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合同中应首先要求的是总承包方针对该项目建立的总承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人员、总承包组织管理)。(1)“业主方”是指山西省万荣县政府。(2)“总承包方”是指,包括上述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3)“工程监理”是指业主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4)“业主方代表”是指业主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5)“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6)“设备监造”是指由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派的第三方)或总承包方派出的,依据设备采购技术协议,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7)“分包商”或“设备供应商”是指由总承包方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8)“光伏发电场”是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发电项目、配套附属工程等。(9)“现场”是指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现场,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10)“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11)“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合同价。(12)“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方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电缆、镀锌钢支架等)。(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满足光伏发电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设备采购合同。(14)“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1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方预先支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16)“工程进度款”指业主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总承包方支付的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8)“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约定质保期满之日止。(19)“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20)“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全部机组并网发电的时间。(21)“质保期”是指机组预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14条。(2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2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文件。(2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场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25)“安装”是指根据图纸将设备、备件和材料的每个部分在运行现场的装配、安装和就位。(26)“调试”是指设备安装完成,试运行前,总承包方在现场对合同设备根据调试内容清单进行的调整和测试。(27)“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机组需经历过240小时连续运行。(28)“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29)“技术培训”是指总承包方就机组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业主方人员提供的培训。(30)“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方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31)“竣工试验”是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方接收前由总承包方负责进行的试验。(32)验收a)预验收:指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和安装过程中的全部测试完毕,通过试运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业主方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业主方和总承包方共同盖章。b)最终验收: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业主方向总承包方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2、合同标的万荣县6.515MW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包括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达标投产,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3、设备、材料的供货范围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格本合同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详见合同专用条款)。5、付款方式(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3)合同价款的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详见专用条款。7、保险(1)总承包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现场业主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投保后将保单复印件交业主方备案。(2)总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8、税费(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总承包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范围有关的应由总承包方承担的税费。(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总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各种工作服务、运输及保险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总承包方承担。总承包方提供发票按以下约定执行:a)建安工程提供建安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b)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费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c)所有设备(不含组件和逆变器)、电缆、支架等由总承包方向业主方开具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3)其他发票相关事项,按税法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因地方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税费增加,总承包方不得向业主方要求增加总承包费用。9、业主方代表(1)业主方委派的代表,行使业主方委托的权利,履行业主方义务。业主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业主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总承包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业主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10、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配置(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总承包方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业主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总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以2万元/次的标准予以罚款,款项从最终结算款中扣减。(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业主方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总承包方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并征得业主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总承包方未经业主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业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总承包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业主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业主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总承包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报业主方同意。(5)总承包方现场必须配置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土建专工1人、电气专工1人、安全专业人员1人、资料员1人。11、业主方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考核项目实施期间的进度、质量、安全等。(2)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3)为总承包方牵头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发电手续、安全性评价、及与政府部门有关的各种手续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便利;(4)完成其他属业主方的相关工作。12、总承包方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光伏发电场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以及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保证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按约定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总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由总承包方负责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5)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6)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总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7)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8)执行工程监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9)按约定及时支付聘用的民工工资。13、设计及设计审查:(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图、非标准设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等文件。(2)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3)完成一次设计后,对由专业设计院或制造厂进行的二次设计成品进行会签确认。即便在设计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通过各方面验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范围。14、质量保证及质量保证期限:(1)质量保证体系。总承包方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总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空白。(4)质量保证期限本合同范围内设备质保期如下:a)逆变器的质保期是五年;b)组件的质保期为十年;c)项目总体质保一年。(5)紧急修复工作在工程施工期间或在质保期内,合同范围内所包括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业主方发现需要紧急修复的工作,应及时通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应及时予以修复。如未能按期及时修复,则业主方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此修复工作,其费用由总承包方支付。15、安全管理保证:(1)总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2)总承包方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3)总承包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4)总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业主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业主方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承包方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业主方同意,总承包方不得开工。(5)安全措施总承包方应该: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保证与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c)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隐患,避免造成人身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安全警示标志、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移交;e)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不因工程施工给临近的道路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总承包方应采取各种措施,以防止以下五种事故的发生:a)重大人身伤亡事故;b)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c)重大火灾事故;d)特大交通事故;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总承包方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a)全面贯彻业主方发布和执行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