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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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思考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思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是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组织的专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检查企业领导决策,督促企业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地制定和有效地组织实施企业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决策,以保证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这种监督职能。但是,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妨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其监督职能,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难点问题主要有:1、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偏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处地位的偏低,集中反映在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上。在企业中,纪委、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一套机构。企业纪委侧重于对党纪的维护,既受本单位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而行政监察室更侧重于对国家法律、企业政纪的维护,它却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即是“单重领导”。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调配及其职级上,一般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这样就决定了他们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处于同一层次和地位的企业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不足以形成权威和威慑。他们不可能也难以做到始终都能参与企业的决策,及时了解党委、总经理室的工作部署,掌握第一手情况、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监督职能。2、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现行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从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本质特征和需要去考虑,却有些类似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只强调执法执纪职能,并将这一职能同经济审计、合同审查等重要职能分离开来,设置成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这样的设置形式不尽合理,没有真正体现出“量需而行”,既导致其执法执纪缺乏技术基础,不能很好地运用必需的如查阅各种帐目、合同、档案等手段,工作势必会受到干扰影响,职责和功能难以发挥。这有悖于这个机构设置的初衷。3、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权限不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及其权限作出界定,实际工作中它只能是参照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相关权限执行,并不明确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种权限。他们执法执纪的手段不多,措施不够有力,不足以具备独立依法行使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量纪定性、追究责任的能力。很多时候在具体工作上,他们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借力”的方法来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如设法取得书记经理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争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否则就可能受到制约,监督检查工作也就只能停留在被动地位,而难以主动出击,打出重拳,难有大的作为。二、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由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遇到的难点问题的分析可见,强化其监督职能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提升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即从党内和行政法规上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企业党委和上一级主--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尤其在人事任免、查办案件工作方面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也就是说,第一,他们须同时对企业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要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第二,企业在提请决定纪检监察部门正副职领导的任命或免职前,必须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或者直接由上级任免。二是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明确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为企业党委副书记。他可以分管其它工作,但主要职责是抓纪检监察工作。并规定企业纪委书记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必须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的重要问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其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均应与企业其它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的干部相同。2、改变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一是相关监督机构合署。将国企内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并为一体,成为新的纪检监察组织。实行相关机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几块牌子,下辖纪检监察组、审计组、法律顾问组等,围绕共同的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这样的组合,可达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调整机构的员额编制。根据新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配备人员。下辖各组人员的调配可根据需要灵活调整,他们既可在各强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思考第2页组兼职,也可以是专职。三是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成员中选派、指定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工作上接受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指导,让他们在小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这样做可使上下之间疏通信息反馈渠道,形成监督检查网络。3、赋予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必要的权限。从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章和参照《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除具备起码应有的监督权限外,还必须明确具备如下权限:一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组织实施不力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有权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一定的检查权和调查权体现了他们工作的性质和职能,为他们完成任务提供了重要手段和保证。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直接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即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并且只需向同级党委、总经理室备案而不必由他们批准。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即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并且同样也只需向本级主管部门备案而不需报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可以加强其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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