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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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字号大中小】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编制依据和目的第2条指导思想和原则第3条编制重点第4条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第5条基本依据第6条规划范围第7条规划期限第二部分发展目标与策略第一章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第8条功能定位第9条发展目标第二章总体策略第10条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第11条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第12条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第13条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第14条区域协调策略第三部分保护控制及建设引导第三章人口与用地规模第15条人口规模第16条人口引导第17条人口结构及素质第18条用地规模第四章城乡建设的协调与引导第19条城镇空间布局第20条山区城镇结构第21条山区村庄建设第五章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第一节生态保护与控制第22条山区绿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第23条山区水源涵养及保护第24条山区自然保护第25条风景名胜区第26条山区限建分区第二节生态修复与建设第27条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分区第28条矿山生态修复措施第六章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第29条文化传承与多样性保护策略第30条文物保护单位第31条历史文化保护区第3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第33条名木古树第七章产业发展与布局第34条第一产业第35条第二产业第36条第三产业第37条山区产业布局的空间指引第38条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第39条教育第40条医疗卫生与保健第41条科技、文化、体育第42条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第43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第44条邮政第九章交通体系的协调与发展第45条山区公路第46条公共客运第47条货运交通第48条旅游交通第49条山区铁路第十章市政设施的协调与发展第50条水资源与供水系统第51条雨水排除及雨洪利用系统第52条污水处理系统第53条能源供应第54条信息第55条环卫第十一章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第56条山区防洪第57条山区地质灾害与水土流失防治第58条山区防沙治沙第59条山区城镇消防第60条山区森林安全防灾减灾第四部分规划的实施第61条强化基础工作第62条深化创新政策第63条健全实施机制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总体规划,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实现地域全覆盖;统筹综合已有各专项、专业规划,形成统一的规划平台;明确山区空间布局,保证山区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格局。2006年底,市规划委会同15个相关单位和7个相关区县政府,在深入了解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意愿及需求的基础上,分析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综合汇总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2条指导思想和原则继续坚持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1)有利于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山区作为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对保障首都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2)有利于山区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山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引导人口相对聚集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推进山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3)有利于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加大政府帮扶力度,发挥山区人民的主体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具有山区特色的产业,加快山区农民增收步伐。第3条编制重点(1)摸清山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关注山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灾减灾与生态安全,为山区生态质量提高和山区建设安全提供保障。(2)充分考虑山区城乡建设的限制性和适宜性,合理安排山区产业及乡镇、村庄建设的空间布局,为区域政策制定提供技术依据。(3)协调山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安全设施的配置与发展,落实山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4)本规划侧重综合协调各类规划,为下一层次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第4条发展重要条件和存在问题(1)山区发展面临政策和经济的重要发展机遇。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北京山区的经济发展连续增长,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平原支持山区力度的逐步增强。(2)生态保护奠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山区产业类型逐步调整,教育、医疗卫生、旅游服务设施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以水源保护为中心,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力度不断加大。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水平有待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还有很大空间,环境友好型的都市型工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发展与首都整体需求还有较大差距。(3)山区地貌复杂多样,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物生境多样,人文古迹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是全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4)山区自然灾害多发,对城乡建设和活动具有较大的限制作用。(5)镇村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规模效益与集聚效益,不利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运营。(6)长期以来由采矿、建设、旅游等开发活动带来的山区生态破坏不容忽视。第5条基本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2)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3)行政规章《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年)《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4)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211”行动计划《关于区县功能定位及评价指标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报告北京市山区工作会议文件关于“加强山区生态建设提升首都环境质量”议案办理暨山区生态建设情况的报告(5)相关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及其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山区各区县“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北京市限建区规划(2006年—2020年)北京市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北京市自然保护区规划北京市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北京市废弃矿山修复规划北京市防沙治沙规划北京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北京市公路网规划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第6条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北京市山区,面积为10072平方公里,约占市域面积的62%,分布在七个山区区县,涉及83个乡镇,其中延庆川区、门城新城、部分浅山区镇、村已在东西部发展带中考虑,因此本规划的人口及用地平衡范围为上述地区以外的山区,面积9504.89平方公里。