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监理收费、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征求意见稿)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办市函[2007]233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在我市实施有一年,经协会抽样调查(详见附件1),调查结果如下:列入南宁市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监理取费平均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的74.6%,其中仅有工程规模在5000万≤M<8000万的项目监理取费基本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南宁市内建筑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监理取费平均仅达到《管理规定》中监理最低取费值的54%。旧的监理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文)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增加了施工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旁站、分户逐套验收等要求及责任,监理成本随着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而越来越大,监理收费却得不到相应提高,长此以往,监理行业的服务水平很难得到提高,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无法保障,甚至形成了目前行业低价恶性竞争和低水平服务的恶性循环,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出台《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初衷。目前的关键是如何实施《管理规定》的问题,我协会在广大会员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现呈文谨向贵委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建议贵委在监理合同备案等事前环节加强对监理收费的审查,对监理合同中收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通过监理合同备案。1在备案审查实施过程中,为减轻贵委的工作量,最好贵委能授权本协会对监理合同备案进行初审把关,如不行,也希望贵委为我协会查证监理合同原件提供便利。二、我协会拟计划在明年南宁市监理专项检查中增加对监理企业项目收费的检查内容,对收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由本协会按南宁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进行处理,处罚事项一经确认建议贵委列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的甚至应实行市场准入。三、本协会受贵委的委托,已开展了对监理企业的专项检查,建议贵委对协会报告的问题单位和项目加强复查和与协会的沟通,对不良行为及时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暴光,对不良企业加大处置力度,这样有助协会更好地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动态管理,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三、鉴于目前项目监理招标无统一的评标办法,大多数项目监理评标办法与《管理规定》的精神不符且与企业诚信方面未能密切挂钩,因此有必要在此源头环节加强控制和规范。建议贵委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完善和规范监理招投标环节。四、在协会努力做好服务、政府积极支持下解决好监理企业的入会率低的问题,将有利于推行我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为此建议贵委在外地来邕企业备案、资质审查、升级等方面考虑将这些环节与签定我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挂钩,必要时也可赋予协会一定的权力,以便让更多的监理企业加入本协会和我市监理行业自律公约。2五、对总监理工程师兼项的信息,建议贵委在全区范围(如能在全国范围最好)内进行统计并定期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对总监理工程师兼项超过3项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此类违规行为,建议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列为企业及总监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要求整改。总的来说,上述建议是基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角度来解决制约行业不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相信所提措施如能系统实施,应会对协会配合好主管部门共同规范监理收费、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以上意见当否,请贵委领导指示,谢谢!附件:1、南宁市监理企业2007年9月~2008年9月所签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统计表2、南宁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年月日3附件1:南宁市监理企业2007年9月~2008年9月所签监理合同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统计表序号工程类别M<500万500万≤M<1000万1000万≤M<5000万5000万≤M<8000万8000万≤M<10000万10000万≤M<20000万20000万≤M<40000万40000万≤M<60000万对应M内C的平均值abcabcabcabcabcabcabcabc1南宁市内建筑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1.8292.6469.301.6852.5266.901.2212.1756.200.9741.8752.100.8091.7845.400.6661.6640.100.7351.5049.001.36854.002南宁市内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工程)2.0272.6476.801.7982.5271.401.5892.1773.301.8171.8797.301.4931.7883.901.11.6666.300.81.5053.501.36874.603南宁市外建筑工程(不含政府采购项目)1.9672.6474.501.8222.5272.301.2372.1757.001.0271.8754.901.281.7871.900.7281.6643.800.461.5030.601.36857.804南宁市外列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工程)2.0812.6478.801.4322.5256.801.6522.1776.101.2131.8764.801.0631.7859.701.3751.6682.801.500.4631.36833.8064.705水利电力工程2.642.5222.1792.101.871.781.661.500.81.36858.4075.206加工冶炼工程2.642.522.171.871.781.661.501.368c的平均值65.3备注1、M指监理合同的工程造价,a指受统计单位项目监理费取费费率平均值(%),b指新收费标准下最低取费费率(%),c指a/b的百分比(%)。2、a=∑各受统计单位对应M内的项目监理费取费费率/受统计单位的数量,受统计单位对应M内的项目监理费取费费率=对应M内合计项目监理取费额/对应M内合计项目工程造价。3、本次抽样统计共调查了17个单位,其中甲级17个,乙级7个。4附件2:南宁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市场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自律公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第三条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第四条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第二章监理企业的行业自律守则第五条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让监理业务。第六条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第七条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得以另立阴阳合同5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八条严格按《管理规定》取费,对按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在基准价基础上浮动幅度为上下20%,按建筑面积计取工程监理费时,工程监理费经换算后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九条不得以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十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配置,确保监理人员到岗、监理职责到位和监理工作质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更换骨干监理人员;不使用无监理从业资格的人员。第三章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守则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坚持原则、尊重客观、秉公办事、抵制不正之风。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6第十四条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宴请、礼品、礼金,不得向被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材料、产品。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必须工作到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第十六条监理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第四章行业自律检查第十七条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工作。行业自律委员会由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协会秘书长担任。第十八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前,从行业自律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第十九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对受理投诉的项目进行个案检查和处理。对日常检查应结合南宁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大检查监理专项检查进行,重点抽查监理取费明显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监理项目,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重点监管的企业。第五章投诉受理、处理7第二十条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处理与行业自律有关的各类投诉工作。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尊重事实的原则。行业自律委员会委员对涉及本公司或本人的投诉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行业自律委员会从行业自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投诉处理小组,由投诉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行业自律委员会投诉举报,举报地址设在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办公所在地,电话:0771-4813282,行业自律委员会应在2个月内向当事人答复。第六章行业自律惩戒第二十四条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一)书面警告;(二)通报批评(通过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三)取消参加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五)以市监理协会公函,向业主方通报检查出的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直至提出撤换监理企业的建议;(六)违反法律法规的,通过书面报告方式,建议有关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非会员单位及其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自律公约的,按第二十四条第(五)、第(六)条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向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发送“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被处理企业或个人应在接到“违约处理事项告知书”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要认真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第二十七条行业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自律档案,记录被处理企业或个人的违约事件。第二十八条为使各企业更好地适应和执行本公约,本公约自施行日起半年内,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暂按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条择条处理,自施行日起半年后除仍执行第(一)至第(五)条外,增加执行第(六)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由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公约自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签字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