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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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企业的性质*奥利弗••••哈特约翰•穆尔本文为研究交易何时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何时应该通过市场进行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按照格罗斯曼和哈特的思路,我们依据企业财产受其所有者控制的情况对企业本质进行识别。人们认为对于甲方来说在拥有一个企业(一体化)和与拥有该企业的乙方签约以获得某种服务(非一体化)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体化时,甲方可以有选择地解雇企业的工人(包括乙方);而在非一体化场合,他只能“解雇”(即中止往来)整个企业——乙方及工人和企业资产全体。我们利用此思路来研究所有权的变化如何影响雇员以及业主——经理的激励。我们的框架是广泛的,中心包括比简单的所有权更为一般的控制结构:例如,合伙、工人和消费者联合体等都变成了特例。1.导论什么是企业?企业内部的交易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有何区别?这些由科斯(1937年)在大约50年前首次提出的问题已成为经济学家经常讨论的题目。但正式的模型化研究层次上还没有提供一般结论。本文的目的是为讨论该类问题提供一个框架。沿着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年)的分析,我们研究一企业及其所拥有的资产,并认为所有权包括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决定资产除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我们以为,对于甲方来说,在拥有一个企业(一体化)和与拥有该企业的乙方签约以获得某种服务(非一体化)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体化场合下,甲方如果不满意企业的工人(包括乙方);而在非一体化场合,他只能“解雇”(即中止往来)整个企业——乙方及工人和企业资产全体。我们在多种资产、多人经济中用此思路来研究研究所有权的变化对非资产所有者以及业主——经理的激励的影响。我们的分析与威廉姆森(1975,1985年)和克莱因、克劳福德和阿尔钦安(1978年)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年)所提出的思路是一致的并以其为基础。①威廉姆森和克莱因等意义重大地观察到当当事人必须进行专用性投资时,并且由于不可能写出详细的长期契约而这些投资的准租金无法事先恰当地划分时,企业就起作用。契约被认为是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常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阻滞问题的一种方法。格罗斯曼和哈特认为所有权的变化既有收益也有成本。资产所有权从乙方转到甲方增加了甲方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资产的自由,从而增加了甲方在事后利润中的份额,也增加了对他投资于相互关系的事先激励;但乙方在事后利润中的份额以及投资的激励都减少了。因此,当甲方的投资决策相对比乙方重要时,将所有权集中于甲方手中是好事,但在相反情况下,便是坏事。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体化的收益与成本可以被认为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格罗斯曼——哈特的分析只从一体化对最高管理层的激励的影响的角度考察其成本与收益,因而有局限性。在本文中,我们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一资产由数人共同使用,其中一部分人(雇主)有所有权,另外一部分人(雇员)没有。我们的分析主要将考察在一体化发生时,也即资产所有权变得较为集中或较不分散时,雇员的激励是如何变化的。另外,我们相对地比格罗斯曼和哈特更加限定剩余控制权的含义。我们假定,一资产所有者所拥有的唯一权利是其排斥他人使用资产的能力。也就是说,一台机器的所有者可以决定谁能够和谁不能够使用机器;一幢建筑的所有者可以决定谁可以和谁不可以进行该建筑物;一保险公司客户名单的所有者可以决定谁可以和谁不可以得到名单;等等。