第7条规划期限近期2006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二部分发展目标与策略第一章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第8条功能定位山区是首都宜居城市建设的坚实生态屏障,是北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支撑,是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基地。(1)坚实生态屏障:北京山区呈扇形分布于北京市的东北部、北部和西部,是北京市的上风上水地区,构成了对平原的生态屏障。(2)重要资源支撑:山区是资源富集区,是北京水源涵养地,是生物多样性、景观资源和文化保护的重点地区,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保证地。(3)特色产业基地:发挥山区资源环境优势,积极发展具有山区特点的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成为市民休闲游憩的理想空间。第9条发展目标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绿色产业为基础,以山区人民为主体,将山区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山川秀美、设施完善、社会稳定、人民安康的和谐之区。第二章总体策略根据山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采取统筹城乡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农民增收、强化公共服务、协调区域发展的总体策略,推进首都的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10条生态保护与修复策略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与防治并重的原则,划定严格的生态保护区域,采取多种措施修复生态破坏地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1)保育生态资源:提高山区森林植被覆盖率;加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点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保护要求较高的地区,严格控制其内的开发建设。(2)修复生态破坏地区:以生态工程为重点,消除山区矿山开发、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划定生态修复分区,采取自然修复、工程修复、建设带动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山区生态修复。(3)强化环境污染防治:针对山区特点,加强以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废弃矿渣和尾矿的污染治理,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基础设施先行,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产业的环境准入门槛。第11条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策略山区产业发展应坚持走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发展之路,立足服务首都市场,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在坚持淘汰关闭影响环境的产业、企业的基础上,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要积极推动城区优质资源和发展要素向山区的流动,推动山区产业融合和互促发展,加快建立山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增强发展后劲,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1)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绿色加工业等环境友好型工业,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引导传统种植业、非规模化养殖业、采矿业、服装业等产业向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积极探索包括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总部经济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在适宜的浅山地区的发展。限制基础化工、传统建材等高污染行业和高耗能行业,逐步关闭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业。(2)充分考虑山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筹划山区的经济发展。遵循自然规律,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清洁生产认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形成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3)按照有利生态,突出特色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矿山关闭后的替代产业,由资源开采型向生态友好型的方向发展。(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山区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增强政府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政策引导,扶持山区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5)产业布局与镇村建设相互依托,镇村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适宜空间。在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再扩大的原则上,通过盘整用地,挖潜存量土地,扩大产业发展的空间。(6)山区农民增收来源于产业发展、生态补偿和人口调整。规划继续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和受益人群。山区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来源于山区经济发展、山区产业发展和山区农民发挥自身主体作用。第12条城乡建设空间发展策略充分发挥平原对山区、浅山对深山、城镇对乡村的带动作用以及交通对建设的引导作用,促进山区城乡建设空间有序发展。(1)平原带动山区发挥平原对山区的辐射作用,特别是浅山区,受平原中心城与新城的辐射强,规划城镇化水平相对较高、发展速度较快。(2)浅山带动深山深山区受浅山区和新城影响较大,在与邻省市交流、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3)城镇带动乡村打造山区重点城镇,实施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策略,引导山区村庄建设用地通过城镇化整理、搬迁安置等措施进行合理重组。(4)交通引导发展依托交通走廊,重点发展交通干线与交通枢纽地区的镇、村,并协调好镇、村建设区与交通线路的相互关系。第13条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发展策略(1)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山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山区镇、村职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山区信息化建设。(2)交通基础设施以日常出行、旅游交通和货运交通为重点,充分协调中心城、新城与山区之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与方法,为山区居民提供安全、可达、方便的交通条件,打造符合山区特点的可持续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山区“村村通公交”。结合景区规划,建设高品质的生态旅游交通系统。(3)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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