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条件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路径的思考doc-关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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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条件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路径的思考(广东证监局彭浩)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晚,规模小,管理体制比较滞后,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开始倒逼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做出战略性调整。本文从系统自组织理论的角度,对开放条件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路径进行了探讨。一、当前期货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不断飙升,全球几大主要期货交易所成为了世界各国瞩目的焦点,期货市场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期货市场却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外忧内患”的困境。首先,期货市场与国民经济整体态势背离,发展形势严峻。尽管今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整体态势平稳,但是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的期货市场面临的形势却比较严峻。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上半年三大交易所累计成交量为1.5亿手,累计成交额为63333.7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08%和25.26%。与此同时,全国上半年的期货保证金规模已不足百亿,仅为去年同期的70%。180多家期货公司出现行业性集体亏损,达4000多万元。其次,“走出去,引进来”的期货业开放战略遇到不少困难。一是我国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活动面临巨大风险,形成巨额亏损,近期的中航油事件和国储铜事件都暴露出相关境外期货交易的管理漏洞。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企业和资金通过非法代理渠道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交易,其利益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还把国内投资者的交易信息暴露给境外交易对手,为境外交易对手战胜中国投资者创造了条件。二是引入外资也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今年10月份的“瑞富”事件,使国人开始意识到国外的行业龙头在运作中也同样存在较大的财务和公司治理风险,引入外资未必能够促进国内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随着2004年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即将生效,我国期货市场将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基础薄弱的期货业即将面临国外期货龙头企业的巨大竞争压力,市场开放将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最后,期货市场规模与功能与我国宏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商品期货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组成部分,在19世纪的英国和及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造就了今天英、美两国对全球石油、金属等大宗战略商品的定价权。在新一轮全球经济上升周期中,随着全球制造加工中心向中国转移,我国成为了全球名列前茅的石油、金属、橡胶等基础商品的大买家,但我国尚未能把实体经济的影响力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引导功能结合起来,大宗商品进口成本往往是全世界购买者中最高的,这给宏观经济发展带来了“通涨”风险。总的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客观上需要高效率、大规模的期货市场的支持;另一方面,现阶段国内期货市场受到诸多不利因素制约,行业整体呈“弱势”,难以承受市场开放带来的国外期货业巨头的竞争压力。因此,在开放条件下,如何谨慎选择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路径,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二、我国期货市场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分析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期货市场是与现货市场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复杂系统。目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的困境是一个结构和功能既定系统的表象反映。系统自组织演化理论认为,系统之所以陷入僵持或混沌局面,是来自系统内外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从系统内部来说,一是内部可能存在制约系统进一步发展(有序化)的慢变量因素,二是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单一趋同,内部各因素活力不够。从系统外部环境来看,系统可能与外界环境隔离,使内部各因素不能借助外因产生协同进化效应。在这两方面因素中,系统内部因素是影响系统自组织演化最为关键的原因。从上述理论分析出发,我们认为造成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一)诸多慢变量因素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发展1、新品种上市机制不畅通。目前上市机制采用的是非市场化的审批制。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的程序非常繁杂,最复杂的时候,要经过近二十个部委的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新品种开发很容易“夭折”。相比之下,成熟期货市场的上市机制非常灵活,一般是由交易所以“品种无害论”为原则不断推出新品种,美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有500多个,其中CBOT平均45天就有一个新品种上市。2、期货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职能不到位。尽管我国已经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证监会-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三级监管体系,但是各级监管机构的功能配置并不到位。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仍然以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手段为主,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而且作为三级监管体系的核心——证监会的监管权限也非常有限。3、缺乏科学严谨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期货法》,现行的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是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如《暂行条例》第60、6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使上述规定形同虚设。二是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握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例如《刑法》中关于期货刑事犯罪的规定是在证券犯罪的基础之上,通过增加“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等字眼简单修改而成的,这就造成了简单地用证券犯罪的规定来套期货犯罪的情况,忽视了期货犯罪的自身特点。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期货犯罪处罚力度较轻,特别是刑法对期货犯罪处罚的自由刑大多比较低,形不成足够的威慑力。此外,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交易法律,期货交易当事人(交易所、经纪机构、客户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期货纠纷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4、受到较多的政策限制。