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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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包含美世公司拥有的方法论和工具,仅供精诚内部参阅。它们是美世的知识产权,未经美世书面许可,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2011版安全知识培训此报告包含美世公司拥有的方法论和工具,仅供精诚内部参阅。它们是美世的知识产权,未经美世书面许可,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目录1安全法规2安全标志3消防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4日常安全注意事项31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重要意义•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41安全法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51安全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安全法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广西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枪毙•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吴华等6人被判刑。•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2·5”特大伤亡事故2名直接责任人被判刑。•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7人被判刑。•河北省邯郸煤矿“6·3”特大瓦斯燃烧事故,矿长马登峰等9人被判刑。•山西省晋城市一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投资人购买炸药70箱1680公斤、雷管400枚用来非法生产导致2007.3.18.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21人死亡。投资人之一王建军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还有21名责任人和地方官吏被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判处40~200万元罚金。刑事责任的追究此报告包含美世公司拥有的方法论和工具,仅供精诚内部参阅。它们是美世的知识产权,未经美世书面许可,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目录1安全法规2安全标志3消防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4日常安全注意事项192安全标志一、号令标志(防护标志)——蓝白色圆形标志202安全标志一、号令标志(防护标志)——蓝白色圆形标志212安全标示二、禁止标志——白底黑图、红色边框、红色斜杠、圆形标志222安全标志二、禁止标志——白底黑图、红色边框、红色斜杠、圆形标志232安全标志三、警告标志——黑黄色三角形标志242安全标示三、警告标志——黑黄色三角形标志252安全标示三、警告标志——黑黄色三角形标志262安全标志四、救护标志——绿白色、正方形或矩形272安全标志四、救护标志——绿白色、正方形或矩形此报告包含美世公司拥有的方法论和工具,仅供精诚内部参阅。它们是美世的知识产权,未经美世书面许可,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目录1安全法规2安全标志3消防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4日常安全注意事项293消防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适用范围: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泡沫灭火器使用方法:可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当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303消防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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