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2〕79号-河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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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9号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范畴:(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制备非经营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三)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在役装置设施的局部更新、大修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二、安全审查分工(一)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加油、加气站除外);4.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的;5.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该类企业建设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的;6.省直管试点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二)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三、安全条件审查(一)建设单位编制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单独成册,并符合《办法》要求。其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布局与否,可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核准、审批)的有效文件或凭证。(二)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非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除外;加油、加气站除外;成品油库原则上也应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对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周边安全风险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在原生产、储存区进行。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大型化工装置、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石油化工专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设计单位的,每一个设计单位都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内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单位,可以不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三)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四)对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的,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审查时安全条件审查未能通过的,整个项目不再继续审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通过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可先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待资料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五)建设单位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试生产备案的时间间隔为:大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1年,中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小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一)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大型化工生产装置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超过1年;其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可以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结合试生产(使用)情况,重新修订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提交修订后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延期申请的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二)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确定的期限和范围。对于超期和超范围试生产(使用)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非法生产进行查处。(四)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五)对于在试生产(使用)期限内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延期手续,待试生产稳定运行后,方可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六、简易程序(一)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1)剧毒化学品生产;(2)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4)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利用现有装置,改变工艺路线,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的。3.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储存装置。4.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储存装置。5.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的。6.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7.汽车加油、加气站。对于直接提交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申请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储存设备设施的建设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无需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七、其它有关问题(一)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应当出具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投资主体、隶属关系、法人(主要负责人)、名称、注册地址、内容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建设内容,符合变更安全审查要求的,按《办法》规定重新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三)下列情况可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后,直接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1.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2.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同一类别其他危险化学品的;3.储存装置(设施)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建设项目已通过前一阶段的安全审查的,下一阶段的安全审查按《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五)对于电力、轻工(含白酒)、机械、冶金(含煤制气)、建材等行业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其新(改、扩)建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经正规设计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状评价后,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六)本通知下发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9〕238号)同时废止,省安全监管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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