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应有的评判标准2013年初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首次对职业教育的优秀教学成果进行奖励。2013年底,评选结果揭晓:首先,有150项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获奖,占获奖成果总数的16.0%;其次,该奖项启动时全省共公示了223个职业教育类申报项目,最终的获奖面高达67.3%;最后,高等教育类共有获奖成果400项,其中高职高专教育获奖148项,占高等教育类获奖成果的37%,与职业教育类获奖成果相加,全省职业教育相关获奖教学成果占总数的31.8%。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的地位在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职业学校对参评教学成果奖还不是很踊跃。最近与苏南一所学校的校长谈到该校为何没有参评省教学成果奖,这位校长有些尴尬,他说实在找不出重量级的项目参加评奖。这也许是全省许多学校的共同尴尬:能够达到教学成果奖标准的成果还不是很多。看来有必要讨论一下教学成果奖的标准问题。从标题来看,获奖成果内容涵盖了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发展、课程开发、教法创新、教学资源建设、德育模式等职业院校办学的方方面面。以下随机列举几个获奖成果的标题,就可以看出成果的多样性:“‘双元制’职教模式的本土化探索与实践”“行知教育思想观照下中职创业教育行动方案”“‘分校式’校企合作模式的实践和研究”“基于工作过程的‘现代推销技术’课程建设”……如此多样的选题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教学成果奖到底在比什么?在具有竞赛性质的评奖中,评委们采用何种标准对主旨各异的成果进行评判?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到《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去找答案。在这份文件中,省级教学成果奖有三个标准:一是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二是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三是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对于特等奖则提出了“四个重大”的要求: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从这份文件来看,教学成果奖主要用来对实践性的教学成果进行评比,而评比的第一标准是创新性。所谓的实践性教学成果,是指在教学实践中的具体教学策略或者是理论研究成果的具体应用。所谓的创新性,是指“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要在理论上有创见,在实践上与以前的做法不同。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各种各样的实践性教学成果的创新性是否可以度量或横向比较。比如一所学校办学模式的创新与某一专业某一门课的教学创新之间是否可以比出一个高下来?理论上当然存在许多困难,但在实践中却比较易于操作:评委们只需对这些成果进行历时性的比较即可发现这些创新是否“重大”,然后再赋予不同类型的创新以一定的权重(实际上就是给不同类型的教学成果规定一个比例结构),也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了。尽管实际评奖过程不一定像这样严格,但以上的分析至少说明以创新性来衡量不同的教学成果是可行的。但可行的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东西。实践性教学成果是否都能够有足够的创新?在很多情况下教学上的创新往往只能从局部开始一点一点地突破,所以许多产生实际效果的教学实验往往无法总结出足够分量的创新来。但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创新点被不断地拔高、包装、放大,最后甚至构建起一些新概念、新模式、新体系,至于这些所谓的“新”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重要了。本文的目的不是反对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教学成果评奖,而是提醒人们,过于强调创新性容易把教学成果的评奖演变为写作大赛。美国电影与媒体研究学会有一个教学奖(pedagogyaward)的评比,这个评比不针对成果而是针对教师,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教学,包括是否激发了学生的兴趣、是否帮助了学习障碍学生、是否布置了创造性学习任务等。这个思路也许值得我们借鉴:教学成果的第一要义不是创新,而是学生学习状态与结果的改变。目前的教学成果奖的标准与程序如果因为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原因难以改变的话,也许江苏省可以创新出一种以学生学习为标准的教学奖来。(作者单位: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