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杨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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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杨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系列特点(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所谓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的社会组织状态。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是商品生产和交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必然要体现市民社会这一性质。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全面了解民法的性质,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只局限于某一方面。一、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民事法律的制度设计与施行都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民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护。第四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学习民法要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目前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被调整主体的地位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二、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着重调整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关系。•民法与行政法存在以下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不同、性质不同。三、民法与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两大对立观点。我国目前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渊源不尽相同。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成文法的典型形式,是指经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制定法包括几种形式: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法规、规章、有权解释。二、习惯法•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具体来说,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三、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当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四、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五、判例在我国不是民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并没有疑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能否作为法律渊源存在很大争议,在理论上有很大的难题。•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审判人员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准进行裁判。但是,在我国,判例只应作为审判人员的参考,而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存在。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即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内的民事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种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规范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1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民法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几种方式: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公布后一段时间再生效;由民法规范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民法的失效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废除旧法;新法通过规定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旧法失效;也有少数的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失效日期。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原则上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了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能享有。案例•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8月1日,甲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000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第一章习题•民法的私法性质有何表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习惯成为法律应具备的条件?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第四节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发展(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统率性、抽象性和非规范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确定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随之发展。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精神和灵魂,具有如下作用:•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第二节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法律地位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异,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意思自治就无从谈起,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也就无法存在。同时,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存在,因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二、平等原则的内容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平等•任何自然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存在何种差别,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也不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成立的要件,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的平等原则体现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第三节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予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由于当时处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主义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一度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适当的限制,使意思自治从一种绝对的意思自治发展为需要顾及社会公益和公正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民法领域内普遍适用。体现在物权法上叫“所有权自由”,在合同法上,叫“契约自由”,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亲属法上的“婚姻自由”、商事法上的“营业自由”等都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2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3意思自治不受法律任意性规范约束。第四节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亦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性;2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公平竞争,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期的民法典中多有对诚信原则的规定。•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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