目前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大部分制定于1999年期货市场整顿时期,但现在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抑止了期货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制约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国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除外)、金融机构不准进行期货交易;参与国际期货市场的主体资格限制更为严格,截至到2005年11月,具有在外盘套保资格的企业仅有31家,客观上使许多有套保要求的企业只能通过非法代理途径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二是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只能进行期货经纪业务,没有为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创新留下空间;三是对进入期货市场的资金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如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等等。5、一些职能部门对发展期货市场心存顾虑。自期货市场建立以来,关于市场的风险事件就不绝于耳,从株冶事件,大豆风波、“中航油”事件到近期的国储抛铜风波。这些风险事件使管理层对发展期货市场一直存有顾虑:一是认为中国期货市场风险大,容易产生伤害投资者的事件;二是认为期货市场不规范,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会影响现货价格,因此对期货市场的发展一直持谨慎态度,规范强调得多,支持发展做得少。(二)期货市场结构单一趋同,市场参与主体不活跃首先是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目前只有商品期货,而且可供交易的品种也比较少。其次是期货经纪行业结构单一。目前期货经纪业实行一级代理,使期货公司既是交易会员又是结算会员,且各期货公司只能代理终极客户交易,不能代理其他期货经纪机构,造成期货经纪公司同质化发展,缺乏相互协作空间,导致行业内部的过度竞争。再次,期货经纪公司业务类型单一。我国的期货公司只能从事代理业务,收入来源狭窄,所有期货公司在同一个层次上低水平激烈竞争,盈利能力低下,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和个性化发展,行业整体水平难以提高。最后,由于业务的限制,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经纪公司的创新空间比较小,导致市场活力不够。(三)期货市场开放陷入两难境地若把期货市场视为宏观经济中的子系统,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来看,期货市场的每一次大发展都与期货市场开放及与外界经济环境整合有关(见图1)。在1993到1995年我国期货市场第一次整顿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图11993-2004年全国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变化趋势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160000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年成交额(亿元)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成交量(万手)交易额(亿元)交易量(万手)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年鉴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当时我国对商品流通开始实施双轨制,并对不少大宗商品的流通引入市场机制,实施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双轨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相互配合,我国期货市场迎来了第一个快速发展时期。2002年到2004年是期货市场的第二个快速发展期。这一期间,期货市场经过1998年以来长达3年的整顿后,期货市场内部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加入了WTO后,大豆、电解铜等现货市场规模及市场化程度有极大提高,客观上促进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而当期货市场与国内经济体制度的开放和耦合达到一定限度后,下一步期货市场若要有质的飞跃,则必须适应现货市场的全球化趋势,逐步在市场资金、参与主体、交易品种上对境内外投资者开放。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其市场开放处于两难境地,开放的节奏明显慢于同时起步的证券市场。三、开放条件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和建议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关键在于优化系统内部结构和功能,夯实期货市场的国内基础,然后再逐步对外开放,即要“先修渠后放水”。具体来说,就是要逐步消除制约市场发展的制度和思想障碍,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期货市场,使市场具备在开放体系下向高级阶段转变的条件。(一)变慢变量为快变量,使期货市场尽快摆脱制约1、先收后放,改良现行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建议修改目前《期货交易暂行条例》关于期货品种上市的规定,使审批权向证监会集中,或由国务院授权组建专门的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优化和改进审批程序,降低上市难度,加快品种上市的速度。在集权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将审批权下放到各交易所,最终由交易所自主开发和决定上市品种。此外,还应逐步放宽政策限制,从商品期货品种向金融期货扩展,适时推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并逐步推出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实现期货市场向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开放,吸引更广泛的市场机构参与期货市场交易,从而有效拓展期货市场规模和影响。这方面台湾期货市场的发展经验很有借鉴意义。尽管台湾期货业起步晚(1998年才有期货交易所),但其品种上市机制灵活,主要由交易所负责交易品种的开发工作。目前交易所结合台湾产业特点,适时开发了一系列电子产品期货,在促进台湾电子工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本地期货市场具有其它市场不可替代的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与台湾相比,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制造业相当集中的国家,这客观上为期货市场(特别是商品期货)提供了巨大的品种开发空间。2、理顺和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期货市场平稳发展。目前的三级监管体制重心偏向于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独立性不强,监管及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要使三级监管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加强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在期货监管过程中的作用,提高交易所监管交易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联系微观主体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使三级监管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效运转起来,为今后开放的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3、为期货市场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因此,主管部门要逐步调整自1998年以来从严从紧的发展思路,在目前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情况下,调整或制定各项政策,逐步放宽对市场各方面的管制,拓宽期货市场资金来源,增加期货品种,放松对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限制。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还要加紧对期货公司内部治理的引导,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提高期货经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4、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保证市场诚信环境。法治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期货市场尤其如此。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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