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盾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盾构工程施工风险,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深圳地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盾构(含TBM)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第二章基本管理要求第四条盾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盾构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足够安全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应配备具备盾构施工监理经验的监理人员,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成立盾构施工专家小组(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有实践经验,对施工单位盾构施工提供技术管理指导,对专项施工方案和险情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当盾构进入风险较大区域及其预警区域时在(工区、集中)监控室带班。专家名单报深铁建设备案。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项目公司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盾构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部级盾构施工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立专业救援队伍,配齐应急物资设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清单,适时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提高盾构施工应急处置能力。第七条新入场盾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同时,盾构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进行过程控制培训工作,与工序安全操作规定结合起来,使相关执行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安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技能,熟知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龙门吊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国家或行业相关证件,盾构操作人员需持有行业培训、考核颁发的相关证件(证件需深铁建设认可),管片安装人员、电瓶车司机、注浆人员等需持有行业或企业培训颁发的相关证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成立关键岗位人员技能考核小组,对盾构施工单位的盾构司机、管片安装人员、注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考核。第八条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项方案主要—3—编写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建立影音资料记录。未经技术交底严禁进行施工作业。第九条盾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制定奖罚措施。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监理制度,编制包括盾构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盾构施工关键节点风险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盾构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风险评估报告和详细的现场(工程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工程周边环境等)调查资料,在盾构施工准备阶段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细化隧道不同地段的风险等级,编制同时反映地质条件、工程周边环境和相应风险等级的风险分布图,建立盾构施工风险清单,编写盾构施工风险评估报告。严禁风险不明盲目组织施工。第十一条盾构施工单位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关键节点施工卡控程序和应急预案及各类险情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应急预案及险情处置方案应明确发生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尽可能明确什么情况下应放弃“抢险”而“撤人”。严禁专家论证不通过开展施工。第十二条全面实施盾构施工安全质量检查标准化。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的《盾构法/TBM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附件1)、《盾构法/TBM隧道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附件2)指导盾构/TBM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检查,并定期(施工单位每月至少一次、监理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建设单位每年至少一次)使用检查评分表进行系统、全面的检查评分。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报告(附件3)经业主代表签字后报深铁建设安质部。第十三条盾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盾构机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对刀盘、刀具、密封(主驱动密封、盾尾铰接密封、盾尾密封)、盾构液压及电气系统、同步注浆系统、渣土改良系统、管片拼装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状态监测,按需维修、定期保养。应把密封系统工作状态,密封油脂的质量、压注数量及压力等列入每次必须检查项目。第十四条盾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做好管片进场验收、止水条粘接、垂直吊装、水平运输、拼装成环等阶段的管理,细化盾构管片选型、掘进参数、姿态控制、注浆、螺栓紧固、测量复核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每周对盾构质量进行总结、分析,制定—5—改进措施。第十五条盾构施工单位应在管片生产合格厂家名录中选择生产厂家,并经建设单位审查、备案。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管片生产厂家派驻专人管控管片生产质量,按设计文件与标准规范对管片螺栓、止水条、预埋滑槽等材料按照进场批次进行试验检测,进行管片抗压、抗渗、抗弯和吊装孔螺牙抗拔强度等性能检测以及三环拼装等管片尺寸量测。第十六条盾构施工单位应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管片拼装实名制。对已拼装成型的管片,在每环管片左侧8点~9点钟位置贴上拼装信息标识牌(见附件4)。第十七条全面实行盾构施工安全质量信息化管理。盾构施工单位应配备盾构施工的工区监控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集中监控室,并与建设单位控制中心互联,实现对每台盾构机视频监视和施工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析与预警。施工数据必须可以实时输出,严禁修改系统内数据设置。