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怀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仁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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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怀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仁府发〔2005〕17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仁怀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仁怀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贵州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省、遵义市直管单位),须遵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仁怀市市区规划范围:北起仓头坝小学;南至盐津河景区规划范围;西南至盐津河出口;西至茅台红旗村;西北抵三岔河;东至云祷山山脉;中部以中茅走廊为纽带。市区范围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其他各建制镇的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其总体规划中确定。第四条仁怀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仁怀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体指导或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三)协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四)参与或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审定;2(六)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案件;(七)负责城市规划的行业管理及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规划的工作。建制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受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辖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分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城市分区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范围。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第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仁怀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由相应专业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由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建制镇的规划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建设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八条城市新区和旧区界线的划分。(一)城市旧区:中枢城区南起羊子垭,北至酒中酒厂,东起环城东路,西止环城西路;3茅台城区东起环茅东路,西止赤水河东岸,南起茅台酒厂厂区,北至茅台化肥厂。(二)城市新区或近郊区:除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总体规划划定范围以内均属城市新区或近郊区。各建制镇新区与旧区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在其总体规划中具体确定。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居住新区开发范围不宜小于小区级,旧区改建范围不宜小于1公顷。第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低洼区及交通堵塞、基础设施简缺、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改建工厂,污染环境的工厂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限期转产或迁移。第十二条城市旧区内居民不得擅自占用空地新建私人住房,原有私人住房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或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第十三条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设锅炉房、厨房、烟囱、各种架空管道、垃圾道出口、化粪池等辅助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围墙应建透空围墙,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意义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第十五条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简易建筑、亭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绿化工程(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简称“一书两证”)。“一书两证”的核发均由市建设局负责。第二十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4(一)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市建设局应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关工作。(二)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建设局提出选址申请。(三)市建设局根据经审查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须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县(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须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须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设计方案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二)市建设局根据核实的用地位置、面积、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规划平面布置图或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放材料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文件向市建设局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二十三条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可行研究报告和选址意见书,建设地段五百分之一地形图和建设局核实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市建设局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二)市建设局根据建设用地地段的规划要求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二十四条审定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持两套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向市建设局申请方案审定。(二)市建设局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方案后,向建设单位下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持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送审方案后20日内办理(须报市规划评审委员会审查方案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所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文件交市建设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加盖验审专用章,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后方能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和开工5手续。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第二十六条市政道路、桥涵、地下管线、地上管线、河湖水系及道路两侧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市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和技术文件,向市建设局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重要或复杂的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建设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二)凡需报审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经批准后,由市建设局下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三)施工图审定后,由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需征用土地或施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分别在20日内办理。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办理程序:(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申请建房,必须持建房申请及建房位置所在村(居)委员会证明以及镇(办事处)签署的意见、户籍证件、户主身份证等证件向市建设局申请。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对已有建房史的农业户,不再受理新的建房申请。(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或居民申请扩建(加层)、改建房屋,须持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户籍证件、户主身份证以及建房申请,向市建设局申请。(三)市建设局根据申请和相关部门意见,到现场实地勘察,对符合用地功能规划,不占压规划道路,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划定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四)建设者持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求、建房设计方案以及本条(一)、(二)款要求所需证件、资料到当地村(居、社区)委会(社区居委会)、村管所、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市建设局对建设者提供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六)建设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局的用地批准手续和房屋施工图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审查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程序,市建设局分三个时段办理。核发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求在20日内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0日内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日内办理。第二十八条市建设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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