②我们将看到,在这个意义上,对一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例如,假定一群工人需要某种资产才能发挥作用,那末资产所有者,譬如说甲方,就有权排斥这些工人中的一些或全部(即他可以有选择地解雇他们)这会使工人们按甲方的利益而行事。原因是这样做了以后工人们在将来与决定他们是否可以进入资产的人(甲方)谈判时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以上情形应与另一种情形相对照:其中甲方签约是为了从其他拥有资产的的那儿获得某种服务。在此情形*本文原载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政治经济学杂志》第98卷第6期(1990年),第1119—1158页。——编者下,工人们将货币于为别人的利益而行事因为那人是他们将来与之谈判的老板。因此,从这种企业即是物质资产的组合的观点会得出以下直观结论:如果某人直接雇佣工人(即拥有他们用来工作的资产)的话,比他与这些工人的另一个词语签定一个不干涉的契约有更多的“控制”。③我们将使用以下的模型来形式化地描述这些思路。我们考虑这样一处情况:其中行为主体今天采取一些影响明天他们(实际的或想象的)生产率或价值的行动。这些行动可以是人力资本的投资,参与培训,或是一种能提供该主体特点有关信息的活动例如:他可以学习明天如何成为一个很好的生产线工人、销售经理或公司律师,通过今天学习一些有关技术或者直接地在今天干这些工作;或者通过努力工作或听从命令,他可以表明他的类型。例如他是有能力的,他干工作效率高,或者他是努力工作的、值得信赖和忠诚的。我们也假定行为主体签订明确规定以各种可能的最终结果为转移的当前或将来的行动的那种具体的长期契约是有成本的。最后,我们假定只要行为主义能进入某些特定的资产,至少今天所采取的某些行动将来“获得或补偿”,即一些技能或生产率的获得是资产专用性的(如贝克尔(1964年)所述,也可能是个人专用的(这种资产专用性可能是因为资产有一些特性或工人在接近它时有沉入成本)。这些假定有下列含义。首先,契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一个人当前行动的未来收益将取决于他明天的谈判地位,而后者是无法通过最初契约加以控制的。第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意味着行为评论析市场能力或谈判地位取决于他所进入的资产,因而将对资产所有权的配置非常敏感。结果是,行动主体的行动不仅取决于他是否拥有某特定资产,而且在他不拥有它的情况下,取决于谁拥有它。在本文中,所有事先的行动将包括人力..资本(实际的或想象的)变化,物质资产将被假定已经存在,问题只是谁拥有它。这最后一点,加上本文的其他观点,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定两个工人甲和乙,在和某专用性资产相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在1日向消费者丙提供一种服务。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将想象资产为一艘豪华游艇,工人甲是厨师,工人乙是游艇舵手,所提供的服务是海上游览加海鲜品尝。消费者丙是一非常重要的顾客,例如是一个经常寻乐大亨。为了使这一服务成功,厨师必须在0日采取一个资产专用行动,成本为100元,譬如说获得一种技能(这技能可以是准备某一特别的菜肴)。这种技能一般来说只是部分地可转移,以下的讨论将此情形一般化。不过为了简明起见,我们假定它完全无法转移(附近没有其他游览的游艇)。同时假设(i)对大亨服务的价值为240元,而且没有其他顾客会享受此服务(只有大亨有钱在海上游览);(ii)在1日对舵手的技能有很多替代品,也就是说厨师和大亨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很容易地到1日的现货市场上替换舵手。进一步假定交易费用阻碍了在0日制订任何长期契约,且贴现率为零。在我们已假定的情形下,厨师在0日获得技能是有效率的(该行动的成本为100,低于收益240)。不过,若是舵手拥有游艇,厨师将不会这样做。原因是,厨师认识到为了使0日的行动获得必须与舵手和大亨达成协议;和舵手达成协议是因为厨师需要进入舵手拥有的资产,和大亨达成协议是因为没有大亨的合作,这种服务便无价值。如果1日的收益在三方中分配(这是由对等谈判方案所决定的),这意味着厨师将只得到1/3(240)的收益,而这无法弥补最初的成本100。相形之下,如果大亨拥有游艇,厨师会采取行动。理由是,在此情形下,厨师只需要大亨在1日的合作以实现其投资的收益(因为舵手可以被替换)。如果收益在两方中分配(又一次由对等谈判方案所决定),厨师的收益是1/2(240)100。