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计算讲课幻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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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龄计算政策讲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刘鹏程一、概念1、工龄的分类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记录,是用以考察劳动者向社会尽劳动义务、贡献大小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确定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退休待遇和其它待遇的主要条件。工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2、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这一原则,中组部印发了《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作出了14条明确的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在1949.9.30日以后,参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常见的几类---直接参加国有性质单位的时间。---参军后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对其回乡的一段时间,可另加注明。---临时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参加工作革命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从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之日算起。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同样照此办理。---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或经组织批准录取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经组织批准当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之日算起。---1962年至1983年底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被招收为国家职工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从经组织批准下乡之日算起。二、联系与区别1、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区别:两者规定的内涵不一样。一般来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举例某干部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国后转业到地方国营企业单位工作,1987年到达离退休年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为1947年,连续工龄也是从1947年算起,按规定可以办理离休,享受离休待遇。如果该干部1947年不是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而是进入私营企业单位工作,从未间断,建国后该私营企业历经公私合营、国营几个阶段,同样于1987年到达离退休年龄,他的连续工龄也是从1947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企业公私合营的时间算起,只能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连续工龄与工作年限的关系连续工龄与工作年限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二者不能完全划等号。1956年我国生活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有的是一致的,有的是不一致的。举例以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例,凡直接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解放军和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是一致的。先参加私营企业单位工作,后转入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调入我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共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是不一致的,共连续工龄可从私营单位工作之日算起,其工作年限则从转入或调入国营、公私合营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算起。1956年后,我国生产资料所在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私营企业单位不存在了,其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相一致。改革开放以后,又开始发展私营经济,但也开始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一般都实行了缴费制度,按照缴费年限确定待遇。目前,工作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还在使用。在计算方法上也有不同。3、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更改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问题和更改连续工龄问题。《关于对更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3]417号)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2)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地方企业:1992.12.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行业企业:经批准的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按缴费年限计算,和连续工龄不再发生关系。转移到地方企业的,退休时也应认可。复员、转业军人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后,也按此办理,不受时间影响,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对此作了明确(陕劳社[2002]59号转发)。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国家文件为国转联[2006]1号)文件执行,参保缴费后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指数,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3)折算工龄不再计算对折算工龄原规定适用于到达退休养老年龄的职工计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也适用于计发其他项目的劳动保险待遇,但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发工龄津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作了新的规定(第五册124页)。陕劳社发[2001]196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的文件,对我省如何执行也作了明确。三、工龄计算的方法1、连续计算法:如职工正常调动。2、合并计算法:去中间,加两头,如精简职工又重新工作。3、折算法:一年按一年三个月计时,折算率为5/4,如二个月,则为2×5/4=2.5个月;一年按一年六个月计时,折算率为3/2,如二个月,则为2×3/2=3个月。四、几种类型的工龄计算:1、临时工连续工龄计算:一般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则分为几种情况:----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原固定工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规定办理。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问题的答复》(陕劳险发[1990]191号),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陕劳险发[1991]188)不再执行。----城镇居民在国有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国有单位工作,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国有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2号)。2、二次就业职工工龄计算:精简、辞退、辞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退职:经组织批准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未经组织批准的,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算。离职:自动离职后,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间断时间小于离职前的工作时间;间断时间一般在一年之内的)且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3、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凡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时间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档案材料与时间不一致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回乡青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回乡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回乡青年能否按插队青年对待问题的复函》(90陕劳险函第07号)专门作了明确。---文革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同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劳人险[1987]390号)。---文革期间随父母下乡劳动,且年满16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发[1987]85号规定精神,其符合插队知识青年条件的,可按插队知青对待,不论他们是按知青办了招工手续招工的,或随父母落实政策、按知青对待返城的,其下乡劳动期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八)。4、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0--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5、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受处分人员是指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分等,确定这部分人员工龄比较复杂,要区别对待。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人员:如果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职职工,处分撤销或期满后,其受处分期间与受处分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工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工职的,其在劳动教养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工职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缓刑人员: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可与缓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即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确属处理不当已平反的职工,重新安置工作后,其被错误处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6、推迟分配人员工龄计算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届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人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陕劳人险发[1994]163号)。我省1958—1965年部分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因组织原因(大跃进和国际经济调整、学校停课、学生大炼钢铁、劳动锻炼、社教等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参照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办理(陕劳办发[1995]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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