬?第一类——买卖合同2.买卖合同的要点:2-1有权处分——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张三买了房子——办理了产权,张三能否出卖?张三买了房子——但因为向银行贷款,房子抵押给银行,张三能否出卖?张三若不能依约还款,银行能否变卖或拍卖房子?银行——抵押权人张三出国前将房子赠与9岁的楠楠,楠楠能够出卖此房?她的妈妈能否购买此房?第一类——买卖合同2-2合同必备条款——标的物——数量……请补充修正本合同的不完善之处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1、甲方向乙方购买桑塔纳轿车5辆,价格为8万元/辆;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20%价款,乙方在收到价款运送货物到甲方所在地;3、……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类——买卖合同2-3、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交付可分为:(1)现实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类——买卖合同2-3、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于买受人。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1)动产——如上(2)特殊动产——如上所有权保留制度未办理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不动产——登记转移第一类——买卖合同质量担保义务—车身漆面划痕车灯不亮2-3、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可以怎么办?请求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退货若预先就告诉你,因为是展品车打折卖,可能会有些小问题呢?天哪,原来这部车不是你的啊?第一类——买卖合同2-3、合同效力——出卖人义务(3)交付单据和资料。从合同义务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出卖人有几条义务?第一类——买卖合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怎么办?2-4、合同效力——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交易习惯;同时履行,收货付钱;迟延支付——加付利息第一类——买卖合同多交、少交、提前、不合格,有权拒绝接受!2-4、合同效力——买受人的义务(2)受领标的物张三因为要回家,店里的货物卖给李四,着急走,想早一天交货,他应该怎么办?李四为此提前租了仓库,费用谁承担?提前交付应买受人取得同意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增加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类——买卖合同张三因为要回家,店里的货物卖给李四,李四收到货后,发现部分已经过期,但也没有告诉张三,付款时扣下了这部分价款,因此而与张三发生争执。如何处理?2-4、合同效力——买受人的义务(3)及时验货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未约定期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一般是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第一类——买卖合同2-4、合同效力——买受人的义务(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条件——异地交付标的物无人管理一般物暂时保管易变质物,及时处置如变卖基于善良动机买受人四条义务第一类——买卖合同2-5、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1)风险负担指不可归责事由张三要把小狗卖给李四,李四当即付款,约好明天来抱走小狗,但当天晚上小狗突然死亡,算谁的?如何处理?张三要把房子卖给李四,李四当即付款,约好明天搬家,但当天晚上房子突然失火,算谁的?如何处理?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交付后……第一类——买卖合同轿车卖给张三,张三付款开走车,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李四又把车卖给王武,如何处理?电脑卖给张三,张三手头没有足够的钱,只付了一半,李四同意张山先拿走电脑,所有权归谁所有?电脑卖给张三,在运输途中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电脑损坏,算谁的?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交付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B、交付以前,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发生所有权转移,则风险亦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成立起买受人承担第一类——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举例:A、B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设备4月1日交付,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那么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设备的所有权也是从交付时转移,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从交付时转移,但是所有权从付款时转移,可以看出,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有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第一类——买卖合同A、B企业签订了买卖十吨鲜鱼的合同,双方约定B作为买方应该在4月1日亲自提货,但在4月1日时B没有提货,鲜鱼变臭,双方发生争议,到底损失算谁的?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类——买卖合同北京的A企业和上海的B企业、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上海的B企业是买方,货物为从英国进口的设备,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结果,载货船在靠港时与他船发生碰撞,导致货物落海毁损。损失算谁的?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类——买卖合同北京的A企业和上海的B企业、4月1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上海的B企业是买方,但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A企业将货物交付给C运输公司,从北京运往上海,结果在运输途中车辆遭遇山体滑坡,导致货物毁损。损失算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类——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一般规则,即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路货买卖;(4)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归纳:但注意两个问题:(1)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2)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类——买卖合同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以与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相适应。2-5、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2)利益承受合同订立后的孳息归属权在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持有所有权,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但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张三买牛给李四,约定李四可以先牵走牛,但要到李四交清最后一笔牛款,牛才归李四所有。其间,牛生了一头小牛,小牛算谁的呢?案例分析1一、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前次课要点买卖合同的要点——双方义务——风险转移规则所有权保留制度权利的瑕疵担保动产、特殊动产不动产买受人过错出卖人过错路货买卖交货地点不明确案例分析2二、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案例分析2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分析2二、关于王某和赵某买卖房屋合同的分析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案例分析3北京有一家企业和南京一家企业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北京的这家企业将50台机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