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社区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武发〔2014〕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武办文〔2014〕7号)文件和《中共洪山区委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以社区党建为统领,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实施意见》(洪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两委”成员)以及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原社保、就业、低保、信访、残联专干)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致力于提高社区2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升社区组织工作效率,促进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在综合考虑社区人口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每240户配备1人的标准配齐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公共服务干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情况配备。(一)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由一人担任。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委员3--5人,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配备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人。(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3—6人,提倡社区工作人员交叉任职。(三)社区公共服务干事。按照标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配备职数,每个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公共服务干事不少于6人。老旧社区、廉租房较为集中的社区,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可增加1--2人。(四)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应配备1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第三章人员产生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产生。3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户代表或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从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中产生,如需扩大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部门批准。优先推荐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优秀社区志愿者和专业社工等社会优秀人才,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经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由区人力资源局具体组织招聘录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统一分工。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竞聘社区公共服务干事。第八条积极推荐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状况良好、个人能力突出、工作实绩显著、群众普遍拥护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激发广大社区工作者投身社区建设的工作活力。第九条鼓励优秀公共服务干事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选社区“两委”成员。第四章基本职责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应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4第十一条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居民提出的问题。第十三条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共同建设幸福社区。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内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一)社区党组织成员。依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和具体分工各负其责。(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任全面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或委员分别牵头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社区矫正)、民政事务(优抚救济、为老服务)、公共卫生(爱国卫生)、人口计生、群众文化(文化体育、社区教育、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具体承办《目录》内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三)社区公共服务干事。接受社区“两委”领导,分别设立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信访维稳、残疾人5服务、住房保障等工作岗位,结合实际,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原则,每个社区原则上指定3名社区公共服务干事承担《目录》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社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五章主要任务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两委”成员和公共服务干事分工协作、交叉任职、按岗考核。第十六条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公共服务干事按照每人300户左右确定联系区域,公布联系电话,每月走访60户,熟悉居民情况,了解居民需求,处理社区相关事务;每人每天至少1个小时在联系区域巡查、走访;对联系区域内的特定人群进行分类管理,做到“三必到、五必访”。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实行服务承诺制。(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全天候无间断受理社区居民的服务诉求和咨询。(二)实行亮牌服务制度。社区工作人员佩戴胸牌,亮明身份,社区服务站内摆放桌牌,服务到位。(三)实行首问责任制度。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受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搪塞。(四)实行人性化服务制度。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6提供优质服务,对业务量大、人员集中的辖区单位,可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对居民迫切申办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第六章管理教育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分工与协作相结合,按照“力量整合、打通使用”的原则,在按各自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组织的统一调配,共同完成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的临时性、突发性、阶段性、全局性工作任务。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的考勤。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考勤纪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杜绝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无故旷工,因事(病)假需办理相关手续。日常考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考勤结果每月底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街道社会事务管理科备案。具体考勤办法由各街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的休假。社区工作者的休假待遇应按照各街现行制定的干部职工休假制度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将社区工作者列入区委党校、区行政学校及街道的培训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多层次培训的原则,全区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由区社区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街根据实际,可采取集中培训、相互观摩、以会代训等多形式进行培训,各街7每年对社区工作者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由区社区办与相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职称资格考试,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促进社区工作职业化。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内,获得国家民政部认定的“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区财政对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获得国家民政部认定的“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区财政对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第七章薪资待遇第二十三条社区工作人员享有政府给予的报酬,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报酬分正职、副职、委员和公共服务干事四类,其中委员与公共服务干事报酬相同。工资报酬每月初由区社区办制表上报,区财政统一发放。第二十四条实行社区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管理。按照区财政核定的社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下拨到街道打通使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戒勉、不合格四个档次发放绩效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街道制定。第二十五条街道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个人缴纳部分或区财政缴纳部分按比例分担。第八章考核评价8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评议由街道组织,通过会议、座谈、述职、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年中、年末召开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德、能、绩、勤、廉5个方面进行集中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与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报酬挂钩,并存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进退机制。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制相配套的辞聘、解聘制度和辞职、淘汰、激励机制。社区工作者在年度被评为全区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一)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街道予以表彰奖励。(二)年度考评合格的社区工作者,继续任用。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街道续签聘用合同。(三)对年度考评诫勉的社区工作者,实行留用察看。(四)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予以辞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公共服务干事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据用工合同予以解聘;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9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有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洪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洪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洪办文〔2010〕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