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国务院2016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价格鉴证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取消2招标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取消3矿产储量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取消4物业管理师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取消5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取消6棉花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取消7计量检定员质检总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取消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8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取消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部水平评价类《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取消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