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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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受各种条件的制约,融资渠道窄、融资规模小、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不合理等依然影响我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金融系统要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活力、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通过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推动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一)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导优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合理降低门槛,逐步提高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政策性银行要立足政策优势,在现有的业务范围内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邮储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服务民营、服务市民”的市场定位,发挥其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和贴近基层市场的优势,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差别化金融政策,创新开展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二)发挥地方创新类金融服务作用。推动支持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引导加大对农牧区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积极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金融租赁满足中小企业对购置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规范发展并发挥典当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特殊作用。(三)把握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重点。重点支持符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资金需求,围绕中小企业集聚的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优势资源精深加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等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严格限制对“两高一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四)加大对灾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玉树灾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争取信贷规模,努力满足玉树灾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加大对玉树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五)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标准,推广灵活高效的审批模式,实行“区别对待”和“重点倾斜”的信贷支持政策,对确定为非公有制发展规划支撑项目和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的,要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支持。对进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快速通道,简化贷款流程和手续。尝试开办小额循环自助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切实提高信贷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权限。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六)完善银保合作的创新模式。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省内企业贸易融资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合作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七)吸引省外金融资源聚集青海。积极吸引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鼓励国外和省外的融资租赁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与国内设备生产和经销企业的合作,对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更新困难的问题。三、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模式(一)创新经营理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项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要把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客户群体,把扩大中小企业服务作为培育新客户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手段,结合自身特点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创新经营理念。(二)创新管理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培养熟悉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人才,逐步建立与中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限的同时,努力形成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信贷营销新模式。(三)创新贷款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可简化办贷程序、授信流程。积极探索和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地方经济合作组织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要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的利率和灵活的计息结息方式,以适应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减轻其财务压力。(四)创新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为中小企业量身订做金融产品。一是对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优先为中小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支持中小企业扩大票据融资,尽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需要。二是通过监测和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量,并根据企业现金流量的大小,稳步开发中小企业现金流量周转贷款、定单销售收入抵押贷款、专利权无形资产质押、矿产开采权质押贷款及应收账款质押、设备按揭贷款、创业贷款等贷款新品种。三是对企业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可探索运用非关联企业互保、联保等形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联合体,大力开发“信用联合体贷款”。要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开户、结算、汇兑、代理等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信息资源优势,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五)创新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支付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用特点的差别化服务方式。综合运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财务管理、代收代付、投资理财、咨询评估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牧区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大力支持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一批有产业特色和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二)鼓励发展债券融资。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整合资源,盘活存量。简化审批手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机制,大力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三)引导规范民间融资。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融资,实现民间资金向资本转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缓解资金需求。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五、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一)加快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一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注资,完善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提高其担保实力,扩大担保覆盖面,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二是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是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性质的担保机构,借助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保、互保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创造条件。(二)创新担保合作方式。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业务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借鉴省外成熟经验,探索开展“桥隧担保”、“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支持对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三)规范担保业务发展。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差异,合理确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办法,对资信度高、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六、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加快信用数据库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和完善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制度,尽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要积极推动外部评级制度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工作,金融机构在审贷过程中应注重外部评级结果的应用,以弥补内部评级的局限性。(三)强化信用支持工作。鼓励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空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部停顿,帮助中小企业度过困难时期。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但成长性好、信用度高的中小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展期。(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服务。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对信誉度高的中小企业,可建立“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五)树立差异化监管理念。倡导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差异化监管理念,推动建立合理的、差异化监管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机制和必要的监管宽容,保障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高效率和高质量。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要根据中小企业信贷特点,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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