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选择一项: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正确B.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C.特别使团公约D.哈瓦那外交官公约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选择一项:A.领土交换B.申请加入C.出生地主义正确D.归化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选择一项:A.修正B.终止实施C.认证条约约文正确D.保留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选择一项:A.1961年B.1963年正确C.1964年D.1962年外交团的职能在于()。选择一项:A.合作B.谈判C.礼仪正确D.协商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选择一项:A.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正确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选择一项: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正确B.该条约优先C.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D.联合国宪章优先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选择一项:A.外交保护正确B.领事保护C.国家保护D.使馆保护()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选择一项:A.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B.违反自由同意C.情势变迁正确D.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特别使团是()选择一项:A.外交团B.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正确C.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D.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选择一项:A.行政人员B.使馆的外交人员正确C.领事D.服务人员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选择一项:A.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B.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正确C.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D.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使馆馆舍可用于()选择一项:A.开展使馆职务工作正确B.关押犯罪的侨民C.关押本国人D.保护政治犯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选择一项:A.等于给予本国国民B.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C.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正确D.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选择一项:A.政治犯不引渡原则B.或引渡或起诉原则C.罪行特定原则正确D.双重归罪原则领事馆是()选择一项:A.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正确B.全权外交代表机关C.使馆的组成部分D.临时使团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选择一项:A.国际法正确B.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C.缔约国国内法D.国际私法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选择一项: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正确B.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C.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D.天赋人权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选择一项: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正不正确C.条约的解释D.条约的修改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选择一项:A.外交使团B.外交礼仪正确C.私人D.领事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人身权利B.政治权利正确C.担任公职的权利正确D.民事权利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联合国正确B.公司C.国家正确D.个人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选择一项或多项: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确B.《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确D.《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引渡的程序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引渡的对象移交正确B.引渡请求的审查正确C.引渡结果的报告D.请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条件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正确B.罪行特定原则C.罪行专一原则D.双重归罪原则正确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善意解释正确B.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正确C.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正确D.积极解释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诈欺正确B.错误正确C.与强行法抵触正确D.贿赂正确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确B.环境权正确C.民族自决权正确D.公民和政治权利正确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条约约文的审查B.条约约文的议定正确C.条约约文的认证正确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使馆馆长B.使馆秘书正确C.各种参赞正确D.各类武官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选择一项或多项:A.治外法权说正确B.职务需要说正确C.外交代表说正确D.国际标准说反馈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国内救济措施正确B.国内立法措施正确C.国家间控诉机制正确D.个人来文机制正确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正确B.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正确C.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正确D.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选择一项或多项:A.国家B.自然人正确C.船舶正确D.法人正确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因婚姻正确B.自愿申请正确C.因交换领土D.因收养正确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武官正确B.馆长家属C.政务参赞D.使馆馆长正确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司机正确B.警卫C.会计正确D.参赞正确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多边引渡协议正确B.国内引渡法正确C.双边引渡条约正确D.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正确题干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最惠国待遇正确B.国民待遇正确C.互惠待遇正确D.超国民待遇条约无效的原因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情势变迁B.强迫缔结的正确C.违反强行法正确D.违约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1)国际法上条约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该特许权协定绝不构成伊朗声明之后的一项条约;事实上,它仅仅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一项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间的联系,亦不能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论伊朗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向对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2)我认为就是单纯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国家间的关系;此种协定应受国内法律的调整。因为并不涉及到两个国际法的主体,公司不能作为国家的调整对象,所以不受国际法的限制。(3)一国政府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不应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