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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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4.地形地貌复杂;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4.地形地貌较复杂;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注:1.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2.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没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三、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2.无特殊性岩土。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最先满足的为准.勘察阶段的划分勘察阶段的划分,宜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和详细勘察。对一些面积不大,建筑物性质和总体位置已确定或单项岩土工程(如基础托换或加固、已有边坡的局部加固等),且已有工程的地质资料比较齐全,或对工程的地质条件较熟悉和有建设经验第1页处理时;5.施工中出现边坡有失稳的危险,需查原因并进行监测和提出处理建议时;6.对于复杂地基,需进一步确认设计依据的资料或变更部分设计时;7.施工处理要求进一。步提供岩土工程数据(地层剖面、层面起伏、土性变化和稳定性评估等资料)时。勘察的一般规定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其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埋深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3.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沉降及其均匀性;4.提出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和基坑支护与施工方案的建议。各勘察阶段的基本要求一、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符合场址选择要求,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2.在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指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断层、洪水淹没及水流对岸边的冲蚀等)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条件较好且倾向于选取的场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必要的勘探工作;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场地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分析。确定建筑场地时,宜避开下列地区或地段:1.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2.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3.对建筑物抗震有严重危害的:4.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的;5.地下有可开采的有价值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二、初步勘察阶段初步勘察是在可行性勘察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实际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测试工作,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并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搜集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取得建筑区范围的地形图及有关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2.初步查明地质和地层构造、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三、详细勘察阶段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2.岩土工程岩石的分类岩石是指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作为建筑物的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确定其风化程度、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岩体的基本质量等级。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2—1~表2—3执行。第22页.地基承载力一般规定地基承载力系保证地基土强度和稳定条件下,建筑物不产生过大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地基承受荷载的能力。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直接影响承载力的高低。2.地基土的堆积年代及其成因。堆积年代愈久,一般承载力也愈高,冲、洪积成因的土,其承载力一般比坡积土要大。3.地下水。土的重度对承载力有直接影响,地下水上升时,土的重度变小,承载力也相应减小。此外,地下水大幅度升降会影响地基变形(黄土湿陷、膨胀土膨胀、失水收缩等),这些对承载力均有影响。4.建筑物的性质。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体型、整体刚度、重要性以及使用要求不同,对容许沉降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对承载力的选取也应有所不同。5.建筑物基础。基础的尺寸和埋深对承载力也有影响。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此特征值过去称为标准值,它相当于基础宽度白小于或等于3m、埋深d小于或等于o.5m的基本条件下的允许承载力值。特征值经深宽修正后,称为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地基承载力不是一个固定的工程特性,不同工程、不同地区,同一类土取值可能不一样,甚至有很大差别。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是基本条件的值,设计者应根据地基和建筑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乎工程实际的值。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土的差别很大,因此都制订了相应的确定地基承载力的规范和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略有区别,设计中应予注意。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与原则确定地基承载力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工作,原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采用三种方法:1.根据理论公式计算;2.以载荷试验法实测;3.通过总结分析载荷试验与土的室内试验或原位试验测定的指标的相互关系,并以一定理论分析为依据,定出各类土的承载力表,使用时根据地基土性质,查得相应的承载力,即所谓的查表法。对于这些方法的选择,规范规定应结合当地经验按下列规定综合考虑:1.对一级建筑物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及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确定;2.对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二级建筑物,可按室内试验、标准贯入,轻便触探、野外鉴定或其他原位试验等方法确定地基土承载力;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其余二级建筑物,尚应结合理论公式计算确定;当按室内试验、标准贯入、轻便触探或野外鉴定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数值与当地经验有明显差别时,仍应由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等综合确定;3.对三级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建筑物的经验确定。该规范还规定,对于沉降已经稳定的建筑或经过预压的地基,可适当提高地基承载力。修订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S0007—2002)对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作如下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取消了原规范附录中的土岩)的承载力标准值和基本值的表,不再采用查表法确定地基承载力,考虑到这些表仍有参考价值,本资料集仍将其编入,供设计中确定地基承载力参考。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保留了一定条件下,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采用理论公式确定地基承载力的规定。关于载荷试验,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提供二种方法,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地基土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浅部地基土层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深压平板载荷试验可适用于确定深部地基i层及大直径桩桩端土层在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关子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地基承载力的评定应以同时满足极限稳定和第57页不超过容许变形为原则。应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用载荷试验、理论公式计算和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宜采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确定;必要时可按该规范规定的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如有可靠依据时,也可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当在工程选址或方案设计阶段采用《上海市工程地质图集》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时,图中查的值乘1.2调整系数。《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关子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1.一般多层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按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标准贯入、轻型动力触探、静力触探等资料,查规范提供的各类土承载力表确定。2.高层建筑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当地基为一般第四纪黏性土及粉土、一般第四纪粉、细砂、新近沉积粉、细砂以及卵石、圆砾时,一般可参照规范提供的上述各承载力表确定。一级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宜经过计算分析后确定。3.高层建筑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的地基承载力也可按承载力公式及其他原位测武方法综合确定,并宜验算建筑物的地基变形,使其倾斜值和沉降量不超过规定的许可值。4.平原地区,兴建在相同成因年代、基本均匀的土层、且荷载分布无显著不均匀的建筑物,其承载力标准值可按规范提供的承载力表采用;山区地基的承载力,可参照平原地区相应土类确定;对漂石地基、残、坡积土地基的承载力宜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确定。5.压实填土的承载力宜通过原位测试确定。对二,三级建筑物,当无测试资料时,其承载力可按规范提供的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表确定。6.当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比贯入阻力p2小于1MPa,土的压缩模量丑e小于4MPa的一般第四纪沉积黏性土及粉土或比贯入阻力户,小于o.4MPa、压缩模量E,小于2MPa的新近沉积黏土及粉土时,应按该规范提供的理论公式计算地基承载力。福建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l3—07—91)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标准值,按下列方法和步骤分别予以确定:1.由静载试验得出的地基承载力基本值,经数理统计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标准值;2.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黏聚力标准值和内摩擦角标准值,经承载力计算公式计算确定;3.由野外鉴别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标准贯入击数的修正值,查该规范提供的承载力表确定其标准值;4.由现场抗剪强度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标准值。规范规定,一级建筑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按上述1、2或1、2、4款综合确定;一级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和二级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可按上述2款结合其他几种方法综合取值;一般多层建筑可由上述第3款查表确定。该规范还规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应根据承载力标准值(及其调整值),结合建筑物的重要性、工程类型和容许地基变形及当地建筑经验选定。对于一般工程,设计值可取标准值的调整值的1.05—1.2倍。对于软土地基,当建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或有严格的沉降要求时,可将调整值乘以系数O.6~1.O取用。浙江省标准《建筑软弱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l0--1—90)关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一般规定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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