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审批备案事项流程-越秀*设立博物馆审批(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等需由省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一)类别: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粤文办〔2011〕56号)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三)办理条件: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当事人提交材料:1.关于成立博物馆的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建馆宗旨、馆址、馆名、面积、展陈内容、藏品数量、种类、人员机构、经费来源等内容;2.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附件4);3.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注明来源的馆藏品目录(附件5);5.馆舍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6.博物馆运转资金证明;7.博物馆展陈大纲;8.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9.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及从业简历;10.博物馆章程,内容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注:1.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1-9项为必备材料;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除1-9项材料外,应同时提交第10项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材料折叠或装订整齐。2.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名、提交材料的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4、A3、A1、A0规格。3.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经上级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六)审批流程1.当事人提出设立博物馆(命名不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等冠名)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2.对报建材料、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内容;对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应告知具体经办部门。3.经现场踏勘后,对申请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第9-12条进行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1)拟定的博物馆名称需经过预审同意;(2)具有固定的馆址,其中陈列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达到相应的水准;(3)具有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藏品特色鲜明,总数不少于1500(?)件(套),并且与所报的《馆藏品目录》账账相符;(4)具有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5(?)名以上(含兼职人员)和具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或财产,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7)维持博物馆长期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8)其他设立博物馆条件。【注:这些数字都是参考其他省市乱写的,如果不合适,请纠正,谢谢】4.组织三位以上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对设立博物馆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5.对符合设立博物馆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局领导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并抄送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省文物局。6.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经上级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8.做好对文书的归档工作。(八)受理和承办部门: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联系电话:87624907地址:广州市署前路8号918办公室。(九)流程图:设立博物馆审批审批流程图予以受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材料当事人报送设立博物馆(命名不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等冠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不予以受理1.对资料进行实质审查;2.组织专家评审会;3.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4.制作法律文书;5.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市文广新局、省文物局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备案(一)类别:行政备案(二)主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所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材料和文书归档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所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将材料和文书归档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四)工作流程:1.当事人提交备案申请表以及馆藏文物档案(包括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藏品管理、库房管理、文物安全、后勤保障、社教科研、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2.文物科对材料、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充的内容;对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应告知具体经办部门。3.根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条例》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备案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所提交的档案、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档案进行盘点,保证做到账账相符;并定期建立日常检查管理制度。3.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局领导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及时将正式文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办理时限:三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5.做好对文书的归档工作。(联系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系方式:8762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