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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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位名称(社保编号):(公章)参保人员姓名:个人编号:身份证号:配偶姓名:身份证号:时间天数可休假天数参数基本产假年月日至年月日98难产——15天晚育(产假期间未办理《独子证》)——30晚育(产假期间已经办理《独子证》)——90天多胞胎——15天/胎死产————时间天数可休假天数参数孕4个月以下流产——15天孕4个月以上流产——42天——手术时间:年月日分娩年龄(计划生育手术不填):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明细产假(含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门诊病历(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料合计天数扣减天数及原因说明:入出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相关资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准生证、出生证、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或复印件上加盖生育医疗费报销部门业务章)晚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独子证原件及复印件晚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时间:年月日合计天数扣减天数及原因说明:其它说明:1、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单位成立不足1年的,按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2、职工产(休)假前生育保险缴纳连续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支付生育津贴。欠费期间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3、单位证明内容;职工及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等,详见“生育津贴宣传知识问答”。6、相关政策:《生育保险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正版)》、《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5、女职工发生一次分娩行为只受理一次待遇申请,申请核准后再补交相关证件的(如《独子证》等),是不能补发相关待遇的。7、本件一式二份交单位与社保部门归档4、凡申请待遇所需提供的复印件或某些材料原件已被相关部门收取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医院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公章,个人材料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相关资料的原件已被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部门收取了的,需要提供手工报销部门原件已收的证明即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公章)参保人员姓名:个人编号:身份证号: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入出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生育时间:年月日法定产假天数参数①基本产假98天②难产15天③晚育30天④多胞胎15天/胎以上①-③法定产假期间已经办理《独子证》)60天死产——其他——合计天数:——法定休假天数参数孕4个月以下流产15天孕4个月以上流产42天合计天数:——核定产假天数核定休假天数相关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单位证明、计划生育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扣减天数及原因说明: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医院证明等扣减天数及原因说明:产假(含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相关资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准生证、出生证、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或复印件上加盖生育医疗费报销部门业务章)晚育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独子证原件及复印件——手术时间:年月日分娩年龄(计划生育手术不填):是否提供独子证:独子证号:独子证办证时间: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明细(以下项目由审核部门填写)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报送时间:年月日其它说明:4、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如国家、省(市)对产(休)假天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8、本件一式二份交单位与社保部门归档3、单位证明内容;职工及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时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女职工生育时年龄不足24周岁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需在证明中对其“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加以说明。5、凡申请待遇所需提供的复印件或某些材料原件已被相关部门收取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医院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公章,个人材料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相关资料的原件已被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部门收取了的,需要提供手工报销部门原件已收的证明即可。6、女职工发生一次分娩行为只受理一次待遇申请,申请核准后再补交相关证件的(如《独子证》等),是不能补发相关待遇的。7、相关政策:《生育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2009修正版)》、《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1、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单位成立不足1年的,按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2、职工产(休)假前生育保险缴纳连续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支付生育津贴。欠费期间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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