第十八条盾构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测数据,每天按时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每日对比、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施工、监理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超预警值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九条盾构始发前应对盾构机导向系统的原始数据、输入数据进行双人确认,对导向测量仪器进行标定,并由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做好隧道内导线控制点的保护,定期进行复核。掘进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对拼装管片进行姿态测量(滞后不得大于20环),并将实测数据上报监理。同时根据规范进行导向测量、联系测量,测量监理工程师跟踪复测,及时通知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复核。第二十条盾构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盾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对盾构10KV高压用电,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供电手续,委托由电力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根据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进行施工、检测、验收、送电及维护等工作,电工应经过高压进网培训。第二十一条盾构机人闸内所有部件必须是阻燃的,电气线路设备必须是防爆的。人闸内应设置自动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存放消防物资及防毒面具。在盾构机主机、液压油箱、油脂存放处、配电柜及变压器等火灾风险较大部位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并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施工现场的逃生通道、人行踏梯、火灾应急照明和标识应符合要求。严格执行动火—7—审批、监护制度。第三章关键环节管理第二十二条盾构施工单位应结合深圳地区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以及地铁施工标准规范,对盾构机选型以及盾构机可靠性、适应性进行专家评估。新购盾构机在签定盾构机购买合同前完成评估,盾构机进场6个月前需完成盾构设备适应性、可靠性的自评估和专家评审;旧盾构机改造及维修前,应由盾构机生产厂家或相关有资质单位提供评估报告,盾构机进场2个月前需完成盾构机适应性、可靠性的自评估和专家评审。盾构机可靠性、适应性的专家评审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盾构评审专家要有丰富盾构施工管理经验,专家中至少包含土建、机械、机电专业各一名。评审专家需深铁建设同意。专家意见必须具体、明确。盾构机进场必须经深铁建设同意。在岩溶地区使用的盾构机,应具有超前注浆加固功能。密封系统、盾构保压、注浆记录等系统失灵的,一律判定为不合格。严禁适应性评估不合格的盾构设备进场施工。第二十三条盾构始发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周边环境核查和工程水文地质补勘,对沿线影响盾构施工和受盾构施工影响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障碍物、水体、孤石、溶洞、富水砂层及其他特殊地质条件进行详细现状调查与勘查,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补勘报告。第二十四条在盾构吊装、始发、接收、开仓、穿越复杂环境或重大不良地质地层等重大风险地段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严禁关键节点条件核查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具体要求见《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盾构施工单位应在盾构掘进初期和穿越风险较大地段之前设置试验段,检验并调整掘进参数。严禁使用未经核验的掘进参数进行施工。第二十六条为保证盾构始发段和接收段的土体稳定性,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土体加固,并对加固后土体进行抽芯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水平探孔。探孔数量不少于9个,深度不得小于加固体长度(沿隧道方向)的1/2。探孔不得有持续股水流出和含有泥沙,否则应重新进行加固处理。始发前,应及时封堵探孔。第二十七条盾构吊装前应由监理组织条件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吊装作业应由具有经验的专业队伍负责,盾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员应全程监控,监理人员全程旁站。严禁超载、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具体要求见《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地—9—铁关于加强盾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地铁[2013]620号)。第二十八条盾构机组装应按盾构制造商提供的组装技术要求进行。应按组装方案落实盾构机组装、调试过程中防高坠、防触电、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组装、调试过程中对盾构机整机、各主要系统及核心零部件进行检测。监理现场组织盾构机组装调试验收,严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掘进施工。第二十九条盾构始发前应由监理组织条件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始发作业。盾构进入洞门密封系统后应及时进行洞门封堵,防止洞门出现涌水、涌泥。盾构通过始发端头后应根据监测情况在地面进行跟踪注浆或洞内二次注浆,确保地表安全。第三十条盾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开展水平运输作业。(一)在水平运输显著位置布设安全警示和限速标志。(二)盾构施工现场应将人行通道和机车轨行区分开设置,间距和隔离栏杆符合要求。严禁人员搭乘运输车辆进出隧道、在轨道上行走。(三)运输车司机如需离开操作室必须放置铁楔,并确认停靠稳妥,方可离开。电瓶车及编组车辆之间除用销轴联结外,还需用铁链、钢丝绳等进行二次软连接等防止溜车。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双轨梁(起升链条、限位装置等)以及管片拼装机等设备,严禁管片吊装头超过使用寿命,规范管片的吊运和拼装安全作业流程,严防碰、挤、砸等事故发生。吊装管片及拼装管片时,管片前部及下部严禁站人。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注浆压力进行注浆,确保足够的注浆量。注浆过程中,严禁在不停泵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修理。注浆泵及管路内的压力未降至零前,严禁拆除管路或松开管路接头,以免浆液喷出伤人。第三十三条盾构掘进超过100米后,方可拆除负环管片及反力架。拆除负环管片及反力架前,应复紧出洞段管片纵、环向管片螺栓,同时对前10环正环管片上部进行纵向拉结,并保证背后注浆填充密实。实施起吊前,必须拧紧尚未拆除管片的纵、环向连接件,确保未拆除管片的整体稳定性。第三十四条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盾构单班进尺和日进尺,分别不得超过7环/班和14环/日(空推段则不得超过4环/班和8环/日)。如超过限值,应明确和落实特别加强措施,并报监理审查、深铁建设建设分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在盾构穿越重要管线、建(构)筑物、既有轨道线等重大地质风险和溶洞等复杂环境地段前,应制定专项方案,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应急演练;由监理组织进行关键节点条件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施工。—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盾构施工单位应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