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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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剑河县委剑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09年月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黔东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剑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创新体制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做大做强县域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2会的重要经济工作内容和社会建设内容,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治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舆论环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个体工商户达户,非公有制企业达到户;到2015年,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个体工商户达户,非公有制企业达到户;到2020年,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以上,个体工商户达户,非公有制企业达到户。二、放宽准入条件(三)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以进入;凡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四)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按照“非禁即允”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放宽冠名限制,对登记注册县名称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健康等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外,工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五)加快个体经济发展。放宽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范围、名3称核准条件、经营场所限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建立快速、便捷的注册制度,加快扩大个体工商户数量。以商品市场为基础,以要素市场为重点,按商品流通的需要,建成一批大中小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并存、功能完备、相互配套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网络,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发展的载体。扎实推进“小老板”工程,重点扶持一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进入重点产业和领域,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做大做强(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势产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木材深加工、电力等产业,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发挥自然资源和能源优势,发展技术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加强水资源管理,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县内流域水电开发。(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旅游产业。进一步总结温泉的开发经验,鼓励非公有经济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和乡村旅游业。加快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努力把剑河培育成为黔东南乃至贵州旅游商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引导加大民族刺绣、农民画、古生物化石(仿制品)等民族民间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八)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共事业领域。按照建设凯里旅游次中心城市的要求,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城市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企业建设星级酒店、休闲旅馆,提升4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水平。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和经营。(九)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非公有资本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和禽、畜、鱼类生态养殖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的土地整治项目、以荒山化治理为重点的种草养畜项目、生态畜牧养殖项目和以茶叶等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剑白香猪厂等龙头企业和农民经营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扩大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十)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社会事业。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依法保障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尚未允许的部分领域外,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新闻传媒体育产业,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体育项目。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四、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十一)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规范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对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和首办责任制,对审批事项实行“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5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规范涉企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幅度收取。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严禁借机搭车收费,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任何费用。规范涉企检查,除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情况下同一个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1年不得超过一次。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年检外,不得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年检。禁止安排企业开展无实际意义的达标、评比活动,不得要求企业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十二)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查严办。凡职能部门在一个年度内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投诉二次并查实的,取消该部门当年目标考核评优资格;投诉三次并查实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建立健全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问责制度,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诫勉谈话,年终考核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垂管部门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6(十三)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鼓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经营。坚决打击各类危害非公有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和法制环境。五、鼓励全民创业,激发创业活力(十四)鼓励各类人才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鼓励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支持各类人员依法兴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支持科技人员携非职务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允许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积极吸引外地客商和剑河籍在外经商人员来我县投资创业。加大创业支持,完善创业服务,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十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处于开办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市场开拓、财务、经营场所等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的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对领取低保金的创业人员,7享受低保金渐退政策,2年内继续享受低保金。加大人才技术扶持力度,对乡村具有市场头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土人才,加大培训力度,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帮”的办法,培养他们的发展意识、市场经营意识,培养和造就一批经营人才和企业家队伍。(十六)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登记条件尚不具备但能在一年内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即允许试营业,在三个月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三个月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六、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土地支持力度(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新增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创业辅导、技术创新、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人员培训、市场开拓以及专业化、产业集群化的发展等方面。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和省争取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扶持的非公有制企业,县级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十八)加大税收支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新增生产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新增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两年内,缴入县级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列支奖励企业。对县外大中型企业进入本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其缴入县级国库8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列支奖励企业。新办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十九)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建立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做大资金规模。我县银行类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银行适当的奖励。推进政银企合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政银企联席会议,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形成银企密切合作、有效监管的互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改进非公有制经济资信评估制度,减少评估和登记费用,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成本。健全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整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到2010年底初步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将其广泛应用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二十)加快推进集约化发展。进一步加快屯州工业园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工业园区建设。出台鼓励中小企业进园区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园区异地落户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二十一)依法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土地储备,保障非公有9经济用地。制定根据投资规模和效益供地的扶持政策。加快用地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属县人民政府或发改、经贸等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材料齐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属上级人民政府或发改、经贸等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在完成地价评估等相关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查及审批,其它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实行供地,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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