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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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县区级)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如下基本程序:(一)项目立项。有关部门根据我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安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区政府或县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的建设单位。(二)征用土地。需要新征用土地的项目:(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征用土地(3)办理土地使用证。未需征用土地的项目除外。(三)项目的规划与设计。项目立项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该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四)编制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设计编制出预算。(五)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将完成的项目设计图纸及预算报县区政府批转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六)项目资金报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果经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领导小组确认后,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区政府审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县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县区委审批。(七)项目规划报建。建设部门核发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项目招投标。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标方式确定项目的承建单位。(九)项目施工报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十)项目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十一)项目验收、决算。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价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决算。(十二)项目的保修。项目保质期满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合格的,返还保质金;不合格的,责成原承建单位进行维修,或扣除保质金,由建设单位选择其他工程队进行维修。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设计和工程造价变更审批的基本程序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中设计和工程造价变更审批必须遵守如下基本程序:(一)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政府方面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属一般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县区政府审批,属重大变更报县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县区委审批。(二)编制项目的变更设计和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该项目的变更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工程预算。(三)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算经县区政府批转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四)增减工程造价报批。该预算评审结果经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领导小组确认后,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工程造价减少的,由建设单位报县区政府审批,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报县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县区委审批。(五)变更工程的建设。变更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变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该项目中标承建单位施工。(六)决算。经批准变更的工程造价,在工程结算时计入该项目工程造价。未经批准的变更工程造价无效。三、政府投资项目属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的确认原则和审批的基本程序(一)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属非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确认的原则:(1)根据合同价就是结算价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按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引起工程量的增减而引起施工成本的增减,或因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的波动或其它因素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减,其上述情况增减的工程量和施工成本的变动部分不予确认。(2)在施工过程中因政府的原因和不可抗力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而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其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予以确认。(二)被确认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审批的基本程序(1)确认增加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察、建设、审计部门现场确认增加的工程量。(2)编制预算。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增加工程量的预算。(3)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将增加工程量的预算,经县区政府批转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4)增加工程造价报批。增加工程量预算经评审确认后,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县区政府审批;增加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县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县区委审批。(5)经批准增加的工程造价,该项目决算时计入工程总造价,未经批准增加的工程造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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