这一例子表明了一个观点:厨师较会采取与大亨有关的行动(也就是说大亨是此行动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换句话说,为大亨的利益而行动——如果他的老板是大亨而不是舵手(所谓大亨是他的老板即是说大亨拥有厨师工作所需的资产。)要看到,如果厨师拥有资产物的话他也会行动,因为他可以将舵手排除在谈判之外而得到1/2(240)。换句话说,无论是厨师还是大亨有所有权都将导致一个有效率的结果。不过,假定我们修改这个例子,从而舵手在0日也采取行动;譬如说,以成本100使对大亨的服务的价值再增加一个240(因而总价值升为480;他可以研习附近岛屿的历史以设计一个更好的游览路线)。与上述相类似的讨论表明,如果舵手或大亨拥有资产的话,他就会采取行动。但如果厨师拥有资产的话,他就不会。我们由此及彼得出结论:当厨师和舵手都专门为大亨而行事时,由大亨拥有游艇将比由厨师或舵手拥有都更好。我们由此可以看到,把资产所有权交给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将是有效率的,即使他们并不一定进行重要的投资和努力的决策。我们可以进一步修改该例子来说明另一个分析结论:高度互补的资产应该共同拥有。假定厨师和透手的行动不再针对大亨(也就是说其他顾客也使用洲艇),但现在让大亨也作出一个行动(该行动可能是决定来年安排多少的享乐)。继续假设每个当事人的行动的收益是240,并记当事人I的成本为Ci(因此如果三个当事人都采取行动的话,对大亨服务的收益为720)。假设渡船由两部分组成:船体和船上厨房,没有另一个的话,两部分都无用处,厨师拥有厨房,舵手拥有船身是否是最优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分离的所有权情况下,厨师、透手下和大亨行动的条件分别是1/2(240)C1,1/2(240)C2,1/3(240)C3,因为厨师和舵手知道各自都必须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以便能对整条游艇的进入并得到各自行动的240的收益,而大亨知道他必须与厨师和舵手都达成协议以得到他行动的240收益。将整个游艇或者给予厨师或者给予舵手要更好一些。考虑让厨师拥有厨房和船体,厨师行动的激励就增加:他现在只要(240)C1,就会行动(他可以获得240而无须与舵手或大亨谈判,请雇厨师的行动再也不只针对大亨了)。舵手的激励没有受到影响,因为当舵手拥有船体时他必须无论如何与厨师(他拥有厨房)达成协议:舵手在1/3(240)C2时便行动。有趣的效应发生在大亨身上。现在他只需与厨师达成协议,而不是厨师和舵手,因此只要1/2(240)C3时便行动。显然,将资产的部分都给一个当事人(此例中为厨师)将导致较少的阻滞和更高的效率。这个例子——尽管是非常形式化的——包含了本文模型的一些主要内容。我们相信,它将有助于说明为什么有时候一个企业(由大亨所代表)自己生产是有利的,而其他时候在市场上缔约购买是值得的。在上述的例子中,1日中的谈判问题是相对简单的:只有3个当事人,某种联合可以得到某当事人行动的全部剩余或也可以什么也得不到。一般而言,可能有更为复杂的情况,其中在广泛联合下的次联合可以得到部分收益。在以下的模型中,我们采取合作的而非不合作方式来分析谈判问题,采用谢普利值作为我们解的概念。不过,西方的主要观点在剩余的其他分割的情况下也成立,我们在注23和结论(第5节)中讨论结论和稳定性。本文的结构如下:模型和我们的一般结论在第2节和3节中给出。在第4节中我们针对某些特例应用和发展这些结论。第5节包含一些结论性评论。附录A包括对部分便是的证明,附录B生产力地描述了将基本模型中人力资本投资扩展到边学边干和表现性(signaling)活动的情形。2.模型我们考虑由一组S共I个对风险持中性态度的个人(i=1,…,I)及一组A共N种资产(a1…aN)组成的经济。有两个时期,0日和1日。所有的成本和收益用1日的美元度量。在0日,每个当事人i采取一行动Xi,在1日进行生产和贸易。这一行动Xi影响此人在1日生产率或价值。如在导论中解释的,这一行动可能是对人力资本的某种投资,在职训练,或参加某种能提高与其说实际的不如说是想象的将来的实际生产率的活动。为叙述方便起见,我们将采用第一种解释:我们认为,Xi是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在附录B中我们则会讨论我们的分析如何能扩展而包括一些其他的解释。作为进一步的简化,我们只考虑当事人仅选择投资多少(或在其他情况下解释为提供多少量的服务)。也就是说,我们假定Xi是敬意[0,Xi]中的一个标题,其中0iX。如果当事人能同时选择何种投资(或提供何种服务)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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